最新税法知识点总结共9篇优秀名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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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知识点总结(共9篇)税法知识点总结(共9篇) :税法 知识点 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 增值税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重点计算公式总结 篇一:税法知识点归纳 (一)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1 二、税收法律关系(熟悉,能力等级1)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解释】这一部分考点明显,考生要注意掌握下表的内容和对应关系。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6)融资租赁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2 2.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二、其他按照简

2、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能力等级3) 3 【例题?多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BCD )。(2009年) A(用购买的石料生产的石灰B(用动物毒素制成的生物制品C(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D(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站生产的电力 【归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行为辨析 【重要疑点归纳】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这种情况);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含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

3、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4 【知识点归纳】关于运输费抵扣进项税问题的归纳: 【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AB )。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基建工程B(将外购的货物发给职工作福利 C(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实物投资 【例题?单选题】下列支付的运费中不允许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是(C )。 A(

4、轿车厂销售自产轿车支付的运输费用 B(纺织厂外购动力支付的运输费用费用 C(机械厂外购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小轿车的运输 D(食品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运输费用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 ? 税率 正数 负数含税销售额? (1+税率) 应纳税额留抵税额进项税转出凭票抵扣税额计算抵扣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 5 篇二:2014CPA税法知识点总结 第二章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 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 2.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营业额/103%)超过500万 3. 兼营货物销

5、售、应税劳务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要分别核算分别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程序 1. 申报期结束后40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3. 逾期未报送,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辅导期 1.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3个月纳税辅导期管理,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期限6个月 2.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按次限量,一次最多25份,第二次领购起按上次领购销售额预缴3% 3. 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实行不少于

6、6个月纳税辅导期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 1. 货物生产与应税劳务(含兼营,销售额比重50%以上)年增值税销售额50万以下 2. 其他(批发、零售等)年应税销售额80万以下 3. 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 4. 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营业额/103%) 征税范围 1. 从事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征收增值税;和数量没直接关系,不征收增值税 2. 收取的会员费不征收增值税 3. 燃油电厂从政府专户取得发电补贴不计入应税销售额 4. 矿产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爆破等属于营业税建筑业 5. 销售不动产同时一

7、并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 6. 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的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7. 电梯:外购电梯并安装,一并征收增值税;自产电梯并安装,电梯征收增值税,安装征收营业税 8.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按陆路运输11%征税 9.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10. 航空运输的湿租属于抗洪运输服务 11. 远洋光租、航空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12. 航空企业提供的里程积分兑换不征收增值税 13. 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服务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14.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安保费属

8、于物流辅助港口码头服务 视同销售 1. 交付其他单位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 4.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6.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或外购货物用于投资 7.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或外购货物用于分配 8.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或外购货物无偿赠送 9. 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 税率: 基本税率:17% 营改增 1. 交通运输业 11% 2. 邮政业 11% 3.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4. 信息技术服务 6% 5. 文化创意服务 6% 6. 物流辅助服务 6%

9、7. 鉴证咨询服务 6% 8. 广播影视服务 6% 9.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低税率:13% 1. 粮食、食用植物油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 用盐 3. 图书、报纸、杂志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 农产品:不含麦芽、复合胶、人发、调制乳、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含:原木,收购烟叶的包含价外补贴与烟叶税 向农业生产者直接购买农产品按 买价*13% 计算进项 6. 音像制品 7. 电子出版物 8. 二甲醚 9.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农机 零税率:(销项不征,进项退) 1. 出口货物

10、2. 国际运输服务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4. 提供的往返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5. 程租服务用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6. 简易计税方法实行免征,不退进项 7. 放弃零税率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 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 小规模纳税人 1.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规定 3%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自己未使用过)3%征收率减按2%征 税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3%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按4%征收率减半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未使用过

11、的旧货,4%征收率减半(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抵扣过进 项的固定资产,按17%税率) 3.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4%征收 4.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征收 5. 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6%征收: 县级以下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 建筑用砂、土、石料 以自采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不含粘土砖瓦) 微生物、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 1.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不得变更 销售额 1. 折扣:折扣销售,可扣除;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不可扣除;实物折扣,视同销售 2. 以旧换新: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 3.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 4. 还本销售:销售价格

12、 5. 以物易物:双方分别作购销处理,分别开具合法票据 6. 包装物押金:逾期(最长1年)未收回的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酒类包装物押金均应并 入当前销售额 7. 直销企业:向直销员收款的,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接向消费者收取 货款,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8. 融资租赁: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本金(售后回租)、借款利息、债权利息、 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如有) 9.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 10. 航空运输:扣除代收机场建设费、代售的代收转付价款 11. 客运场站:扣除承运方运费 12. 知识产权代理、货运代理、代理报

13、关:扣除代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13. 视同销售:纳税人最近同类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进项抵扣 不得抵扣 计入货物成本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团福利、个人消费 2. 非正常损失 3. 非正常损失的产品所耗用 4. 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且无法划分:按当月销售额、营业额比例分摊 5. 进口货物价格低于报关价格的或者境外退还返还的,海关已征的进项税不转出 6.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7. 会计核算不健全 8. 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而未申请的 9.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的进项留底不得从营改增应税服务销项中抵扣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

14、入冲减当期进项税 返还资金/(1+税率)*税率 进项税额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可抵扣 1. 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 2. 司法、行政机关扣押、封存账簿资料 3.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 4.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疾病、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 5. 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控 1. 2011-12-1以后首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专用发票,在应纳税额中价税合计全 额抵减(不计入进项税) 2. 非首次购买不得抵减 3. 2011-12-1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不计进项) 资产重组

15、重组过程中将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并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抵扣的进项可以转到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混业经营 生产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针对价外费用)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纳税人主营业务,全部征增值税或全部征营业税 特例:销售资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分别核算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与免税、减税项目,以及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根据当前销售额、营业额比例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不得免减税 出口退税 免抵退 1.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 向境外提供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3. 国

16、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免退 1.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 2. 外贸企业出口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剔除的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进项转出,并计入销货成本 小规模纳税人:免销项不退进项 出口免税的应税服务:(进项转出不抵扣) 1. 工程、矿产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3.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物流辅助) 6. 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的发行、播映服务 7. 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 向境外单位提供其他营改增应税服务,但不包括: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

17、管理;对境 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鉴证、咨询 第二章 增值税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购买者按买价*13%计算进项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 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 篇三: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一、总论部分: 1,税收部分: 1)税法角度定义税收:p6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2)税收三大职能:p10 分配收入 配置资源 保障稳定 3)税收的分类:p12 直接税与间接税:

18、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凡税负不能转嫁于他人、需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水中,即为直接税,如各类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凡税负可以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各类商品税。 3)税收原则:p20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4)税收政策及与货币、财政政策的作用:p24 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通常,在税收领域实行“减税”政策时,需要有“增支”的扩张性的财政支出政策与之相配合,反之,税收领域实行“增税”的政策时,应有“减支”的紧缩性的财政支出与之相配合。 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当经济过热、出现通货膨胀时,由于采取“增税”或压缩财政支出的手段会受到法律以及心理上的诸多限制,因而各国主要运用货

19、币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当经济过冷、出现通货紧缩时,则主要采取更为直接有效的“减税”和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增发国债等手段。 2,税法部分: 1)税法体系:p29 税收体制法:基础和主导地位。 税收征纳法:主体地位。包括征纳实体法以及征纳程序法(保障地位)。 2)税法宗旨(直接,最高):p32 直接目标:保障税收的各项职能的有效实现,即通过获取有效地实施再分配和配置资源,实现宏观调控和增进社会福利与平等的目标,以求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增进社会公益,保障基本人权。 最高目标是: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3)税法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p33

20、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课税要件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起始于英国,具体包括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 3,税权部分 1)狭义税权p39 狭义税权就是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课税权)或称税收管辖权。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基本的、原创性的,主要包括税法的初创权、税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税法的废止权)、税收征管权(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或称税收入库全,说明,谁有权获获取利益、谁有权将其缴入那个国库问题,涉及国家及各级政府的税收利益的保

21、障)。 2)税权的分配模式:p40 横向分配:是指税权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 独享式:更强调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由立法机关独享税收立法权,当然也可能依法授权行政机关适量地行使税收立法权。 共享式:税收立法权可能会被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享,甚至法院都可能分享广义上的税收立法权。 纵向分配: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分割与配置。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集权式:强调税收立法权要高度集中于中央政权。 分权式:强调应按照分权的原则,将税收立法权在各级政权之间进行分配。 3)我国税收立法权模式及弊端 p41 我国税权在纵向分配上属于集权模式,横向分配模式属于分享模式。

22、集权模式及其问题:在集权与分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矛盾:集中财力,解决分配器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的相对分散。从总体上看,综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各种因素,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在实行分权。 分享模式:从中国未来税收立法权的横线分配来看,由于宪法对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均享有立法权,因而分享模式很难改变。但由于税收立法存在着特殊性,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逐渐成为税收立法的最重要的主题,从而应当改变目前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主体的局面。 4,课税要件: p55 课税要件

23、,就是国家有效征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实体法要件:税收实体法必须规定的内容,是确定相关主体实体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基本要件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以揭示征税主体和客体的范围,以及征税的广度和深度。例外要件是在上述基本要件之外的辅助性要件,是以纳税主体通常的基本负担为基础而对其税收负担的减轻或加重,因而它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程序法要件:就是税收程序法必须规定的内容,是纳税人具体履行纳税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是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二、增值税: 1、征税范围: 销售商品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带购买方

24、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征收增值税。 2.销售软件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交付使用后,按期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不征收增值税。缴纳营业税 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后印刷报纸、图书和杂志缴纳增值税。 4.矿产资源开采、卡巨额、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6.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商品期货和贵重金属期货) 7.集邮商品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征收增值税。 8.其他:金银,报刊,融资租赁。 特殊行为:

25、1.视同销售:交付代销,代销,移送不在同一县(市);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购进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否则税务机关核定。 2、税率与征收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其他。 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26、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其他) 价外费用不包括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垫运输费用;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折扣销售(降价销售),销售折扣(收回款项);以旧换新(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还本销售(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1年,需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3.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2009年1月1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 4.销售自己

27、使用过的物品或者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5.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一加成本利润率) 6.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是谁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购进后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运输费包括运输费用

28、以及建设基金;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不得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出、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销项税(不得抵扣=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7.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率,应当分别

29、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机关核定。 2)混合销售:看性质计算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篇四:税法知识点总结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应税车辆:汽车、摩托车、电车(包括无轨电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挂车(包括半挂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税)、农用运输车(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 “购置、受赠、获奖、接受投资”应税车辆等自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需要缴纳销项税,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中的“零部件款、装饰费”,不包括增值税款和支付的“控购费”。 不能取得应税

30、车辆“购置价格”或购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购税。 车购税采用一次课征制,取得使用过的小汽车自用不再缴纳车购税,但两种情况例外(1、更换底盘2、减税免税条件消失) 车购税法定免税:外国驻华使馆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减税或免税: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不是“现金”)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车购税的退税:1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2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 纳税环节: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 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需要注册的)或纳税人所在地(不需注册的) 纳税申

31、报期限:自购买、报关、取得之日起60日内。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货车”征车船税,半挂牵引车和挂车按照“货车”征车船税,“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的50%计算车船税(跟船舶吨税一样) 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1kW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注意还有50%的优惠) 车船税的计税单位包括“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车船税的最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

32、计算,一次性缴纳;计算月份时,都是“当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视为销售收入,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征收契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纳税单位“无租使用”房管部门的房产的,由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 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物,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减除10%,30%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后的余值;但地下建筑物的房屋原值是当初房产价格乘以50%,60%(工业用途)或乘以70%,80%(商业和其他用途)(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3、,而非省级人民政府) 应税房产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个人自有的居住用房无论面积大小都免征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产税,但在出售前“已使用、已出租、已出借”的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而非税务机关)。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缴纳契税;经批准转让时,再补缴契税。 国家以作价出资(入股)的形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由承受方缴纳契税(不免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

34、权属免征契税(若“国有独资”则,持股比例 50%以上)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始日的“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不含其他银行和保险机构)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减免”(不是法定免税)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定免税) 港口泊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定免税) 只有法定继承才免契税 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

35、地上代建保障性住房的,契税计税价格为取得全(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网:)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不免契税) 纳税人在缴纳完契税后,才能去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省级税务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所支付的评估费可以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但是因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等被按照评估价格计税时发生的评估费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税权的划分”; 有权制定税收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 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

36、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共享的部分,由中央税 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大型国企(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油)所缴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税收有: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部分。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税收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准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37、施细则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地方规章。 税法属于部门法;行政法是授权性法规,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收法律内容。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类型是“按照税收执法的级次划分”;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产的电梯并负责安装,属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冲抵进项税额;与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征收营业税。 适用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5税率)的有:版权转让合

38、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适用万分之3税率) 证券的卖出方缴纳印花税(千分之1),买入方不缴纳。 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变化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万分之 5),其余适用定额税率,5元一件。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租金总额和“借款合同”税率(万分之0.5)计算印花税。 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时按照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票。 商品购销合同中“以货易货”方式,按货物购销价值合计计算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和农牧业保险合

39、同免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资金账簿只对“新增资金”进行贴花(万分之5)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保存10年;多贴的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不得抵用(不退不抵);采用按期汇缴(以1个月为期限)印花税的,1年内不得改变缴纳方式;一份凭证印花税超过500元的,采用“汇贴”方式完税。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技术开发合同只对报酬贴花,研发费用不作为计税金额。 借款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借款金额,不包括利息。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申报纳税”之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车购税。(印花税也是“凭证书立日”汇率)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东向

40、流通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印花税。 按规定已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2012.1.1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所有者或代管人(而非“使用人”),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有权确定 篇五:最新税法知识总结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总结 此活动笔记由热心学员sparkling2011提供,感谢他对此活动的支持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以国家为主体)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

41、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社会管理者)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收的外延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这里注意

42、税法的特点和税收特点之间的区别。) 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

43、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收款时

44、; 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付款时。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如企业所得税;但是一些税种的税目就相当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

45、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 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

46、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概述(了解) 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二)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P13,略) (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熟悉) 注意说明中所举的例子。 二、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

47、程序法从新。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二、税法的分类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 注意分类标准和具体分类的内容。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我国暂时没有税收基本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及特定目的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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