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流转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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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农业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流转地相关信息一、农业建设用地的定义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牧、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 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二、农业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政策1、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上地。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 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2、村 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上地利用年度计划, 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 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 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上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3、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2、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 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农用地和耕地面枳不减少。3、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

4、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4、土地执法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上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严格上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体土地相关信息集体上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上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上地。这里的集 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上地的所有权, 其他任何集体对土

5、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 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具有综合性、生产性、竞争性、增值性、资产性、流通性等 特性。流转地相关信息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农村土地流转全称应该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 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 全会和专门出台了政策:加强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上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巾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 式流转上地承包经营权

6、,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二、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1、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家庭 承包经营不仅适合以传统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合现代化农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起来,解决了人、地矛盾等问题,家庭承包才能稳定。2、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乡村组织可以对农民的上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但不能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阻碍或强制农民流转土 地承包经营权。3、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在农户间进行。这种流转一般不允许

7、从事农业生产 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农村劳动力没有大量 转移前,避免大规模土地兼并,防止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出现严重的社会就业问题。二是避 免上地不合理使用和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地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恶化4、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改变上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等,以实现农村土地利 用的可持续发展。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1、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 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8、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上地承包关 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 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6、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9、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8、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上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 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 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 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 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11、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

10、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 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12、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上地,禁止改变流转上地的农业用途。13、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 意。14、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上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 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上地流转合 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15、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 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16、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

11、租、入股方式将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17、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上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 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证变 更登记手续。18、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 求及时办理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19、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上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上 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20、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上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 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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