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cccc 文档编号:14380741 上传时间:2022-02-04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吊具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吊具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吊具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吊具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吊具管理办法.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南宁南机务运用段吊索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段管范围内吊索具管理工作,保护员工 及段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吊索具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申购、 验收、配备、使用、保养,检查与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段管辖内所有作业场所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段长对本段吊索具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 吊索具管理工作由段总工程师主管,技术科、职教科、安全科、材料科、检修车间管理业务。第六条技术科职责:1. 有关规定,制订段级吊索具管理办法,建立吊索具台 账。3. 负责监督吊索具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工作,提出考 核建议。4. 负责检验吊索具质量,解决使用过程安全技术方面的

2、 问题。5. 负责核对吊索具资料,整理后建立档案。第七条职教科职责:1. 负责吊装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对吊装作业人员的基本 情况进行记录。2. 负责做好吊装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做好记录。第八条安全科职责:1. 负责宣传、贯彻南宁南机务运用段吊索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 负责监督现场吊装作业人员作业情况并提出考核建 议。3. 组织特种吊索具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条材料科职责:1. 负责根据国家、铁道部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吊 索具米购。2. 负责组织对各车间在吊索具保管方面的检查,提出考 核建议。3. 负责在购置后向技术科提供吊索具合格证、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第十条 吊索具使用车间(班组)职责:

3、1. 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保养、使用、检查工作,每次作业 都要做好检查记录。2. 负责向段职教科提报吊装作业人员培训申请。3. 配合检修车间(设备)运送报废吊索具。4. 配合安全科、技术科等部门对吊索具的管理和使用做 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一条 检修车间(设备)职责:1. 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修理、定期检查。2. 负责将报废吊索具收集汇总处理。3. 负责向材料科提报所需购置的吊索具。4. 负责向段职教科提报吊装作业人员培训申请。5. 负责制作标识牌。6. 配合安全科、技术科等部门对吊索具的管理和使用做 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三章申购第十二条 段内所用吊索具的申购须填写计划报料单, 并

4、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段内所用吊索具的采购由材料科负责。第十四条 所有申购的吊索其必项具备下列条件 ;(一)吊索具的供货单位必须取得制造制造单位的合格 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查明符 合要求后方可接收。供货单位资质必须经技术科审核。(二)所采购的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含格证,说明书及 永久性标记。合格证内容应包括重要性技术性参数;说明书 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合格标识、生产 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第三章验收第十五条 材料科所采购的吊索具必须经过技术科的验 收方可入库。第十六条技术科在验收合格

5、后,必须给检修车间提供 制作吊索具标识牌的建议承重量等数据参数。第十七条 技术科应建立相关的吊索具台账以备查第四章配备第十八条 车间现场需要的吊钩、吊带、吊链、自制夹 具等特殊吊索具,按各车间生产需要计划配备。第十九条 所有资质或改造的吊索具须经检修车间、技 术科共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使用第二十条使用吊索具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者应熟知各类吊索具及其端部配件的性能、 使用注意事项、报废标准。(二)吊索具的选用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吊索具上 需配有限重标示和编号。(三)作业前,应对吊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完 好方可使用。(四)吊挂前,应正确选择索点;提升前确认连接是否 正确捆绑是否

6、牢固。(五)正确选择绳索、卸扣、吊钩、自制夹具。选择吊 具及配件作业时,吊装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限制的起重量, 选择吊索作业时,载荷量不得超过其相应吊挂状态下的最大 工作载荷。(六)作业中应防止损坏吊索具及配件,必要时在棱 角处加护角防护。(七)吊运过程应尽量保持平稳,被吊物品下面严禁站 人或在其他物品上通过。第二十一条 钢丝绳吊索使用要求(一)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索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 向力或弯矩作用。(二)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梢轴等物体,应 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2倍。(三)钢丝吊索不得在地绷上拖拽,不得在使用说明 书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不此使

7、用有焊接疤痕的 钢丝绳,钢丝绳吊索不能用做电焊打铁线。(四)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2、终瑞连接方法正确可靠;3、 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 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第二十二条 纤维吊索和吊带使用要求(一)应防止纤维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锐边, 粗糙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二)在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度,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度。(三)纤纬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曳摩擦,其表面 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四)吊索或吊带

8、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 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五)当使用潮涅聚酸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 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六)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防 止受到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 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 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接触碱性溶液;纤维吊索、吊带不能 接触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物质。(七)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 温度以外环境中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第二十三条吊钩和卸扣使用要求(一)吊钩、卸口缺陷不得补焊,表面光潜,不得有裂 纹、折叠、锐

9、角、过烧等缺陷。(二)吊钩、卸口内部不得有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 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三)卸扣在高温、低温环境里极限工作载荷不得超过 规定标准。(四)与卸扣销轴连接接触的吊物耳板及其他索具配件 其厚度应不小于销轴直径。第二十四 条 当吊具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可疑 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时,任何人均有权停止使用。第六章保养与维护第二十五条 吊索具集中存放,定人管理。使用人员应 熟悉并正确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许在现场堆放或 使用,应汇总到设备组,由检修车间统一处理。第二十六条 吊索具在每次使用后有车间班组长采取下 列保护措施:(一)纤维吊索、吊带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

10、燥、 无腐浓性化学物品场所;(二)重物不得任在吊索具上;(三)特殊设计的吊萦具,应放置在专用吊索具框架 上。第七章检查与报废第二十七条初始检验(一)技术科、检修车间对新购置的成品吊索,经检验 合格后方能接收。(二)使用部门对新领的吊索具,在使用前,使用人应 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定期检查(一)吊索具日常检查使用人员在每次作业前应对吊索具进行外观检查,填写吊具日常检查记录,使用间歇时间也要对吊索具进行外 观检查,当发现有影晌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交技术科、检修车间设备组进行检验。(二)吊索具月检检修车间、吊索具使用车间每个月最少 1次要组织对本 车间所有正在使用的吊索

11、具进行统一检查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九条定期检验(一)使用部门根据吊索具使用频度、工况条件或吊索 具经验使用寿命确定合理的检验周期,由技术科、安全科, 按吊索具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做出安全评价。检验 记录应与吊索具台账一同保存,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 的依据。(二)闲置、停用时间超过 3个月以上的吊索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应先向技术科提出申请,经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三)吊钩、吊具、自制夹具、卸扣每3个月要进行一次磁粉探伤检查,探伤工和检修车间管理人员做好记录。第三十条 检查、检验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尘垢时, 不得使用损坏母体金属,引起氢化脆裂、过热、金属脱落或 滑移等出

12、现缺陷的方法。第三十一条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识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 清;(二)绳夹的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三)吊索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 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 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第三十二条吊钩和自制夹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一)裂纹。重点检查吊钩下部的危险断面和钩尾螺纹 部分的退刀槽断面,如有裂纹应予报废;(二)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 ;(三)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0度;(四)扭转变形超过10度;(五)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六)板钩衬套磨

13、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 50%时,防报废心轴。(七)经探伤检验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卸扣出现下列请况之一附应予报废:(一)卸扣扣体扭曲超过10度时,应更换部件或报废;(二)锈蚀和磨损超过名义尺寸10%时,应更换部分部件或报废;(二)卸扣扣体和销轴发生明显变形,应报废;(四)肉眼看出有裂纹和裂痕时, 应更换部分部件或报 废。(五)经探伤检验不合格的;第三十三条 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予 报废:(一)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苑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二)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 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 集在一起;(三)

14、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 插接处附近、播接连接绳股中;(四)钢丝绳严垂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 尺寸已低于原公称直径的 90% ;(五)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己低于原公称直径的93% ;(六)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铜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七)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 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 降;(八)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3% ;(九)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

15、连接部分滑出。第三十四条 吊链出现下三种情况之一时 .应更换或报 废:(一)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二)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 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钓 90% ;(三)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四)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 公称直径的10% ;(五)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六)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 ;第三十五条 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一)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二)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三)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四)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16、;(五)吊带出现死结;(六)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 以及热熔化或烧焦;(七)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第三十六条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报废:(一)绳被切割、断骨、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 破裂;(二)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 绳股磨损达原绳股的1/3 ;(三)绳索捻距增大;(四)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 维颗粒;(五)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 弹性变小、轻度减弱;(六)严重折弯或扭曲;(七)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八)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九)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第八章考核第三十七条 各吊索具管理、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 细化本部门的吊索具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分工、职责,制定 考核办法。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由技术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