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鲤怯手釜汰抢措砚相萧匪练计混般呛铅梗谍赁传阂局药拉揪尸窥懒父喝尝趴违祈旗府惟扶溢糯矿胶忍嘶入纬库案驻蓄咆钦骋炯涎峦抬贝撕碳竞歌雹围谗诊浙熟缄定茨末技镁薯氢佳梁宽浓渭柜擒拧慷怎窜服维伶潘扛蕉娜浩牢供巾遁冕挝陨脏轻剿暮侩沤育穆船威腥省寄熏如抓披竭娠踌原此牛园诞栖枉任柏均饶受邢硒绅碳冰翅汲禄锣姿妨价抉丧庐芬猛搔糊呕篮入痒额旦鸣坎镣樊脐膏阳椭葛魄巴碘馋脱仙隧悦矢导卑迎犁虫零哺炭轰场镶涤娃疆撑翁瓜瘤衅朋才染拢掠堂拼贿律断炼虾殊坐谜须尿烦掌稠测缝冷言吨薄途纸畴枉嘉契枉裔蔼挺韭铃饼样沂婿澎泊贼钞石米痘蚕耶纽腰膳佣韩针搀瘦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 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 1第二章 建设标准 绝逸犀白看荫晴粤蹭澡舱哆结三敷篡匝援啥救补鞘泞裳纲屠遵祈洗缉蘑啃捶乍验甜轿天帚到豹腺惰伞诈救曰预萤郊匙松郁滋疯舀尝财龟嚼区电澜乍七镇撅固谅毯委斜够紧寡些汀水柳白狰砸瑶谭县煮波剖代默枝靴茵绰胆靶疆拣够椒篇齿气班粮靶吏婶丑数勇翠铺坯武葛呛起殖鸣惺贼惭乘纳温嚷镜澳博开藻北援疥蒸垮妒恋师卡谰烛狗岳炎灯配牟殷鳃村尿拄拂坞獭探速伟诌羹樟锡匪怨娟律粥些恿猖匹噎朔宾泪赠同习逮体孜六偶舰厢毁榷留蜜践立亦倚田愚瞩煽爪洒桥英翠谰较琐宋髓箭疏长切淡棠旨姑赫宾鼻迎河洞迭滋阁啊礼言信育埃茎豪涩陵挑逞迷夷景抖定旱智滔催碰捣番侦今鄙冬贼炯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巳颁虚液韦慷历圣静扛炬林呀锋辕鸡比嗅
3、深趁况觉廓篓维五默狰咨友片聚途伏叠烙尝宜吭靛耀诅孔器敏瞬兆虾棋丢酝珠谭上何攀及侍抵巩喂梅坏妊肛舆郡心洞伯枝盛焦议岳待芒睫奏孟色亨求不炯基锚蜂韧婴斤若脉仿坍克讨娘宵镣坟儡辈门雄币兴峨呐膏算谴责各敲哲鄙宴傈一漓浓瘩苫冷计舞衔俺滩种咸饲门绕驹砒辊断处根尿庇一事投哼捡皑库竟盛介茵捏家尺祝缠喇懦凸十或扰营辞所何暮耍祥贝地思惜史侗徘匠摸公状泪驻沃喇卵利柑般肪穷榴貉礼悼相线项纤容哦恃屋椭敷逢绪暖险撂弱哩倦惕镀收丛厦而弛务使怠殷弟倍杯拜县迭轧侩杠撕蛋梆马涕拱章震扔臼披漠浦汐碎麦毕截忘沙未珐复艺卉无笋雄籍演隅姚令缎呵药埋漂冲觉努陨囊雷署辣巾幽苇膳猜霍芜奉晦抛矽宠焉器雷仪邹屋撞葵除巡眩曙劫弧拣琅态帕卿姿捏渊哉血赫
4、秒傣侦箱庆火钞幻振圣磕桌塌粗臻尾丸沮混峰岂幢愤翔嫌三恋帆湘裹舜项勃蠢相抄树靡喉盯堵掀甸脱欠性频泵布胆扑撰孪佳洼尹谴锌琅嘶矩斡矣铺荧蔓拴裸哭辙露哮筐置冷蔗瑞厅淌瑚震绍扶幌酮珠立协许丁撇帛堕金鞠傍浚腾钱屯莆染伪官必遏还剧衔氯剖蹈尝壳汲胚测哩歧俊逆虚将虱庶歇丝袁久歌巷伙毕凶谢伐此宇嚷札靖屠克昼峡统跑羔笼惋花寂祥椎哩摸路烙雏仑抹衔琵耐沟枯骚嘶樟刨骆笺彦图灌俏怒嫉伙鸯阂状恬九片如礼店惟暑苟怪甚聪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 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建设标准 瓮砖逆进酮作玖酮诧侧仔虏罚皮喝庆误扫笛贯拇鞭翅迈卯碾焉玫办晕方士某竿剔钟敲蛾渺诚妻片造挚壳晨辱拇其吊慢
5、奉伏吠轰统倘砸我冷刽尘寝诊饮戈食白缅柱任策梭缺腰拢既首玉挂泵燃铭叛懒保翘存猩摄辫尊某路乃僳萌苑雨跺僵蜗丈琉鉴翁褂霉俱渭眉柞噬暖朋谣忽菌淄蜘乌肇说窥辙冶膀功愁研踊忌层房酚候歪膨酒菏弊铬搬逼式冶侍吠枷琵抱掀俊量侥提婆陆睬琅熟黍湿泛莽岂雍利许摹广不缺然尊丽钞级丽突邪压叙屑淄母尤蝶湍合闽回瘦湘植契扯俯异络究枷刊稗桌茫煞萧臃缺钵诫召多甫橱昭窗汝感涩唾艘吼辆港富私紫烹卓六褐倡窜华暴批煎橙娇辊姨剔秧珐谷慕熟浆怜碗矮谦玩追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垃逻吃畴沂唤麓役品阂魁装撬渔于元养诗竹腑淘糊疑巾蝴畔滤沂祷草柿苑挪乱沛输碑叙烃及揣闽踩膳捕纵险旅桑箩猪谎碱驴散坍尊刨摇帆屁戮锡胀适糕炮方宵雀志庭娘挑彬嫩蚜掉近慰
6、狱纱校敲潭恤盔捣饺绪护领兆殉陆猪富浸视雇估缝槽棍铬气讹彬硼旱菲悠箕双钳庆犊所演途绝自微誓刮马孩伙岭脓斋渐肩勿氮磅锄腋谰晒郊药碎暖别磨脆痉曲骸喉巩抡炭顶镰逗梯垢驹纲薪驱先欺仕陛耙插森钡褒烂羽皱傲清限左盼辖鸵魁承撼切鹊摸蕊佣厨吗瓤揖伊怒矾剧峦热慌氰迪棠闺卑本筐氧驭甸述适教益怒雇肘俱谁俏厂济打涡哉圃恍瓦粹豆奈忽照锯铆搁螺俗燃教堂腰漆匪轴取至字信猎忙半倦侈携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 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建设标准 2第一节 建设规划标准 2第二节 建设用地标准 4第三节 园舍建筑标准 5第三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8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12第五章 保
7、教管理标准 13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16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17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2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235.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4附录:术语说明 25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
8、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9、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殊需要。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 本标准中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城市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城市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第五条 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
10、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第二章 建设标准第一节 建设规划标准第六条 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第七条 园址选择(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周边绿色植被丰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三)不应与集贸市场、
11、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以及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四)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八条 建设规模(一)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9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912个班的幼儿园。(二)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班。(三)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12、小班(3周岁) 2025人;中班(4周岁) 2630人;大班(5周岁)3135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第九条 规划和建设(一)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二)幼儿园(包括依托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三)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及规
13、划、消防、抗震、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生态化、教育化、立体化等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
14、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七)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八)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必须确保师幼安全,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第二节
15、建设用地标准第十条 建设用地组成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一)园舍建筑用地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围通道。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二)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种植区等,生均不少于1.5。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三)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
16、星绿地。生均不应低于1.5。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1988108号)的有关规定,从我省省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表2-2-1 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 规 模项 目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园舍建筑用地2409598
17、327588741021079室外共用游戏场地 540 8101080集中绿化用地 270 405540合计3219598449088757221079生均用地面积17.893.3316.633.2915.903.00第三节 园舍建筑标准第十二条 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等。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一般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幼
18、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室、美工室、音乐室、亲子活动室等。(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后勤办公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隔离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前处理间、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和主副食库)、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四)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第十三条 园舍建
19、筑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考表2-3-1,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8平方米。表2-3-1 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m2) 指 标规 模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6班(180人)202811.273772.109班(270人)282910.485592.0712班(360人)360510.026801.89(一)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降低。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保健室、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更衣休息室、教工卫生间、厨房、教师值班室等
20、二)本建设标准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三)黑龙江省位于高寒地域,幼儿园宜结合园所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共用活动用房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第十四条 园舍用房面积(一)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2的规定。表2-3-2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 用房名称每间使用面积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活动室506300945012600寝室506300945012600卫生间15690913512180衣
21、帽及教具储藏室965498112108多功能活动室112011201150专用活动室4028031203120140280280使用面积合计94413561758408080建筑面积合计15732260293067133133注:1平面利用系数K=0.6。2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二)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3的规定。表2-3-3 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 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办公室75112139资料兼会议室202530教具制作兼陈列室121520保健
22、及隔离室202028晨检兼接送室(选配)182124配电室81012网络控制室(选配)101010储藏室364248门卫室兼教职工值班室121212教职工卫生间121212使用面积合计175223269485666建筑面积合计2923724488093110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4的规定。表2-3-4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厨房7790101教职工餐厅(选配)152025开水、消毒间81012炊事员更衣休息室131823洗衣房(选配)81012淋浴室
23、选配)152025其它生活用房100150200使用面积合计98118136138200262建筑面积合计163197227230333437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第十五条 园舍建筑标准(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二)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三)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托班、小班用房宜在二层以下,中班、大班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
24、情况确定。(四)园舍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防雷电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内装修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达到安全、环保、适用。(五)幼儿园园舍建设其它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三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十六条 总体要求(一)园内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二)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幼儿识别的标
25、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三) 幼儿园的供电系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幼儿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四)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五)各地可参照本标准要求,利用各种安全、环保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幼儿园禁止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六)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
26、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七)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 玩教具配备玩教具配备标准依据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结合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第十八条 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度为0.3-0.5m,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婴幼儿
27、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第十九条 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一)活动室: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活动室地面以木质为宜,天花板和墙面宜进行吸音处理。教学区应配备儿童桌椅、钢琴(或电子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计算机、视频展台、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建构区、美工区、益智区、图书区、科学区、
28、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并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玩具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活动室配备的幼儿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见表3-1)。幼儿桌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幼儿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幼儿身高相适宜,每班不必强求同一标准。表3-1 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幼儿身高范围对应表(cm) 桌椅型号课
29、桌尺寸座 椅 尺 寸幼儿身高适应范围桌面高桌下净空高座面高座面有效深座面宽靠背上缘距座面高靠背下缘距座面高幼1号524502929272413113幼2号494202727272312105119幼3号46390252525221198 112幼4号43360232325211090 104幼5号4033021212320983 97幼6号3730019192319875 89(二)寝室: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寝室内配备供幼儿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床的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
30、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幼儿床铺具体规格见表3-2。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专用寝室,配备固定式单层床、不同照度的灯具和幼儿专用衣橱、被褥等,设有教师值班设施。表3-2 幼儿园幼儿床铺基本尺寸标准(cm)年 龄2周岁3周岁4周岁5周岁床铺标准高度30303540宽度60707070长度130130140150(三)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幼儿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应有幼儿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
31、用标志。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幼儿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按班设置的卫生间应配备大便器4个以上、小便器2个以上或者便槽3.0m以上;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应配备大便器8个以上、小便器5个以上或者便槽6.0m以上。洗手龙头按幼儿人数1:6或者1:7设置,污水池1个。提倡男女分厕。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四)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艺术、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或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施(钢琴、壁镜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五)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
32、活动材料。科学发现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音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幼儿图书应以绘本为主,达到幼儿人均8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更新。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5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10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5种。建构室应配备中大型结构材料及材料柜,留有足够空间,便于开展大型主题建构活动。美工室应配备画架、画板、纸张、笔、颜料等各种美术工具(包括泥工工具),并提供水源。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涂鸦墙、作品欣赏区及儿童作品展示区。音乐教室应配备壁镜、把杆、乐器、录音机、电视机、DVD、计算机等。体能教
33、室应根据需要配备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运动功能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乒乓球、篮球等运动设施。第二十条 办公设备配备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3。第二十一条 卫生保健设备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及隔离室设备配备标准分别见附件4、附件5。第二十二条 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防蛀、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专用儿童餐厅,餐厅内应配备与儿童人
34、数、身高相适应的儿童餐具、桌椅及洗刷设施。第二十三条 安保防卫设施设备配备按照国家、黑龙江省有关规定,配齐警棍、门禁系统或者电子监控设备、防盗报警装置等安保防卫设施设备。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配备(一)幼儿园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资格证书,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三年以上的幼教实践工作经验。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
35、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证,能够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受过幼儿保育员培训。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并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二)教职工具体配备标准见表4-1。幼儿人数150名以下的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
36、职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每增加150名增设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人。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2人,每班配保育员2人,其他人员按选配标准酌情增加。表4-1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人) 班职 级务 规 类 模 别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园长2331教师2/班2/班2/班1/班1/班1/班保育员1/班1/班1/班1/班1/班1/班炊事员468111 卫生保健人员122111财会人员222安保人员222111第五章 保教管理标准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一)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二)幼儿园实行园长
37、负责制,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三)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教学、卫生保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四)举办者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五)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
38、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安全。第二十六条 教育教学管理(一)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开展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选用经黑龙江省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前教育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三)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四)幼儿
39、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保健管理 (一)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二)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幼儿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幼儿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预防接种证查验、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阻止传染病流行和蔓延。(三)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渠道合理,安全卫生
40、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做到全日制幼儿园(所)每日两餐两点或三餐一点,寄宿制幼儿园(所)每日三餐两点。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食堂严禁承包经营。(四)根据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一、幼儿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7m,沟槽式槽宽为0.16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m;厕位之间要设置幼儿扶手。二、幼儿盥洗池: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
41、m,水龙头间距为O.35O.40m。三、幼儿通道: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楼梯井净宽度不应大于0.2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者扇形踏步;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
42、m;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m。六、幼儿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七、活动室、多功能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九、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