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标准和界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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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标准和界限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 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 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 下几点: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 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 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 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2、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 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 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 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 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 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

3、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 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 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 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 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 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 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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