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育保险待遇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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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广东省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广东省生育保险待遇内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 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 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 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 发症的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 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

2、产术等发生的医疗 费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 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范围。第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

3、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 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 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 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 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 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

4、满4个月流产的, 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 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 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 计算假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 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 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按照规定拨付

5、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己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 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 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 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第十八条 职工失业前己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九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 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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