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违约损失赔偿探究论文.docx

上传人:scccc 文档编号:14494733 上传时间:2022-02-0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5.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中违约损失赔偿探究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际贸易中违约损失赔偿探究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际贸易中违约损失赔偿探究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际贸易中违约损失赔偿探究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际贸易中违约损失赔偿探究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中违约损失赔偿探究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中违约损失赔偿探究论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1页共8页国际贸易中违约损失赔偿探究论 文摘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除可采取实 际履行等补救办法外,还可要求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箱售合同公约第 74-77条对损害赔偿作了基础规定,其中第74条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一般规则。 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第74条进行解析。关键词: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义务后,另一方当事人可采用多种补救办法, 其中损害赔偿就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

2、损害赔偿额 的确定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 义。公约第74条确定了损害赔偿额的一般规则,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条 进行解析:一、概述公约第74条规定了在受损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适 用于各种情况的一般规则,它的适用并不只限于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补救办法受影响根据公约第45条和第61条规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他在合同 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那么受损方可以按照第74-77条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且这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他行使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 他已采取了其他补救办法或宣告合同无效,他仍可要

3、求违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二)责任构成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大陆法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履行合同的一 方当事人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构成违约。英美法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当事 人没有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由于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条件时没有要求违约方具有 主观过错,因此公约执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除发生某种非当事人所 能控制的障碍,在满足第79、80条的规定的条件下,可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 务外,任何当事人违反合同和公约规定义务均构成违约,不得以无故意违约动机 或过失作为免责根据。(三)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采用补偿原则世界各国在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基本原则方面有不同规定,总的来说分 为两

4、种理论,一种是补偿原则,一种是惩罚原则。从公约的立法历史来看,公约 草案第70条(公约第74条对应条款)规定:受损一方当事人应得到“违约损害 的损失额相等的赔偿,其中包括利润的损失,这揭示出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目 的是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如期履行时本应有的经济地位。可见公约采用了 补偿原则,明确这一原则对实践中不同情形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范围一一全额赔偿1 .损失的基本分类各国法中有不同的关于损失分类的方法,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对损失的 基本分类是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 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

5、害和所失可获得利益。实际损失是 指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毁损、减少或灭失,所失利益指本应得到而未能得到的利益。 英美法系国家对损失的基本分类是期待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期待利益损失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应从合同中获得的利益和好处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 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另一方当事人允诺而付出的各种代价和费用。此外,美国 法中还将损失分为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虽然各国对损失的分类及名称略有不同, 其内涵宽窄不同,但也有相互重叠一致的地方,如所失利益基本相当于期待利益 损失,实际损失既可能为信赖利益损失,也可能为期待利益损失,如卖方为履行 合同租用船舶,后来买方宣布他不再履行合同,卖方预先为履行合同

6、支出的租赁 费在大陆法属实际损失,在英美法中属信赖利益损失。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 买方以高于合同价格购买替代物,则这种损失在大陆法属于实际损失,在英美法 属于期待利益损失。2 .公约规定的损失分类及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公约第74条第1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 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 公约的规定在文字上是与大陆法相近的。这句话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利润损失由此看出,公约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面采取的是全额赔偿,这与公 约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相符的。在实践中,实际损失具有直接性、直观性、 易于计算性,举证相

7、对较容易。而利润损失因可能还没有发生而比较难以举证, 但对于每一笔交易,其合理利润应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此利润损失应具有确 实性,应当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如果提出这一要求的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 张也得不到法庭或仲裁庭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受损 一方当事人已提出赔偿利润损失情况下,应当将受损一方当事人为获取利润而必 须支出的费用予以扣减。如卖方通过合同价与时价之差计算利润损失,则在确定 损害赔偿额时不必再将企业日常管理费计入其中,因为这些费用是获取利润必须 支出的费用。某人不得纯粹主张交易的好处,而不承受其坏处,如果原告对 这些好处获得赔偿的同时.,乂将它们的成本转嫁给被告

8、,这是不合适的。尽管这一句仅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提供具体方 法,实践中对于各种费用和支出是否应计入损害赔偿额内仍有争议,但正如 Honnold教授所言,第74条建立的这一标准是简洁的,乂是强有力的,法庭和 仲裁庭只要依案件具体情况、紧扣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目的一一使受损一方当事人 处于合同如期履行时本应有的经济情况、充分考虑受损一方因违约而额外支出和 节省的各种费用,该句的信息就足以使其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二)损害赔偿的限制一一可预见性原则1 .可预见性原则公约第74条第2句规定了对受损一方可得损害赔偿额的限制,即这 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

9、道或理应知道 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的可能损失,这就是各国法中普遍 存在的“可预见性原则,这种原则的确立是非常合理的,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就能预测到合同的风险,即能计算出若不履行合同,将承担多大的责任。该原则 是由1854年英国Hadleyv.Baxendale案确立的,该案确立了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 两项原则:一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可以公平合理地认为依照事物的一般过程系由违 约情事自然发生的;或二是这种损失必须合理推定为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曾预料 到的违约的可能后果。也就是说,在买卖双方未就货物的特殊目的、风险作 出约定的通常情况下,违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是一个与违约方具有同等资

10、格、 通情达理的人处于同等情况下凭常识就可以判断的。但是如果需要对货物适用于 一些特殊情况、目的作出保证时,则只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事先声明,被双方理解 的情况下,才可推定违约方能合理预见,如买方为一零售商时.,卖方对其将货物 转卖给第二买方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当买方为一生产单位时,违约卖方在不知 其与笫二买方合同条款下,对买方从与第二买方合同中取得利润无法预见。应当 指出的是,根据已有判例,这里所指的可预见针对的是违反合同的可能后果, 而不是是否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或违反合同的类型,且公约笫74条没有要求提 供损害的具体细节或可预见损害的准确数额。此外,除了可预见性原则外,公约第77条所确立的减轻

11、损失原则作 为损害赔偿的限制性原则也已得到普遍承认,受损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否则违约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2 .案例由于可预见性原则对违约方权利保护十分重要,而其本身乂有一定的 抽象性,下面用一案例说明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美国一卖方与墨西哥一买方于2003年12月签订了关于3150磅经认证 的嫁接覆盆子用的砧木买卖合同,由于这些砧木不足以种植74亩,于是买方用 这些经认证的砧木繁殖了新的植株,种植后产出的果实易碎且畸形。买方向美国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卖方认为双方就要件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而申请即 决裁判。卖方主张:买方对经认证的砧木进行了繁殖,新的而非原

12、来的植株产 出的果实畸形,且被卖往另一家农场的同一代砧木同预期一样生长,因此买方不 能证明砧木在交付时就存在缺陷;即使能证明,买方的损害赔偿也应由不可预见 受到限制,因为根据公约第74条,买方得到的损害赔偿限于订立合同时卖方基 于已知或应知事实对违约预料或理应预料的后果。而商业覆盆子种植农场的标准 做法是将经认证的砧木直接种到土地上,在墨西哥行业标准是每亩种植用砧木 300磅,卖方卖出的砧木仅够种11亩。买方违反了行业标准,对砧木进行繁殖, 这时造成的损失是卖方不能预见的,即使卖方应当损害赔偿也应仅限于11亩而 非74亩造成的损失。买方反驳:用经认证的砧木繁殖新的植株再用于种植是墨西哥的行业

13、惯例,且他用的繁殖方法是墨西哥覆盆子行业的标准做法,新植株是原砧木的精 确复本,因此原砧木存在缺陷;此外,买方指出卖方清楚他将种植74亩的意图, 而他购买的砧木只够种植11亩,因此卖方对于买方将繁殖砧木且由此造成的损 失是可以预见的。卖方对买方的反驳作出回应:在对经认证的砧木繁殖过程中可能会出 现各种情况,新一代的植株可能已不再拥有原植株的主要特点了,而且买方也不 能够证明为何果实易碎畸形,因为可能有很多因素如土壤、疾病、气候等会影响 果实生长;另外,双方订约时买方并没有告知他繁殖的意图一一他只说了将种植 74亩,双方订约的电子邮件显示买方将还会寻找其他的砧木货源。因此基于买 方向卖方表达的是

14、要种植而非繁殖,推定卖方基于墨西哥的行业惯例理应预料到 是没有根据的,由此卖方对超过11亩的损失是没有预见的。笔者同意卖方的观点,买卖双方未就货物的特殊用途作出约定时,卖 方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见的。最终,法院支持了卖方的观点,认为买方 没有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存在缺陷,批准即决裁判申请。三、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7章第113条对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 赔偿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

15、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不再区分国内国 外合同,实施严格责任、全额补偿原则,并以可预见性对损害赔偿加以限制,与 公约规定基本一致。注释:王追林.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式社.2006年版.第 160 页.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307-308页.张丽英.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虞汪日.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若干问题探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 27 (3).第112页.张玉卿主编.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一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释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 要汇编.第227页.第8页共8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