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立法现状与对比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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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现状一美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美国是最早 提出电子政务理念的国家,也是当前电子政务发展成就最高的国家, 其电子政务在上世纪 90 年代初便开始建设与实施。美国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伴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发展的, 在 整个发展过程中, 非常注重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与电子政务发展的协调 性,从其电子政务发展至今, 美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电子政务相关 的法律法规。例如在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方面,颁布了计算机保护法、 计 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 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个人信息安全保 护方面,颁布了儿童网络隐保护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互 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颁布了电信法。美国与电子政务直接相关的法律是

2、 2002 颁布的电子政务实施 指南和电子政务法,其中电子政务法是当前美国电子政务 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涉及到电子政务从规范立项、建设、 实施与维护的全过程, 同时还对电子政务相关的信息技术管理与规划 进行了立法规定。该法还明确了各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 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利用 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职能。为促进该法的顺利执行以及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还以立法的形 式对建设电子政务的建设资金进行了规定。美国针对电子政务构建的法律体系是当前世界上最完善的电子 政务法律框架,对电子政务的建设原则、内容、纲要、实施与维护进行了全面规范,在电子政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所构建的电子政务法律框架,其

3、电子政务法是整个法律 框架的核心,而计算机与网络安全、信息立法是法律框架的基础,而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是电子政务法律框架的重要补充。二欧盟的电子政务立法欧盟各成员国虽然都构建了属于本国的 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但基于欧盟架构下, 欧盟也制定了许多电子政务 建设的政策规范,例如 2004 年制定的欧盟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商 业机构、公共部门提供服务的电子政府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 推动欧盟各成员国跨国界的电子政务发展, 是当前欧盟指引电子政务 建设的重要规章。欧盟推出的其它具有代表性的电子政务规范还有 电子欧洲行动 计划、欧盟电子政务的路标等,这些规章都对欧盟各成员国的 电子政务立法具有

4、指引性的作用, 各成员国可结合本国国情, 再细化 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欧盟所制定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主要注重于整体推动欧洲电子 政务的发展, 以及充分发挥各成员国自身的信息化优势, 协调各成员 国间的法律环境, 为在欧盟范围内实现跨国界的电子政务扫清制度障 碍。通过对欧盟电子政务立法情况可以发现, 欧盟所提供的电子政务 规范都是一些指引性或纲领性的规范, 各成员国可在这些指引性规范 与因地制宜,制定与本国法律环境相契合的电子政务法律制度。三新加坡电子政务立法现状新加坡是当前世界是电子政务发展 最为领先的国家之一,于 1982 年便开始实施电子政务计划,是全世 界最早推行电子政务的

5、国家之一。同时新加坡的电子政务建设与立法情况, 已成为全球典范, 成为 世界上诸多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样板。新加坡在电子政府建设时采用分步骤推进的方法, 并根据该方法 制定了相应的电子政务发展规范。1986年是新加坡电子政务的开始, 在该年推行了 国家计划 , 其目的用于引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完成公共行政管理的计算机 化,以提高行政办公效率。1992 年新加坡又提出了智慧岛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完成 政府职能内部的计算机化,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网上办公。1999年又颁布了一项实施电子政府、 提升政府服务能力的 21 计划。在 2003 年又启动了电子政府行动计划时代。2010 年启动了整合政

6、会 2010,该计划的意图是更进步促进 电子政务的发展, 同时也推动信息技术在其它更为广泛的领域得到充 分应用。新加坡政府在制定了详细的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外, 还颁布了与计 划实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在 1993 年颁布的滥用计算机; 1998 年颁布了电子 商务政策框架; 2004 年颁布了反垃圾邮件法等。新加坡制定的这些法律, 构建了新加坡电子政务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为电子政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我国关于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 设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电子政务产生阶段上世纪 90 年 代初-1999 年这一阶段是我国电子政务的重要阶段, 90 年

7、代初我国开 始电子政务方面的实施,是我国电子政务的产生阶段。该阶段的电子政务主要完成基础信息设施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的 实现。在这一阶段,我国颁布了一些计算机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电信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件、关于维护 互联网安全决定 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计算机安全保护和互 联网管理规定等方面,并没有出现电子政务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阶段电子政务发展阶段 1999 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我国电子政 务立法取得了重大突破,在 200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中首次出现提及电子政务的相关条文, 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九条 和第三十三条, 这两项条款的规定是对我国电子政务实施的首次肯

8、定 和推动。2004 年我国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确 定了通过相应的签名技术产生的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具有相应的效力。这是我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 对我国电子政务的深层次应用具有 极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一阶段,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也针对电子政务建立相应的规章 制度例如广州市 2002 年颁布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这一 规定是我国地方政府制定的首部全面规范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公开行 为的政府规章,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开创意义, 我国也于 2007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共条例,构 建了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地方法律规程关于电子政务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

9、是 2004 年 天津市颁布的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部以电子政 务命名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该管理办法从电子政务的项目建设、 信息 公开、信息共享、系统安全、责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 对我国国家层面的电子政务立法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2006 年云南省也颁布了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这是我 国第二部电子政务的地方性规章。三、国内外电子政务立法的比较以下将从立法模式和立法科学性 两方面对国内外电子政务立法情况展开比较分析。一立法模式的比较综观国外关于电子政务立法模式方面, 由于各 国国情不同, 电子政务发展阶段不同, 其立法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 征。但根据其立法特征来看,目前可

10、以概述为两种类型的立法模式, 即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两种。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 这种 是模式是指有一部专门的单行法 电子政务法 对电子政务进行相应 的法律规范,再由其它的单行法对电子政务法进行支撑与配套,共同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如美国制定了专门针对电子政务的 电 子政务法,并配套了其它的单行法,例如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等。分散立法模式是指没有制定专门关于电子政务的法律, 而且通过 构建其它法律体系来完成对电子政务的支撑,这种立法模式如果处理 不断容易造成法律间的冲突,而且过于复杂的法律体系,也造成了电 子政务法律适用的复杂

11、性。目前,欧盟许多国家以及我国都属于分散立法的模式, 在分散立 法模式下,电子政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与标准, 会 导致各法律条文间的紧密性不强, 而且易产生矛盾和冲突,对电子政 务法律体系的整体规范效果较差。与部分欧盟国家相比,我国虽然也属于分散立法模式,但由于我 国电子政务发展较慢,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构建的电子政务法律体 系仍然具有较大差距,特别在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下,制定的与电子 政务相关的法律大多是部门法和地方法, 立法层次低,而且没有统一 的规范与标准,导致出现各自为政、盲目建设的问题。同时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基本是规范与电子政务相关的计算机 与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电子政务

12、特征不明显,对电子政务的规范能力 差。因此,在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下,采用分散立法模式暴露出众多 的问题,特别在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如此薄弱的环境下, 其缺陷更 加明显。当然,这种薄弱的立法体系, 也给我国实现跨越式的电子政务立 法带来了机会,我们完全有可能采用美国的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 的立法模式,为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二立法科学性的比较通过新加坡电子政务发展与立法过程可以 发现,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构建都是根据电子政务的发展进行制定的, 在电子政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 以使法律体系能不 断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我国由于信息技术应用层次低、 电子政务发展晚, 因此在立法科

13、 学性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1国内外电子政务具体法律制度方面的比较我国电子政务相关 的具体法律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目前所建立的相关法律规范仍 有诸多的局限性,例如电子签名法在欧盟、日本、美国的适用范 围包括电子政务, 而我国仅局域于电子商务方面, 如果要适用电子政 务还需要国务院及国务院规定的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规定, 这表明我 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数字签名和电子数据仍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2国内外电子政务整体法律制度方面的比较我国发展电子政务 较晚,大部分法律立法层级低,缺乏国家层次的指引性立法,到目前 都没有出台指引电子政务发展的纲领性法律规范。另外,我国构建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14、仍存在着诸多空白与不足。 而发达国家的电子政务发展较早, 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已处于较完 善阶段, 并且制定了引导电子政务发展的纲领性法律规划, 例如美国 的电子政务法等。由此可以发现,我国电子政务整体法律制度的建设要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于我国的国情, 以及我国 当前电子政务所处的初级阶段。本文作者黎建勇工作单位广西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本 word 为可编辑版本,以下内容若不需要请删除后使用,谢谢您的理解 篇一: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及治疗重症肺炎【概述】肺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种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 在人类总 死亡率中排第 56 位。重症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见呼吸系

15、统症状外 , 尚有呼吸衰竭和其他系统 明显受累的表现 , 既可发生于社区获得性肺炎 (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 CAP), 亦可发 生于医院获得性肺炎 (hospital acquired pneumonia, HAP)。在HAP中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内获得的肺炎、 呼吸机相关肺炎(ventilator associated pneumonia ,VAP)和健康护 理(医疗)相关性肺炎(health care -associated pneumonia ,HCAP)更为常见。免疫抑制宿主发 生的肺炎亦常包括其中。

16、 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 征,在流行病学、风险因素和结局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 需要一个独特的临床处理路径和初 始的抗生素治疗。重症肺炎患者可从ICU综合治疗中获益。临床各科都可能会遇到重症肺炎 患者。在急诊科门诊最常遇到的是社区获得性重症肺炎。 本章重点介绍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 对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只做简要介绍。【诊断】首先需明确肺炎的诊断。 CAP 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肺泡壁即广义上的肺间质 ) 炎症 ,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 肺炎。简单地讲 ,是住院 48 小时以内及住院前出现的肺部炎症。 CAP 临床诊

17、断依据包括 : 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伴或不伴胸痛。 发热。 肺实变体征和(或)湿性啰音。WBC 1099 X 10 / L或重症肺炎通常被认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关于重症肺炎尚未有公认的定义。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公布的 CAP 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将下列症征列为重症 肺炎的表现:意识障碍;呼吸频率30次/minPaO25d、机械通气4d)和存在高危因 素者 , 即使不完全符合重症肺炎规定标准 , 亦视为重症。美国胸科学会 (ATS) 2001 年对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主要诊断标准 需要机械通气 ; 入院48h内肺部病变扩大 50%;少尿(每日177

18、卩mol/L( 2mg/dl)。次要标准:呼吸 频率30次/min;PaO2/FiO2 2007年ATS和美国感染病学会(IDSA)制订了新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治 疗指南,对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新的修正。主要标准: 需要创伤性机械通气 需要应用升压药物的脓毒性血症休克。次要标准包括:呼吸频率30次/min; 氧合指数(PaO2/FiO2) 20 mg/dL) 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v 4X 109/L) 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v100 X 10gL) 体温降低(中心体温V 36 C) 低血压需要液体复苏。符合 1 条主要标准,或至少 3 项次要标准可诊断。重症医院获得性肺炎(SH

19、AP的定义与SCAF相近。2005年ATS和美国感染病学会(IDSA) 制订了成人HAR VAP HCAP处理指南。指南中界定了 HCAP的病人范围:在90d内因急 性感染曾住院2d;居住在医疗护理机构;最近接受过静脉抗生素治疗、化疗或者30d内有感染伤口治疗;住过一家医院或进行过透析治疗。因为HCAP患者往往需要应用针对多重耐药(MDR)病原菌的抗菌药物治疗,故将其列入HAP和VAP的范畴内。【临床表现】重症肺炎可急性起病,部分病人除了发热、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呼 吸系统症状外, 可在短时间内出现意识障碍、 休克、肾功能不全、 肝功能不全等其他系统表 现。少部分病人甚至可没有典型的呼吸系统

20、症状, 容易引起误诊。 也可起病时较轻,病情逐 步恶化,最终达到重症肺炎的标准。在急诊门诊遇到的主要是重症CAP患者,部分是HCAP患者。重症 CAP 的最常见的致病病原体有: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军团菌、革兰 氏阴性杆菌、流感嗜血杆菌等,其临床表现简述如下:肺炎链球菌为重症 CAP最常见的病原体,占30%70%。呼吸系统防御功能损伤(酒 精中毒、 抽搐和昏迷) 可是咽喉部大量含有肺炎链球菌的分泌物吸入到下呼吸道。病毒感染和吸烟可造成纤毛运动受损, 导致局部防御功能下降。 充血性心衰也为细菌性肺炎的先兆因 素。脾切除或脾功能亢进的病人可发生暴发性的肺炎链球菌肺炎。多发性骨髓瘤、 低丙种球

21、蛋白血症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疾病均为肺炎链球菌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表现为肺实变、寒战,体温大于39.4 C,多汗和胸膜痛疼,多见于原先健康的年轻 人。而老年人中肺炎链球菌的临床表现隐匿, 常缺乏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典型的肺炎链 球菌肺炎的胸部X线表现为肺叶、肺段的实变。肺叶、肺段的实变的病人易合并菌血症。肺 炎链球菌合并菌血症的死亡率为 30%70%,比无菌血症者高 9 倍。金葡菌肺炎 为重症CAP的一个重要病原体。 在流行性感冒时期,CAP中金葡菌的发 生率可高达 25%,约 50%的病例有某种基础疾病的存在。 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较普遍, 死亡 率为64%。胸部X线

22、检查常见密度增高的实变影。常出现空腔,可见肺气囊,病变变化较快,常伴发肺脓肿和脓胸。MRSA(耐甲氧西林金葡菌)为 CAP中较少见的病原菌,但一旦明确诊断,则应选用万古霉素治疗。革兰氏阴性菌 CAP重症CAP中革兰氏阴性菌感染约占 20%,病原菌包括肺炎克雷白 杆菌、不动感菌属、变形杆菌和沙雷菌属等。肺炎克雷白杆菌所致的CAP约占1%5%,但其临床过程较为危重。 易发生于酗酒者、 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病人和衰弱者, 表现为明显的中 毒症状。胸部 X 线的典型表现为右上叶的浓密浸润阴影、边缘清楚,早期可有脓肿的形成。 死亡率高达 40%50%。非典型病原体 在CAP中非典型病原体所致者占 3%40%

23、。大多数研究显示肺炎支原 体在非典型病原体所致 CAP中占首位,在成人中占 2%30%,肺炎衣原体占6%22%,嗜肺军团菌占2%15%。但是肺炎衣原体感染所致的CAP,其临床表现相对较轻,死亡率较低。肺炎衣原体可表现为咽痛、声嘶、头痛等重要的非肺部症状,其他可有鼻窦炎、 气道反应性疾病及脓胸。 肺炎衣原体可与其他病原菌发生共同感染, 特 别是肺炎链球菌。 老年人肺炎衣原体肺炎的症状较重, 有时可为致死性的。 肺炎衣原体培养、 DNA检测、PCR血清学(微荧光免疫抗体检测)可提示肺炎衣原体感染的存在。军团菌肺 炎占重症CAP病例的12%23%,仅次于肺炎链球菌,多见于男性、年迈、体衰和抽烟者,

24、原患有心肺疾病、 糖尿病和肾功能衰竭者患军团菌肺炎的危险性增加。 军团菌肺炎的潜伏期 为 210 天。病人有短暂的不适、发热、寒战和间断的干咳。肌痛常很明显,胸痛的发生率 为 33%,呼吸困难为 60%。胃肠道症状表现显著,恶心和腹痛多见, 33%的病人有腹泻。不少 病人还有肺外症状, 急性的精神神志变化、急性肾功能衰竭和黄疸等。 偶有横纹肌炎、 心肌炎、心包炎、肾小球肾炎、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0%的病例有低钠血症,此项检查有助于军团菌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军团菌肺炎的胸部X线表现特征为肺泡型、斑片状、肺叶或肺段状分布或弥漫性肺浸润。 有时难以与ARDS区别。胸腔积液相对较多。此外,20

25、%40% 的病人可发生进行性呼吸衰竭,约15%以上的病例需机械通气。流感嗜血杆菌肺炎 约占CAP病例的8%20%,老年人和 COPD病人常为高危人群。 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发病前多有上呼吸道感染的病史, 起病可急可慢, 急性发病者有发热、 咳 嗽、咳痰。 COPD 病人起病较为缓慢,表现为原有的咳嗽症状加重。婴幼儿肺炎多较急重, 临床上有高热、 惊厥、呼吸急促和紫绀, 有时发生呼吸衰竭。 听诊可闻及散在的或局限的干、 湿性罗音, 但大片实变体征者少见。 胸部 X 线表现为支气管肺炎, 约 1/4 呈肺叶或肺段实变 影,很少有肺脓肿或脓胸形成。卡氏孢子虫肺炎(PCP PCP仅发生于细胞免疫缺陷的病人

26、,但PCP仍是一种重要的肺炎,特别是HIV感染的病人。PCP常常是诊断AIDS的依据。PCP的临床特征性表现有干 咳、发热和在几周内逐渐进展的呼吸困难。病人肺部症状出现的平均时间为4周,PCP相对进展缓慢可区别于普通细菌性肺炎。PCP的试验室检查异常包括:淋巴细胞减少,CD4淋巴细胞减少,低氧血症,胸部 X 线片显示双侧间质浸润,有高度特征的 “毛玻璃 ”样表现。但 30%的胸片可无明显异常。PCP为唯一有假阴性胸片表现的肺炎。【辅助检查】1.病原学:诊断方法 包括血培养、 痰革兰氏染色和培养、血清学检查、胸水培养、支气管吸出 物培养、或肺炎链球菌和军团菌抗原的快速诊断技术。此外,可以考虑侵入

27、性检查,包括经皮肺穿刺活检、经过防污染毛刷(PSB经过支气管镜检查或支气管肺泡灌洗(BAL)。 血培养 一般在发热初期采集,如已用抗菌药物治疗,则在下次用药前采集。采样以无菌法静脉穿刺,防止污染。成人每次1020ml,婴儿和儿童 0.55ml。血液置于无菌培养瓶中送检。 24小时内采血标本 3次,并在不同部位采集可提高血培养的阳性率。在大规模的非选择性的因 CAP 住院的病人中,抗生素治疗前的血细菌培养阳性率为 5%-14%,最常见的结果为肺炎球菌。假阳性的结果,常为凝固酶阴性的葡萄球菌。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减半,所以血标本应在抗生素应用前采集。但如果有菌 血症高危因素存在时, 初始抗生

28、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仍高达 15%。因重症肺炎有菌血症 高危因素存在,病原菌极可能是金葡菌、铜绿假单胞菌和其他革兰氏阴性杆菌, 这几种细菌培养的阳性率高, 重症肺炎时每一位病人都应行血培养, 这对指 导抗生素的应用有很高的价值。另外,细菌清除能力低的病人(如脾切除的病人)、慢性肝病的病人、白细胞减少的病人也易于有菌血症,也应积极行血培养。 痰液细菌培养 嘱病人先行漱口,并指导或辅助病人深咳嗽,留取脓性痰送检。约 40%病人无痰,可经气管吸引术或支气管镜吸引获得标本。标本收集在无菌容器中。痰量的要求,普通细菌1ml,真菌和寄生虫35ml,分支杆菌510ml。标本要尽快送检,不得超过2 小时。延

29、迟将减少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以及革兰氏阴性杆菌的检出率。在培养前必须先 挑出脓性部分涂片作革兰氏染色,低倍镜下观察,判断标本是否合格。镜检鳞状上皮10个/ 低倍视野就判断为不合格痰,即标本很可能来自口咽部而非下呼吸道。多核细胞数量对 判断痰液标本是否合格意义不大, 但是纤毛柱状上皮和肺泡巨噬细胞的出现提示来自下呼吸 道的可能性大。痰液细菌培养的阳性率各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痰液培养阳性时需排除污染和 细菌定植。 与痰涂片细菌是否一致、 定量培养和多次培养有一定价值。 在气管插管后立即采 取的标本不考虑细菌定植。 痰液培养结果阴性也并不意味着无意义:合格的痰标本分离不出金葡菌或革兰氏阴性杆菌

30、就是排除这些病原菌感染的强有力的证据。革兰氏染色阴性和培养 阴性应停止针对金葡菌感染的治疗。 痰涂片染色痰液涂片革兰氏染色可有助于初始的经验性抗生素治疗,其最大优点 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结果并根据染色的结果选用针对革兰氏阳性或阴性细菌的抗生素; 涂 片细菌阳性时常常预示着痰培养阳性; 涂片细菌与培养出的细菌一致时, 可证实随后的痰培 养出的细菌为致病菌。结核感染时抗酸染色阳性。真菌感染时痰涂片可多次查到霉菌或菌丝。 痰液涂片在油镜检查时见到典型的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有诊断价值。 其他在军团菌的流行地区或有近期 2 周旅行的病人,除了常规的培养外,需要用 缓冲碳酵母浸膏作军团菌的培养。 尿抗原检查可用肺炎球菌和军团菌的检测。 对于成人肺炎 球菌肺炎的研究表明敏感性 50%-80%,特异性 90%,不受抗生素使用的影响。 对军团菌的检 测,在发病的第一天就可阳性, 并持续数周,但血清型 1 以外的血清型引起的感染常被漏诊。 快速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可考虑抗病毒治疗。 肺活检组织细菌培养、 病理及特殊染色是诊 断肺炎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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