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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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法律定义诈骗罪(开怯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 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 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 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 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

2、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 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 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 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 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 ;但是,主观目的、犯罪 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3、、公共利益或者公 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 (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 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 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 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 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 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 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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