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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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摘要: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 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我国空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 证券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 应当定位于保证市场的套平与效率上。关键词:证券监管 证券法证券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已初 步建立起了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证券市 场的监督管理。但是,这一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而证券市场 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我 国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并要求证

2、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 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是,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要求监管机构的惟一性 和权威性,而证券法还规定,债券的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另外,作为一部法律,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的 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受到 前所未有的挑战,英、日首先放弃这一制度,美国也于1999年11月正式废弃了 这一制度,而以德国为首的一些西欧金融强国一开始就没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定。我国现在正积极地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即将进入我国的“全能 型”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将大大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 能力

3、。(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 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却投有明确规定。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的核心, 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确定,因为它负 有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如果它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监督管理就 缺乏权威性,也就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 从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看,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理解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根据证券法167条的规定,该机构可以制定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根据宪法的精神, 只有行政机关才享有这项权力,作

4、为事业单位显然不应当享有,这一点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调。另一方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力是行政授权还是立 法规定?从三定方案上看属行政授权,而证券法上则显然是立法规定。如果 是前者,在行政法上将存在一种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 即市场主体对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或请求行政赔偿时, 则国务院将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 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如果是法律授权,从我国的 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立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行政机关, 而不应当将行 政权力授予一个事业单位,同时没有行政权力的支持,一个事业单位无论如何也 不能担负起如此的重任。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法授权,就应当

5、接受立法机关的监 督,但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是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其人事任免权在国务院,立法机关无法通过法律监督机制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人事管理、执法情况以及执法规则的制定等进行有效的监督。(三)在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中还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 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这一规定明显忽视了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职 能。这一规定可能受人民银行法的影响,该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 突出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时,最好能最大限度地独立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这是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的性质决定的。至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没有必要排除

6、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 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 证券业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和市场 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对它行为的管理也是证券市场监 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现代制度的试点上与地 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 在目前体制下,上市公司的行为特别是对证券 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重组并购行为,多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另一方面,对限制投资 的部门负责人及法定市场禁人者的甄别和确定、国有投资股市、地方金融机构进 人股市都需要地方政府的监督。对地方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监管同样离不开地方 政府,因其在营业执照管理、税务登记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与地方政府也有关

7、 系。另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直接融资的规模会逐渐扩大,由于上市条件的限制和交易所容量的局限, 会有越来越 多的场外交易,开放场外交易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场外交易市场的设 立,交易行为、经营管理都将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如果离开地方政府的监管是 不可想象的。(四)在自律管理方面,证券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自律管理的机构有两个, 一个是证券交易所,另一个是证券业协会。但是,交易所在体制的设计上就存在 着忽视其自律功能的一面,从证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只不过是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个附庸,从其机构本身的设立、人事管理到章程的制定等方面都没有给交易所充

8、分的自主权,第 99条规定,交易所设理事会,按照一般 法人的规定,既然有理事会,它自然应当是法人的权力机关,其法定代表人自然 是理事长,经理由理事会聘任。但是证券法规定,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时就可能出现理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冲突, 这样,交 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只能流于形式。再看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设立同业协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尽管我 国证券法作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协会在行使职权时仍会面临着许多障碍,一 是协会的经费来源于会员,从财政上依赖会员,故在会员违纪方面,协会会或多 或少地予以容忍。二是会员们仍认为协会只是教育、 培训场所,对它的监管职责 认识不足。三是每个证券

9、商均为协会会员,故会员资格来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会作为会员法人却无权开除其会员,故其监管的权威性 十分低下。可见我国证券自律管理体制不顺,责权不一致,政府对自律管理的功 能重视不够,自律组织的权力有限,所以它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故证券监管的价值取向 损 之(五)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从我国证券发展的历史和 现行证券法上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存在这方面的缺陷。开始, 我国设立证券市场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国有融资的困难,相继出台了一批保护投资者的规章制度, 把保护投资 这些规定强调的是股市的稳定和安全。作为一个高风 但是如果忽视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质,过

10、分地强调安是侧重于鼓励国企上市,甚至容忍一些根本达不到上市条件的国有包装上市, 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就是圈钱”的观念挫伤了投资者投资股市的信心。 后政府为了改变这种局面, 者的利益放在了首要位置, 险的市场,安全固然重要, 全则必然会影响证券市场的效率。 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效率应当处于优先考虑的 位置。如果为了市场的安全而通过行政手段,人为地干预市场,势必降低效率。 另外,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能仅仅停留在人为地稳定市场的层面上。 作为投资 者,他们应当明白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质。而政府的 职责在于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 性和高效率。在这样一个市场中即使投资失败.投资者也不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 到损害,这才是证券市场安全性的要求。因此证券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 于保证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上。论文在线: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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