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置换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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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置换审批上传于:2009-10-20一、设定依据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19条第27条2、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二、申报材料1、出让合同文本2、土地使用权证3、出让金缴纳凭据4、土地测绘报告书5、调换双方协议6其它有关资料7、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申请表8、 拟转让宗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 (1: 1000- 1: 500)原件3份(含 电子光盘)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四、办理程序见附件Copyright 2007?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All Right Reserved.主办: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技术支持: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信

2、息中心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作孚路5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第27条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

3、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 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 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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