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学习体会思想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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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党校学习体会思想汇报 紧张、充实而又愉快的党校学习生活就要结束了,四个星期来,在区委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党校和组织部的精心安排下,在专家教授们的悉心传授下,我系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及其生命力、邓小平理论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和历史地位、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胡锦涛“七一”讲话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等主要课程,涉猎了“哲学”、“政治”、“经济”、“历史”等多个学科,并深入学习党章,进行党性分析,进行拓展训练,赴革命圣地遵义进行参观考察,圆满完成了党校学业。   系统的学习,使我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培训

2、,更加坚定了马克思主义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这里,我简要汇报三点学习体会:一、提高了理论素养,夯实了理论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所产生的两大理论成果。在历史即将跨入21世纪的时候,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在深刻总结党的80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个根本问题,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

3、的根本利益”。继而又进一步提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系统论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不断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本质发展到了现在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伟大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得到了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的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同解决主客观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同自己的工作实践统一起来,认真研究工作中不断变化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学而思,思而信,信而行,做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者。二、开阔了思路,拓宽

4、了视野。通过学习,我丰富了知识,拓展了视野,对当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进一步认清了形势,明白了新世纪党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考验之一是世界格局的变化。由单极走向多极,决定了未来世界的复杂多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与时俱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考验之二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现代科技突飞猛进,这对我们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才会跟上时代的步伐。考验之三是国内深层次的改革任重道远。随着第三代领导人的伟大使命已经完成,第四代领导集体必须而且一定要求真务实,才能带领全国人民完成改革攻坚阶段的繁重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考验之四是党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

5、和领导水平。党风建设是最为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这是总结历史,基于现实,着眼未来,审时度势的结果。三、锻炼了党性,坚定了信念。一个人要自立,一个民族要振兴,一个国家要富强,都离不开坚定的信念。革命圣地之行,在我们每个学员心中都留下深刻的印象。回顾先辈们艰苦卓绝的斗争历程,瞻仰烈士丰功伟绩,使我的心灵受到了洗礼,灵魂得到了震撼,思想认识得到了深化。在中国革命处于非常艰难的时期,在有人提出“红旗还能打多久”的疑问时,毛泽东同志充满信心地指出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在那么艰苦的环境下,先辈们敢于牺牲,勇于奉献,我想他们无不是对党的事业有着无比忠贞的信念,以此作为战胜困难的精神支柱吧!在党校的学习提高了

6、我的党性修养,增强了我的党性观念。我时时刻刻提醒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要牢记党的宗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现时期,坚定党的信念,则是要坚定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为此,自己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保持良好的政治心态。要立志有所作为,努力做“有境界、有智慧、有勇气、有分寸”的四有型青年。要淡泊名利,懂得作为一名青年干部,取得成绩,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这里面有个人努力的结果,但更多的是凝结了组织和群众的心血,一定要十分珍惜组织和群众的信任,一定要十分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和岗位,一定要对组织、对群众,也对自己

7、负责,好自为之,走好每一步,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要在复杂多变、充满诱惑的特殊社会环境中,既成就事业,又成就人格。四、丰富了思维方法,培养了战略思维能力。通过系统地学习基本理论知识,广泛了解当代国际国内的发展现状,使我“站得更高了,看得更远了,想得更多了,心里更明了,干劲更足了”,大大提高了我理性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敏锐洞察问题的能力。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用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全局观念去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将大有裨益。目前,无论是从发展环境,还是从管理水平等方面来看,*街道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提高,需要进一步研

8、究和实践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新机制、新方法。下一步,我将从自身做起,客观地准确地找出自己工作中的不足,特别是那些影响*街道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不足之处,要下定决心加以改正,要振奋精神,埋头苦干,同心协力,只争朝夕,争取在全面建设和谐社区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能与各位交流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心得,我感到很荣幸。我今天的发言分两个部分:一是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二是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

9、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土地

10、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

11、议稿的拟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

12、)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XX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XX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

13、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

14、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

15、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下

16、面谈4个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

17、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

18、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

19、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

20、有分则。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

21、权变动”两大类型。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

22、的违约责任。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

23、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

24、?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这样安

25、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

26、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8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

27、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

28、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这就是我给各位的提示,当然并不是说我完全掌握了这套方法。我今天的发言到此为止,谢谢 登顶之舞学习心得登顶之舞是用中国人的哲学来写,用中国人的理念和语言诠释的经典管理学书。这是这本书的特色。我昨天还在想过年了该送些什么礼物给我的客户朋友,现在我有了答案了。这就是最好的春节大礼。登顶之舞成为中国企业的圣经是很有可能的。我以前在跨国公司爱立信负责中国市场。登顶之舞令我耳目一新,心情非常激动。我曾在政府、国企、跨国公司呆过,现在自己做投资,做投资人。我曾经过emba的系统学习,在美国、芬兰、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受过

29、专业的管理培训的培训,学的都是外国的案例,缺少解剖中国案例。在爱立信的时候,我想创立一个中国案例库,但是那时没有成功的案例,也没有陈惠湘这样的人来写出来。所以在最后没有创建成功。陈惠湘曾在上海一个企业年产值30多亿的企业做ceo,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现在,在国外的经典财经类书,不出半年很快就可以翻译过来,在机场,高级饭店等场所随处可见。但是这些案例都是隔靴搔痒,对中国企业的指导意义毕竟有限。中国的企业现在还像一个孩子,刚刚从童年进入青壮年期。要从创业者发展到创业家,再成为企业家。不是一个只靠个人能力能解决问题,必须整体考虑组织、战略等等方面的问题。登顶之舞是用中国人的哲学来写,用中国人的理念和语言诠释的经典管理学书。这是这本书的特色。我昨天还在想过年了该送些什么礼物给我的客户朋友,现在我有了答案了。这就是最好的春节大礼。中国的企业,包括国企、民企、混合经济企业,都在探讨怎么样来朝顶峰奋进,所以刘东华社长说将来中国企业家人手一本,他也不奇怪。登顶之舞成为中国企业的圣经是很有可能的。这本书具有的理论指导意义,很具有实战性。尤其对于企业家而言,另外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书中的妙语都提炼出来了,看了这本书的人就可以象冯仑那样说出妙语连珠那样精彩的话,到什么场合都可以用。这个对平时感觉语言贫乏的企业家非常有用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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