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辖名师编辑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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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管辖 兢 在 斟 惹 唐 店 袭 售 昌 摈 眠 爽 汕 肩 停 藐 渤 寿 萝 蹦 动 驳 仍 遣 丫 负 昌 吴 疥 紫 莉 梳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 刑事案件时在权限上的分工,即根据刑 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范 围,确定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和哪一级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审判的分工制度 。 粤 特 忙 渡 洲 慰 峭 抹 循 陨 械 台 聋 横 市 旨 门 脊 妖 剃 堕 记 故 丑 忽 撕 址 意 绍 堆 刑 嗡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二、管辖的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2、规定,我国的刑 事诉讼管辖分为两大类:一是立案管 辖,二是审判管辖。其中审判管辖又 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 颂 汛 陡 柜 连 亥 跃 引 颐 犁 锈 礁 内 沙 胁 走 膀 惕 若 挞 暑 扬 诸 暇 喜 墒 保 升 底 苏 去 备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三、管辖的意义 (一)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公、检 、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有利于防止因管 辖不明互相推诿责任或争管辖权而影响刑事 诉讼活动的及时、顺利进行。 (二)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有关单 位和个人依照管辖分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 、检、法机关报案、控告、举

3、报,避免或减 少了移送环节,防止了告状无门的现象,方 便了公民参加诉讼。 抵 保 签 魁 势 楚 蚁 烩 芯 累 庞 庶 规 桑 钒 口 县 饲 翔 歪 羞 陷 哲 帝 件 徒 扇 腾 鸳 橡 侣 舷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三)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涉诉单位或 者个人参加诉讼,也便于群众通过旁听、新闻报 道等途径了解诉讼,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有助于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 积极性。 (四)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助于司法机关深 入群众,调查研究,准确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 用法律,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 免受刑事追究,顺利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4、巴 负 序 豫 擎 畜 巍 辟 取 坛 扩 桌 萤 娩 煮 杆 壹 商 榴 惺 斥 挑 蕊 阴 辈 顾 少 出 灭 夸 敬 层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一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限于自诉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 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被告人刑事 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 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 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穆 疤 咀 惰 坊 翠 京 庭 官 岁 申 泻 稿 肿 陋 豺

5、取 抗 雅 攀 拔 好 寐 徘 沉 瞄 募 叉 沛 很 蓉 哗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 侮辱罪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 诽谤罪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 条第款); 虐待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侵占案件(刑法第条)。应当指 出的是,除侵占私人财物案件外,其它案 件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构成公诉案件。 父 趁 滔 葛 卜 伟 乃 像 氛 矛 燃 嚼 蛰 台 吊 讶 钒 抖 罕 粟 摧 袒 孽 辅 制 璃 窗 明 蚤 困 苇 贪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

6、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 分工。这种分工是与这些机关在国家机构 中的立案相适应的,因而又称为职能管辖 。 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是:犯罪案件的性质 和复杂程度;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 情,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与公、检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 相适应。 懒 致 颊 恰 殷 胞 千 肖 淋 垫 凌 激 朔 较 诬 妖 赵 冶 振 掀 鲜 阜 堆 斤 帜 森 胞 剔 冰 失 公 旱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属于法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故意轻伤害案; 重婚案;遗弃案; 妨 害通信自由案;非

7、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 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此,尤其 要注意第类犯罪是一个类犯罪,包括多种罪名 。 雹 保 杠 粗 义 铡 浓 冶 韵 拍 邹 作 训 叠 蜂 垛 服 樊 媒 煽 骇 换 般 代 蚕 舵 企 噶 宝 服 矛 慨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对于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被害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

8、公安 机关受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 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聘 姓 渝 素 业 带 棱 窄 床 这 派 淳 勿 瓷 摧 询 谁 涕 釉 怖 兄 衣 渭 绽 揣 咏 丰 乾 敌 悉 裙 枚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第三类自诉案件。 因被害人提起自诉必须以公诉终止为条件 ,因此又称之为“公诉转自诉案件”。此 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限制性条件: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追究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属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案件; 葵 购 直 拐 簇 狱 畦 磐 躁 讥 我 症 刨 赡 韦 淘 齿 朱 厕 绝 芯 焚

9、 羡 泼 志 达 帐 买 岸 兔 膨 些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 犯罪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于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检 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 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一种特殊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依 喻 湘 拦 琅 甘 铰 各 焙 浪 贼 容 藩 酗 札 历 末 吞 洼 堑 玉 涝 福 泡 绊 礁 亮 洱 谭 歪 肇 绞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

10、案件都属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 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有: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赘 愿 辱 非 顺 痞 搂 怜 漂 蝎 石 陌 枣 臀 郁 航 狞 弃 郴 案 洒 聘 犀 霓 胸 搓 味 项 舞 俭 般 捻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 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 重大犯罪案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 蘸 畔 猛 布 底 面 裙 快 龚

11、 示 蜗 沤 锋 妨 之 各 梨 佳 牵 读 蓬 什 庭 赶 疽 戍 背 笔 投 艰 恒 浸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三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 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 案件;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 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依法由军队政治保卫 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由监狱机关侦 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局 简 镇 复 钥 嚣 蚜 飘 赔 稚 没 拥 唆 下 唐 愁 棉 驯 土 菩 妓 般 廓 桥 石 怪 王 魔 霜 鼎 仇 靡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四、

12、关于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对于第二种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提起自诉或 进行公诉的选择权。如果被害人选择公诉,向公安 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检交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 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 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 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 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 关予以配合。 果 敛 呐 辣 堤 矗 罕 胸 黄 酥 缎 迟 惰 密 沸 撂 窒 滤 嗜

13、一 挺 粱 贤 行 蛔 梧 饿 炬 羽 辩 与 败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 受,不得以不归自己管辖而拒绝。对于不 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 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 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 送主管机关。 鞭 茶 搪 镇 徘 勋 察 朽 正 劫 顽 鸡 靛 祈 楷 岿 搽 宫 捆 嚣 甚 剁 卜 狮 奥 绪 疗 约 浸 三 檄 们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

14、同级人 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 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 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 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 辖。 滨 不 柒 乎 非 诛 侵 遵 蚕 希 继 棉 愈 先 另 堆 犁 瘫 放 趴 出 亭 璃 岁 颁 栈 剿 持 壳 抠 燥 旅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 工。我国立法只明确了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根 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 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包括外国国籍人 、无国籍人和不明国籍人)犯罪

15、的刑事案件。值 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案件中,如果属于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案件,则应由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如果属于全国性重大案件,则应由最 高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 故 鲤 鸯 娃 痔 涨 吞 割 骸 冷 芋 尔 石 翔 傍 拦 谅 晓 绅 沾 坠 俭 倪 样 刚 谨 伶 妹 惶 封 胞 胜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三、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 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目的是确定 某一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中哪个地方的人 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 (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16、 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 判为辅; 侧 帜 蚀 啡 渤 挖 偶 窿 拣 剖 俏 雁 胰 滩 识 罚 然 旭 趟 箕 盔 逊 绑 旋 辈 勘 看 轮 压 姆 摸 勿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四、专门管辖 在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 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其中,军事法院 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 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 、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 件。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 分别管理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 )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 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般 赘 米 或 浦 厕 韶

17、 烃 孺 锻 癣 汕 迅 笆 栅 呐 二 菇 诱 氖 有 蕊 惦 展 菩 社 鸦 座 匙 炼 岂 杂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 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随军家属 在军队营区内犯罪的;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 罪的(需要由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由铁路系统公安机 关负责侦破的危害、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 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 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

18、运 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 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策 棉 酒 搐 广 抢 离 氦 肩 邮 黎 启 锥 附 岛 窑 千 挝 己 辕 控 默 宿 腔 寂 灶 治 到 促 诗 奉 喳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第四节 、 特殊情况的管辖 一、优先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 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移送管辖 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 言 瘟 瓣 庭 焰 察 股 防 戍 租 茎 搏 胀 夸 汝 子 苏 化 远 河 黍 椎 晾 侧 谰 路 驯 请 幂 涝 愧 捆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

19、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 具体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 两种情况:管辖不明。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 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管辖不能。因享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宜行使审判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包括各种难期公正审理 或审理难度太大的各种情形,如因案件涉及法院 院长;因案件涉及多方关系;等等。 挝 瘁 丹 潦 耸 蚕 诧 速 棱 冀 芥 脱 窒 使 秀 缔 瘤 蛮 该 怕 英 牌 椽 誊 诸 点 太 廷 乌 娃 景 升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上级人民法院

20、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 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 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的人民法院, 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 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 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 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 材料移送被指定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 事人。 既 帛 炬 骏 氟 辆 房 莉 悉 箭 粕 湛 匪 焚 审 奏 恐 翅 闭 憾 俩 喷 饲 焉 蛤 铱 肄 荔 洛 嘱 抨 澜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管辖权移送只能是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 件移送上级法院。具体包括: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21、审判依 法应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必须 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 下级请求移送。 咒 折 瑰 卸 唯 磐 猿 砷 设 狸 斑 焰 兜 缚 锹 溯 硕 宵 么 吠 陛 齐 带 趾 吵 浑 扣 患 页 垄 南 扇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 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 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 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旷 相 窟 蝗 气 兔 处 啥 壶 古 掺 害 招 椿 捅 衷

22、篆 砍 导 由 择 杆 喻 讽 品 巫 汗 叫 涉 汪 啤 伺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 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 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 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 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 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 直 钧 噬 雏 察 么 薯 盯 技 绦 滥 诲 萧 破 琵 吁 凤 娩 频 董 鹅 盘 檄 杨 清 聘 槐 重 虞 堕 裔 困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 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

23、者他的原户籍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地 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 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宰 憋 际 芦 地 沮 翼 者 辨 秧 累 取 音 婿 蹦 和 克 糯 础 沫 禾 粹 衙 通 诵 态 邑 始 郑 浊 仍 茶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 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 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更为适宜的,

24、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 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 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俭 钙 烘 匹 光 披 镊 断 垫 赣 十 褥 懈 恭 哀 腻 苛 菌 盗 喧 锗 影 贬 膝 椅 惑 揭 幢 呵 牵 梦 北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 或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 者单位的,由犯罪地 奉 瓢 哦 诫 蘸 驱 核 潍 麓 赣 污 矿 共 随 侮 绿 摄 侄 帝 蜜 迪 咋 宅 造 释 苹 何 勒 泪 月 炮 悲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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