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分析与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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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分析与规制 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传统金融领域迎来了重大变革。作为“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发展迅猛。然而,在蓬勃发展的同时,P2P网络借贷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尤其是一段时间以来,民间融资借贷公司凭借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国家大力扶持的产业态势,利用P2P网络借贷形式进行非法集资,造成大量群众的重大财产损失。此类案件相对于其他经济犯罪具有利益诱惑强、危害程度深、维稳压力大的特点,如不及时对该类犯罪引起重视并落实防控措施,其社会危害会愈演愈烈,并势必对市场交易安全和良好金融秩序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特别是对其刑事

2、风险防范与规制的考察论证亟待进一步深化。 一、P2P网络借贷发展概况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中的一大亮点,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通过平台进行借贷交易的融资服务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存在一个中间服务方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互通、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结算以及债务催收等服务。传统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借贷合同,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承诺放贷人的资金保障,不实质参与借贷关系。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自2006年开始出现并呈快速发展趋势。根据网贷之家

3、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12月底,网络借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绝对增量超过2014年。2015年全年网络借贷成交量达到9823.04亿,较2014年增长了288.57%。按目前增长态势预计,2016年全年网络借贷成交总量或超过3万亿元。 P2P网络借贷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资金和产品的供需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达成交易,交易环境更加透明,交易成本显著降低,金融脱媒特征明显,金融服务的边界进一步拓展。P2P网络借贷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也正是基于上述特点,P2P网络借贷对于盘活民间资金存

4、量,使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P2P网络借贷刑事风险分析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爆发式成长。然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长期以来,处于“无监管机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境地,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为改变P2P网络借贷无序发展的混乱现状,银监会曾对P2P网络借贷划定了四条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形成资金池以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然而实践中,突破红线的情形屡见不鲜,“卷款跑路,平台倒闭”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仅2015年一年,出现问题的

5、P2P平台就已达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 进入2015年下半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也呈井喷之势。以上海市为例,比较2014年至今的案发情况,存在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案件总量大幅上升,风险集中爆发。2014年网络借贷领域刑事风险初现,只有1件1人,2015年骤升至11件35人,而进入2016年,仅前两个月上海检察机关就已受理42件164人。个别平台甚至设立不足数月即案发。二是涉案金额巨大,投资者众多,损失惨重。2014年受理的案件投资人仅20余人,涉案金额105万元,2015年受理的案件投资者已达3000余人,涉案金额达4.3亿余元。2016年受理案件涉案金

6、额更为巨大,总金额数百亿元,投资者遍布全国,数万人之多。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非法集资风险 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面临非法集资风险。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曾明确指出,在P2P网络集资中,有三种情况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其一,形成资金池; 其二,未尽审查义务,默许或者未及时发现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其三,开展自融业务。 传统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互通、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其本身并不参与到借贷的实际交易中。然而,目前我国部分P2P平台却跨越中介的定位,直接介入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中,P2P平台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

7、变化。最典型的就是部分P2P平台采用了资金池经营模式。 此外,目前许多P2P平台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要求,往往通过引入担保或是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方式对投资者承诺投资回报。这样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或者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除直接设立资金

8、池外,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过程中,一些平台的相关责任人员往往没有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信能力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此种情形下,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其他风险 当前,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并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也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这使得其从事有关业务时会面临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及非法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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