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内外贸市场一体化的影响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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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对内外贸市场一体化的影响分析“互联网+”对内外贸市场一体化的主要影响 (一)“互联网+”改变了传统贸易经营方式,简化了内外贸业务流程 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我国内外贸市场主体正逐步融合,传统贸易企业经营方式也随之转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抑制了我国多数制造企业的外贸订单,因此部分企业选择同时经营内贸和外贸,并通过成本较低的电商平台打开国内贸易市场,促使我国贸易企业市场范围逐步扩大。如2013年,单仁资讯集团通过淘宝网开展网络营销,成功实现了企业外贸到内外贸共存的转型。近年来,我国传统贸易企业的销售业务由网络推广互动转变为与平台企业合作或企业自建平台。如浙江义乌批发市

2、场通过“义乌购”将实体店与网络商户绑定,形成商铺、供应商和商品各7万个、21万家和170万种,为国内外零售商家提供了环节少、渠道多的服务。此外,我国新兴贸易电商企业加速拓展,依据自身互联网平台优势,有效运用物流配送和先进网络技术等资源,将商品销往多元化海外市场,不断拓展海外货源。贸易经营方式的转变简化了我国内外贸易业务流程,在贸易交易方式上表现尤为突出。互联网电子商务促使传统有纸贸易减少,部分纸币、汇票和支票等支付单证也被电子货币代替,内外贸业务流程均可在网上平台进行,简化了业务流程与时间。 (二)“互联网+”促使内贸市场逐步完善,内外贸市场规则趋于一致 传统国内贸易因行政分权、制度保守、信用

3、不足和供需不平衡等因素制约,与国际贸易市场规则相差较大。而在“互联网+”的推动下,互联网依据自身无时空限制的优势条件,通过统一的准入标准、信用制度、交易准则和金融体系等,打破了传统内贸交易市场的行业垄断与地区分割,真正形成了全国统一、覆盖面广的内贸交易市场。例如,淘宝网每日有上亿用户开展交易,因此电商平台交易24小时从不间断,数十亿件商品、九百万卖家、包裹量遍布全国,促使供给和需求的高效、全方位匹配,推动了要素和产品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推广,国内贸易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逐步完善,打破了国内外贸易市场分割局面,内外贸易市场规则趋于一致。同时,互联网将销售、支付

4、、物流和服务等贸易要素相融合,整合了一套完整的贸易流程,信息系统的完善也使内外贸市场规则差异逐步缩小。并且,内外贸易市场的运作方式也更为公开明晰,检验检疫、支付方式、通关物流和退税与结汇等差异逐步缩小,国际贸易环节与链条均实现重组。近年来,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对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信息的资源整合,实现了内外贸供应链各节点的信息公开与共享,缩短了内外贸支付、流通等环节,显著提高了我国各环节内外贸供应链管理水平。综上所述,“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促使贸易市场不断完善,我国贸易市场已建立起内外贸通用准则。 (三)“互联网+”完善了商品流通渠道,实现了内外贸流通服务一体化 内贸和外贸是现代流通体系重要

5、组成部分,是社会化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成熟的内外贸现代流通体系可以完善国家经济运行方式,实现内外贸市场一体化。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使物流业迎来创业高峰,同城快运、信息与物流电商平台等物流融资企业不断增加。据数据显示,我国物流领域公路运输规模为4万亿元,物流企业有80万家,运输车辆和货运司机分别有1600万辆和3000万名。互联网与物流运输的结合,推动了我国快递业发展,极大地扩充了我国内外贸易市场。如图1所示,2015年邮政企业和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累计完成4039.3亿元,同比增长26.1%,业务总量达5078.7亿元,同比增长37.4%。其中,同城业务收入累计完成400.8亿元,同比

6、增长50.7%,异地业务收入累计完成1512.9亿元,同比增长33.8%;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收入累计完成369.6亿元,同比增长17%。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消费者可以随意选购全球商品,并凭借快捷的网络支付与跨境物流实现选购商品送货上门。据预计,未来几年里,互联网、物流公司与社区物业将合作建立庞大的新市场,传统社区便利店将成为电商或物流平台的展示店或者配送节点,社会第三方社区服务资源将被重组整合,社区服务将被线上统一规范化。由此,“互联网+”通过整合物流信息,形成了物流低价与规模优势,打破了传统贸易信息受阻和壁垒局面,统一了内贸市场,拓展了对外贸易市场范围,缩短了内外贸市场界限,实现了我国内

7、外贸流通服务一体化。 (四)“互联网+”减少了贸易交易成本,提升了内外贸金融效率 “互联网+”将销售渠道拓展至价值链高端,为我国内外贸易发展带来新方式。“互联网+”催生了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贸易的形成,转变了传统外贸企业与国外消费者直接联系较少的境况,开辟了国内外贸易市场新渠道。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展示、销售产品并传递在线信息,直接面对国内外所有个体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并与其进行实时互动,促使自身根据自身或客户需求及时调整生产和营销策略,极大节约了贸易交易成本。一方面,我国国内电子商务也迅速发展,并通过整合资金流、建立诚信体系和供应链节点企业,缩短了贸易支付环节,降低了商品库存,节约了贸

8、易成本。另一方面,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贸易的产生,转变了传统对外贸易模式,将发票、单据等网络信息传输至买方,缩小了对外贸易交易成本,提升了海外消费者商品选购的便利性。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升了我国内外贸金融发展。如图2所示,201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63万亿元,同比增长30.4%;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此外,企业通过设立仓储和体验店等,完善贸易营销渠道、培育自有品牌和提升客户体验,以获得更高的附值。由此,在“互联网+”的促进作用下,内外贸易搜寻、交易和价格成本均极大降低,促使传统批发贸易方式转向分散零售贸易方式,提升了内

9、外贸金融效率。 “互联网+”在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外贸企业缺少“互联网+”观念 电子商务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式,但目前仍有众多个人、企业和政府部门缺乏对“互联网+”的正确认识。首先,大部分政府管理机构对“互联网+”持有观望心态,忽视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缺乏较为完整和系统的部署与规划,因此对“互联网+”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认可度不高,对其在内外贸市场运用中的扶持力度不足。其次,个人和内外贸企业缺乏对“互联网+”的全面和正确认知,害怕其冲击现有生活方式和商业模式,因此对其抱有怀疑心态。并且,在部分工业制造业和传统农业行业中,“互联网+”模式的认知度与运用程度普遍偏低。

10、再次,大型内外贸企业的参与度低于中小企业,致使社会各界对“互联网+”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认可度不足。据商务部数据预测,2016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总额将达到65000亿元,同时在未来几年内,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年增长率将超30%,所占比重将提升至20%。此外,部分大型贸易企业虽有意愿运用“互联网+”技术,革新传统商业模式,提高企业经济收益,但出于历史惯性与自身惰性等原因,不愿主动、积极地改变和承担革新成本,不愿放弃既得利益与传统经营方式,因而对“互联网+”使用度较低。由此,我国内外贸企业较缺乏“互联网+”意识。 (二)传统内外贸体制不适应“互联网+”需求 政府的监管体制跟不

11、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比较滞后,制约了对内外贸一体化进程。首先,内外贸管理体制相对滞后,束缚了“互联网+”行业良好发展。我国内外贸管理体制不适合运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申报和审批,缺乏实施针对性接收和分析的数据,监督控制与管理存在困难。比如,我国传统贸易通关重点应用于大批量产品,结汇与退税等环节比较复杂,通关周期比较长及相关费用较高。其次,我国尚未设立符合“互联网+”健康发展的体制环境,各部门间缺少相应沟通,造成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现象。例如,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缺乏管理设施和方法,邮局只提供总包清单及路单给海关,导致海关无法有效监管通过邮局通道入关的产品。再次,我国各“互联网+”与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的融

12、合的试点城市和试验区域相关政策体制尚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竞争及统一市场环境建设,并为不法企业创造了“钻空子”的平台。例如,我国各海关、检验检疫和税务等部门在通关、产品品种限制与退税等环节的具体实施口径完全不同,制约了我国内外贸市场一体化进程。由此看出,我国内外贸体制大部分不适合“互联网+”需求。 (三)内外贸市场“互联网+”技术法律标准滞后 目前,“互联网+”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缺乏专门的规范及标准。首先,我国内外贸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形式和平台等与传统商务活动有较大差别,并出现了较多新法律问题,比如电子证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和电子签名认证等

13、,对现行传统的民法和商法提出了挑战。其次,我国内外贸企业互联网交易环境不规范。例如,由于我国有些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假推广、侵犯知识产权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导致国外部分电子商务平台针对我国制定了歧视性的规定,包括:较高的佣金及严厉的处罚办法。再次,我国“互联网+”新型贸易方式的通关与税收监理、检验检疫和外汇监督等环节,缺乏相应标准和规范。比如,我国海关总署制订了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监管办法,由于“互联网+”属于“集中申报”货物范畴,无法享受特殊申报政策。同时,我国只修订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与电子签名法等较少法规,由于电子商务在交易方式和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存在较大差距

14、,导致现行管理体制与法规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可见,我国内外贸市场“互联网+”技术的法律标准较为滞后。 (四)内外贸市场网络基础配套设施薄弱 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比较滞后,缺乏“互联网+”模式发展环境。首先,我国内外贸市场网络基础设施比较滞后。我国网络基础设施水准和其他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新兴电商行业生产服务标准落后,并且有关接口不统一,制约了“互联网+”发展,导致“互联网+”技术重复开发和效率低下。其次,我国内外贸市场的配套行业发展比较落后。“互联网+”在我国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物流和支付等领域,缺少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企业,致使商品贸易流通中普遍的物流配送时间较长、包裹无法全程追踪、物流费

15、用较高和不支持退换货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内外贸市场一体化发展。例如,在支付领域,我国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和财付通等,在国外应用尚未普及,且其国际竞争较为激烈,导致第三方支付企业无法有效配合新型贸易方式。最后,我国对“互联网+”技术投入不足,缺乏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在电子商务竞争中无法与发达国家匹敌。我国内外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投入严重不足,信息化程度低,运用范围受局限,造成内外贸企业对“互联网+”无法有效应用。据相关数据显示,国际中小型企业信息化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均为3%,而我国仅有不到30%的中小型企业此比重超1%。可见,我国内外贸市场网络基础配套设施较滞后,严重制约了内外贸市场一体化。 基于

16、“互联网+”推动我国内外贸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一)大力推广“互联网+”技术,加快内外贸市场一体化 我国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全球化、虚拟性与无纸化等特点,加快贸易新形态实现和内外贸市场一体化速度。首先,企业应鼓励传统产业设立互联网思维,积极推广“互联网+”技术。企业应正视“互联网+”变化,认清其带来的正面或者负面影响,使“互联网+”为我所用。其次,我国应转变管理意识,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互联网+”技术,不断制造出新产品、业务与模式。如,我国应正确认识“互联网+”引发的打破信息不对称、减少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和对国内外市场影响,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最

17、后,我国应推进“电商换市”策略,运用“互联网+”和智能化等先进技术,推进传统产业和“互联网+”同步发展,逐步放宽内外贸市场准入,推进快速响应及联动处置。最后,我国应通过媒体宣传和推广“互联网+”技术,培养企业运用“互联网+”意识。我国应大力支持和鼓励中小型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大投入技术领域资金力度,加快我国内外贸市场一体化进程。 (二)加速融合“互联网+”与贸易,构建内外贸市场一体化体制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环境,需将“互联网+”与内外贸加速融合,形成开放、共享的贸易经济运行新模式。首先,我国应加快推进“互联网+”向社会经济各领域深入,将互联网与贸易融合作为创新突破

18、点,综合国内外贸市场的创新力量,大力推进融合性新兴贸易模式发展,并将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同时,企业应加强重点商贸领域前瞻性布局,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其次,我国应有效协调各部门的管辖权限,加深政府公共服务系统与“互联网+”的融合,有效整合各部门重叠性的业务分工,填补我国内外贸公共服务盲区。同时,我国应协调和配合内外贸管理体制和管理政策。各级商务部门应增强与海关、税务、质检和工商等部门的交流及合作,建立商务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互动机制。最后,我国应规范和调整管理贸易体制,整合流通资源,促进内外贸领导机构及组织形式的一体化。我国应设立各行业商会,保证市场的有序竞

19、争,规范内外贸企业经营行为,加快构建内外贸市场体制一体化。 (三)应用“互联网+”平台,促进内外贸市场信息服务一体化 我国应有效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政务新媒体拓展和内外贸市场信息服务一体化。首先,我国应运用“互联网+”推进行政管理方式信息化,加快健全“互联网+”监管信息服务体系,提高各相关环节便利化水准。其次,我国应提升互联网企业通关便利化程度,加速退税系统、电子口岸结汇与“互联网+”平台支付与物流等企业的联系,完成监管工作的前后推进、分类通关管理。同时应大力建设“互联网+”商品检疫监督管理系统,分段试行“检验前移、仓储集中和监管”的检疫新模式,完成“互联网+”贸易政务信息与大数据的相互

20、连通。最后,我国应鼓励各商务部门与运用“互联网+”的贸易企业合作,共同搭建信息网络共享平台,疏通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和数据障碍,研究和出台我国公共数据开放战略,提升各级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的在线公共服务体系。基于此,我国应增强企业、工商、海关和税务等方面的协调运作,通过相关监管部门、第三方贸易服务平台与企业的信息共享,为 “互联网+”内外贸企业提供强大的信息服务支持,进而提高内外贸市场一体化水平。 (四)完善“互联网+”法律标准体系,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市场环境 “互联网+”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法律保障,我国应健全“互联网+”法律标准体系,更新内外贸一体化市场环境。首先,我

21、国应建立统一的“互联网+”标准体系,推动新型业态的拓展。我国应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交易、税收、通关和结汇等监管办法,加快健全关于“互联网+”主体身份的有效核实和管理、税收和支付及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知识产权等法规,设立“互联网+”标准体系。其次,我国应有效调整税则税率,针对国内外差价较大的产品,修订贸易税则,降税和取消行邮税,施行单一税制,使我国贸易与国际接轨。同时,我国应扩充“保税货物”范围,重新修拟中国海关法中“保税货物”的界定,并为网络购物保税进口模式提供相关法律支持,推动该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后,我国应规范“互联网+”国际贸易,研究和制定与相关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则及条约。我国应运用新型贸易方式谈判,设立“互联网+”国际合作机制,参与国际组织的峰会与项目洽谈,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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