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思想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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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为本”思想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探析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确立了求真务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正式载入宪法。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进程新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以人为本”思想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集中体现 人的问题始终是马克思主义者关注的中心问题,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学说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革命理论,人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的各种权利的充分展现,它与以人为本思想以及人权实践是紧密联系的。 (一)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立论基础是“现实的人”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

2、活动的人”。离开社会的赤裸裸的“人”和人的本质是不可思议的,也谈不上人的权利,因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人权的现实基础是经济发展水平,而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人类自身,生产力、生产关系都是在人的支配和掌握下才得以发挥作用的。“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是他们个体发展的历史,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如果离开了人类的自觉活动,离开人的自主创造,社会历史就会停滞不前,人权的实现就失去了基础。一切活动的主体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人,一切社会的有机体都是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由人群所组成的,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都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可见

3、,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现实基础是以“人”为本的。 (二)社会主义人权观的落脚点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社会主义人权观强调从“人”的社会条件出发解决人权问题,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落脚点,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对人的发展的终极关怀,包含着深刻的人权思想。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理论,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少数人个性畸形膨胀和多数人个性发展受到严重阻碍的有力批判。第二,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的权利是在劳动实践中获得的,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逐步实现的,而共产主义是人类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是人的自由权利的真正实现。第三,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的平等权得以真

4、正实现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考察了资产阶级平等观的阶级实质后,指出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就是消灭阶级本身。“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2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创造人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 二、“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价值取向 2004年我国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的条款,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在社会主义人权实践中,以人为本的人权保障

5、思想已经渗入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之中,同时也规范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使其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一)“以人为本”思想贯穿人权保障的发展历程 人权问题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忌谈“人权”到发表政府白皮书高举人权旗帜。1989年,江泽民等中国领导明确提出,要从思想上解决“如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待民主、自由、人权”,“要说明我们的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说明

6、社会主义中国最尊重人权”。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世界公布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理直气壮地举起了人权的旗帜。”4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 在人权保障方面,新一届政府非常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从全民动员预防非典、禽流感,到免费救助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从废除强制收容遣

7、送条例、对流浪乞讨人员由遣送转为救助,到修改道路交通管理法;为了对人权进行更加全面的保障,我们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用宪法保障人权5。 (二)“以人为本”思想在“人权入宪”中得到充分体现 列宁曾说过:“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62004年的宪法修改引入“人权”概念,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概括、提升和统摄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突出了人权原则7。 2004年的修宪在写入“人权”概念的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不仅体现了宪法的价值取向而且具有重大的现

8、实意义,主要表现在:首先,“人权入宪”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而且还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从而大大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其次,为国家今后在人权方面的立法打下必要的宪法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宪法也不能代替国家立法机关正常的立法工作。人权既然已经入宪,国家立法机关可以依据宪法规定,大力加强各方面人权的立法工作,作到人权保障有法可依。 三、深化以人为本,促进人权保障 以人为本思想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的进步,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包括人权保护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赋予了新的使命。在人权入宪背景下,如何更好体现“以人为本

9、”的思想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所以我们要深化以人为本思想,促进人权保障的不断完善。 第一,在社会主义人权建设中落实以人为本。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价值取向就是人的全面发展,其目的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让人民群众获得最大好处,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不竭的动力。达到这一目的,要从多方面着手: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在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中落实以人为本;发展生产力,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中落实以人为本;在保障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利中落实以人为本;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在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中落实以人为本8。 第二,在人权保障中落实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关键在“人”,我们

10、的各项工作都要树立人本意识,尤其是在解决当前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时,要处理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着力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进一步增加就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解决特困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 第三,在社会发展中处理好实践人权与落实以人为本的关系。要从本国实际出发,走有本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逐步实现以人为本。要立足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统筹各个方面,协调各种利益,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和谐四位一体的目标中发展人权,实现以人为本。 总的来说,虽然我国的人权保障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它深刻的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并将其贯彻始终,对我国人权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权建设和以人为本是在互动中共生和发展的。多实现一点人权,就是在落实以人为本的道路上向和谐社会又进了一步,彻底实现了的人权,就达到了完全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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