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背景下大学生权利保障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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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校”背景下大学生权利保障之思考? 一、大学生权利的涵义 所谓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由于权力是以获得利益为主要用途,所以权力也可以理解为权益。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明确规定了大学生的各项权利:第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第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第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第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

2、证书的权利;第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大学生的身份比较特殊,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这使得他们的权利也具有多种层次和类型。首先,他们是公民,和我国所有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意义上的各项基本权利;其次,他们大多年满18岁,是成年人,具有法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即具有民法和刑法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具体权利;再者,他们是学生,这是他们不同于其他公民的特殊之处,这使得他们拥有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种受教育的权

3、利。当然,大学生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这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本文只探讨大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 二、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权益纠纷的案件在大学里经常发生,已经成为大学校园一个热点问题,也引起了多方面的广泛注意和重视,这体现了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法治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校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包括学生)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大学建设的必然要求。 由于大学生的主要活动范围在校园内,因而与大学生权利保障有关的事件和行为也主要发生在校园内。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与学校、教职员工和其他同学发生各种法律关系,这其中有少

4、量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纠纷)和刑事法律关系(如人身伤害纠纷),更主要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围绕着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在学校和学生之间发生的管理和被管理的争议(如学生因考试舞弊、打架或者其他行为被学校开除而引起的争议;学生因考试不及格而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等)。在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方面,学生是被管理方,相对处于弱者地位,其受教育权也最容易受到学校侵犯,一旦受到了侵犯,学生也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法律救济。因而,如何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受教育权不受侵犯,就显得非常必要。 三、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 大学生权利之所以经常受到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有大学的教育管理理念落后、教育管理制度不合理以及

5、部分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缺乏等几个方面。 1、教育管理理念落后 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的管理理念总体比较落后。整个学校系统的运行机制带有鲜明的行政化特色,过于强调管理方的管理权威和被管理方的服从,而忽略了被管理方的权益和地位,这不仅体现在国家、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方式制约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体现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方式导致学校容易侵犯学生应有的权利;而另一方面,学生由于从小就受到这种教育管理模式的影响,自身也难以产生权利意识,往往将学校视为绝对权威的机构,很少对学校的管理体制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侵犯自身的权利提出异议。大学每年的迎新时期,各高校一般都会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组织学生学习学生

6、手册,但是学习的重点往往是强调学校的管理制度以及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严重后果,更多地是强调学生应承担的义务,而较少提及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2、教育管理制度不合理 我国大学的管理制度,如学生行为规范、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综合评价等,往往比较注重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其合法性及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保护有所忽视,甚至与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存在冲突或背离。比如部分高校对校园内大学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罚款,这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侵权行为。大学生不文明行为,应该以教育为主,特别严重的也可以予以纪律处分,但学校无权罚款,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又如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教育管理人员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

7、查学生的宿舍,或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对学生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又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而不给学生申诉、辩解的权利,这是对学生法律救济权的侵犯。 3、教职员工师德师风缺乏 教职员工良好的师德师风和高度的服务精神是确保学生充分享受各项权利的重要前提。如果教职员工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自己作为教育者和服务者应有的职责,就一定会侵害到学生的权利。如教师不良的教学工作态度,就会造成学生不能享有高质量的教育;后勤部门工作人员不良的服务态度,就会使得学生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就业指导部门比较差的服务意识和较低的工作效率,就会影响到学生顺利就业,等等。教职员工所有的这些不良行为都会对大学生的权

8、益构成侵害。 四、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几点措施 1、转变教育管理理念 随着我国依法治校理念的形成与发展,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演变为一种教育协约关系,即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基于宪法和法律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法律关系。教育的目的并非是行使教育者的支配权,而是提高教育服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靠各种教育法律来维持,不是靠行政关系维持。高校应该在充分认识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重新审视自己的管理行为。在管理工作中,要转变对学生的管理以控制为主、以服从为主的思想,逐步淡化管理者意识,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学生意见。比如说在放假、熄灯、收看奥运会或其他重大节目以及学生公

9、寓设备建设等问题上咨询学生意见;学校可改变现有学生会组织的性质和地位,通过适当放“权”,使学生会组织的代言人角色由校方代言人转向学生代言人;此外,高校还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设立自由论坛,为学生提供更多表达意见和参与管理的渠道,同时也为学生权益保障和疏导不良情绪提供切实的帮助。 2、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要完善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就要转变教育管理观念,真正做到一切工作“以学生为本”,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修改。学生管理工作要系统化和理论化,要将学生的素质教育充分落实。 应依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规章制度。在制定学校

10、规则时,首先必须确保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即要保证其合法性受法律的制约;其次要符合形势,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和社会大环境相适应,与素质教育的要求相适应,做到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三是要结合学生工作实际,针对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违法现象找对策,解决实际问题;最后,学校管理规则的制定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应大力提倡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到校规的制定中,使校规更加科学合理,同时用以减少学生对校规的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 3、增强大学生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 大学生权益保障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而要做到这一点,增强大学生自身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学校方面来说,一方面应加强学生的法制

11、教育,使学生熟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拥有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另一方面要加强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法制教育,提高教育者的法律素质。学校的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同时,也要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以减少、杜绝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不懂法、不守法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此外,高校还应重点培养一支懂法、知法,并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教育管理的高素质的学生管理工作队伍,增强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的意识,担负起自己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的责任。 4、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缺乏有效救

12、济的权利是无意义的。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3在教育领域的救济方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的救济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另一类是法律救济,分为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而行政救济又可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从完善高等教育法的角度出发,首先要明确高校处分权的性质及行使处分权的条件和范围,畅通学生行政诉讼途径。在司法实践中,高校处分权更多的被当作学校内部的纪律处分,而不是高校“行政处罚”,因此,学生不服学校处分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向学校或者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将一些对学生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校处分权明确界定为行政处罚权,以便学生能够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要将高校建立和完善申诉制度纳入高等教育法调整的范围。为了确保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应当做到申诉制度有法可依。学校应成立专门的申诉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因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勒令其退学或者对其进行严重的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争议而提起的申诉,同时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申诉的程序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另外,处理学生权益纠纷也可以引入仲裁制度,根据原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教育领域的部分纠纷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实行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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