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义”思潮与国企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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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主义”思潮与国企改革国企改革以来,随着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公司制度很快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普遍推崇。时至今日,经济学界不少人就认为公司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救世主,公司制改造是拯救国有企业的灵丹妙药。因此,“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必须实行公司制”,“公司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正确选择”,“对于绝大多数企业,必须改为股权多元化公司”。在他们的眼里,公司制度完美无缺。公司制度适用于哪里,哪里就会出现奇迹。只要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国有企业便可以起死回生。他们希望将全部国有企业彻底公司化。这种对公司制度的过分迷信和盲目崇拜,是国企改革的形而上学,是一种“公司主义”思潮。鉴于目前中国经济学界对公司制度的普遍痴

2、迷,甚至可以将这一思潮称之为“公司拜物教”。 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一分为二看待公司制度,反对盲目崇拜,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照抄照搬。然而,公司主义思潮,作为国企改革的形而上学,已经并且正在对国企改革产生深刻影响和严重危害。如果不予以纠正,它将给国企改革乃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公司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公司制度是西方经济文明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西方经济发达的重要源泉。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度与其他企业制度相比,具有很多优势。它本身所具有的鼓励投资机制、民主决策机制、权力制衡机制等等,使它既适合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迅速发展,同时还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

3、完善。公司是迄今为止最为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的企业形式。但是,公司制度作为历史的产物,并非完美无缺,它存在自身的缺陷和不足。 首先,公司制度容易导致股东和雇员之间贫富两极分化。公司股份归于股东,所以股东统治着整个公司,雇员必须服从股东。股东凭借自己拥有的股份,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而雇员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来获取报酬,而报酬的多少往往由股东决定。因而,公司制度往往导致股东和雇员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进而导致整个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 其次,公司制度没有充分调动每一个雇员内在的自发的劳动积极性。公司制度的重要优点之一是它充分调动了股东的内在积极性,但公司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它不能充分调动每一个雇员的内在的自

4、发的积极性。因为公司雇员并不是公司的所有人,所以公司雇员不可能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公司的每一项工作。即使公司采取各种可能的奖励措施,但也不可能充分调动广大雇员的内在积极性。而在任何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才是最为活跃的生产要素,只有充分调动每一个劳动者内在的自发的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的发展生产。所以,公司制度不是最完美的企业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第三,产权多元化是公司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公司制度离不开私有制条件。尽管目前存在国有独资公司,但它必须存活于产权多元化的公司的海洋之中。因而,公司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离开了私有制,公司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第四,公司制度建立在人性自

5、私的哲学理念之上。公司制度中的监督制约机制就是这一思想的外在表现。这既是其现实的成功原因之一,同时又是其历史的局限。 总之,公司制度尽管是优秀的企业制度,但并非是完美的企业制度,仍然存在巨大的挖掘潜力和改进余地。国企改革可以借鉴公司制度,但没有必要将公司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模板。我们完全可以在公司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更具活力的企业形式,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国有企业。 二、公司制度不等于现代企业制度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对待现代企业制度。然而,目前经济学界普遍认为“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度”,“公司化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6、这是用停滞和片面的眼光对现代企业制度所作出的形而上学的解释。 公司制度不等于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是在对现存各种企业制度进行比对、总结和抽象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企业理论。尽管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来源于公司制度,但现代企业制度不是对公司制度的完全复制和抄袭,而是对公司制度内在合理性的高度抽象,是对公司制度精髓的进一步概括和总结。公司制度本身既有其精华,也存在历史的局限和不足。现代企业制度吸收其精华,舍弃其不足,是对公司制度的扬弃。比如,现代企业制度吸收了公司制度中独立经营的基本原则,但并不坚持公司制度所要求的产权私有化和多元化特征。所以公司制度并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 其次,现代企业

7、制度并非指某种具体的企业形式,而是一种抽象的企业治理原则,其本质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公司虽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但并非现代企业制度惟一的表现形式。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一种抽象的理论,它可以演变出有别于公司形式的无限多种其他现代企业形式。尽管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形式,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公司形式是我国国企改革的惟一选择和最佳模式,更不能漠视和否认已经存在和可能即将出现的适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其他现代企业形式。勿庸置疑,“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但是,这并不是说公司制度是国企改革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不可以把现代企业制度局限地理解为公司

8、制度。 再次,虽然公司是迄今为止最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现代企业形式,而且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为公司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完美形式和最后形式。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不是固化的僵死的教条和模式,而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理论。所以我们不能把现代企业制度静止地理解为公司制度。尽管公司制度是近现代历史的文明成果,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放射着耀眼的光芒,但它是否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必须理性对待,我们绝不能对它盲目地迷信崇拜和照抄照搬,更不能在国企改革过程中用它画地为牢、故步自封。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我们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实

9、际相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新形式,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公司制改造不是拯救国有企业的灵丹妙药 公司主义思潮的核心思想是,西方国家之所以经济强盛,是因为普遍实行公司制度。我们国家之所以经济落后,是因为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因此,国有企业只有进行公司制改造才能扭亏为盈,公司制改造是拯救国有企业的灵丹妙药。 理论联系实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公司主义思潮机械照搬公司制度的做法,是脱离实际的形而上学,对于国有企业,不是对症下药,不能药到病除。要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问题

10、,就首先必须认真研究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 国企改革是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一切事务由政府统管。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庸,缺乏任何独立性和积极性,因而经济效益低下。而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转变为完全独立并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充满活力。因此,从国企改革一开始,国家就已经认识到国企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管的太多太死,于是便开始将本来属于企业的权力逐步从政府交还给企业。但是,直到今天,政府并没有将属于企业的全部权力交还给企业。政府仍然控制着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最核心的权力国有企业干部任免权。因此,国有企业一直没有从政府的干预中完全脱离出来,国有企

11、业始终没有获得真正的自主经营权。事实表明,导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于国企干部选拔任免的干预,这既可以说是“政企不分”,也可以说是“管理不科学”。具体情况是,国企经营者受命于政府,因而国企经营者向政府负责,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国企经营者并不把企业效益放在心上。因为国企既不是政府自己的,也不是经营者自己的,企业效益与二者的切身利益没有多大关系。结果,国有企业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奏效,不能有效保证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忠实而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国有企业的病症虽在企业,但病根却在政府。政府享有企业干部任免权但拒绝监督,而职工享有监督权却没有最终人事决定权,即政府对企业干部任

12、免权的干预是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源。归根结底,这是一个政企不分的问题。所以,政企彻底分开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那就是将政府对企业干部任免权交还给企业自己,让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企业管理者。这样自然会使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全体职工负责,全心全意履行代理管理的职责,国有企业自然起死回生。事实上,国企改革问题虽然重大但也非常简单,即政府必须完全彻底放弃企业干部任免权,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本企业的管理者。这种方案不是有效无效的问题,而是政府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从目前国企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司制改造的实质是解决产权多元化问题,不是政企分开问题。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之后,会产生两种结果,要么让企业部分国有资产转化为非国

13、有股,要么让国有企业彻底转化为私营企业。前者,尽管在形式上转化为多元化公司,但国有股政企不分的病根依然存在,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问题,而且还削弱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这不是对症下药而是缘木求鱼。后者,虽然从根本上解决了国企问题,但企业的社会主义国有性质已不复存在,背离了国企改革的初衷,无异于削足适履、杀鸡取卵,这种做法绝不能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所效仿。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是我国国企改革的根本和关键,它将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局的成败。然而,公司主义思潮,作为国企改革的形而上学,正充斥在整个经济学界并将继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产生深刻影响和严重危害。在此之际,我们应当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对它进行旗帜鲜明的批判和反对。 (收稿日期:2006-09-06 责任编辑:张书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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