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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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作 者董志峰,甘肃政法学院教务处副处长、副教授 随着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及“法治政府”进程的加快,传统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藉此,许多法学界、教育界的专家立足不同方位、选取不同视角,对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多方面、全纵深的探究,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笔者在深入学习诸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法学教育研究和实践,以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司法实践的复杂性、综合化、国际化以及法律学科的应用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为研究坐标,以教学型政法类院校为研究基点,提出了构建“复合型、应用

2、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设想,以期增强法学教育的科学性和法学本科人才的适用性、较好地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一、“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的内涵特质 人才培养模式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它关乎着“培养什么样的人”和“怎样培养人”等重要问题。综观我国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许多学者专家也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着“专业设置过多,培养口径过窄;培养目标单一化;管理体制条块分割;课程体系不合理;教学手段落后,学生实务能力严重不足;考试方法呆板,忽视学生创造思维的培养”等突出弊端,已经

3、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有很强的实践性;而法律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治国理政、解决社会纷繁复杂问题的工具。因此,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亟需从“对口型”、“专才型”、“单一型”转向“复合型、应用性”,使高等法学教育既为政法机关培养人才又为社会各界培养人才。 “复合型”是相对“单一型”而言,“应用性”是针对“研究性”来讲。“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旨在培养具有公平正义理念,具有完善扎实的跨学科基础知识,具有深厚优良的法学学科体系知识、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具有国际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4、、法制建设需要和法律职业特殊性要求的全面发展的新型法律高级专门人才。 “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是21世纪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同时也是教学型大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理性选择。教学型大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量的高级应用性人才,并且这种人才必须是复合型的。就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而言,首先要使其具有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否则就是没有法律灵魂的法学教育。其次,要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包括正确的政治态度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优良的思想品质、良好的道德修养(包括职业道德)以及过硬的职业能力,否则就是有缺

5、失的、不完整的法学教育。第三,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既具有广博的多学科知识背景、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又具有创造性地分析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否则就是不成熟的法学教育。第四,既要为政法部门服务,更要为社会各部门服务。“法律本科教育的基本任务具有二元性,既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需要的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要彻底改变只为政法机关服务的“对口型”人才培养目标。不然的话,法学教育的出路会越走越窄,法科学生的前途将更加渺茫。 21世纪既是经济的世纪,也是法治的世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将日

6、益突出。因此,培养“复合型、应用性”的法学本科人才是高校新的历史时期的理性抉择,更是教学型高校高质量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的明智之举。 二、“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架构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指导下,为满足多方面教育需求、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形成的人才培养活动的某种结构样式和运行方式。”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管理制度、评估制度等是人才培养模式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因此,“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架构应抓好以下几点: 1、顶层设计建立“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能为法律职业及各行各业服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

7、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国家教育方针的具体化,是构建人才培养模式的顶层要素。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仅法律实务部门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而且社会各界(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生产经营型企业、各类中介及代理机构等)也更加需要。因此,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定位上一定要抓住两个关键要素进行顶层设计:一是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人才”,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二是培养“能为法律职业及各行各业服务的人才”。也就是说,法学教育的服务面向应从专门为政

8、法机关培养人才向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核心目标、兼为社会各界培养专门人才转变,从而为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服务。 2、基础工程建立“学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化”的法学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法学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既需要各个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也需要各个部门(包括高等学校、法律职业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等)的通力合作,必须变“小法学教育”为“大法学教育”。正如霍宪丹教授所言:“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是法律职业教育,是二者的统一;法学教育不仅有学历教育,也有非学历教育;法学教育是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法学教育是教育制度与法律职业制度的有机结合。

9、”为此,我们当前必须树立“大法学教育”观念,建立 “学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化”的法学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要按照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与人格养成有机结合的思路,强化学科教育,构筑跨学科、综合性的知识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实务训练,培育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特别是要把第一课堂以外的职业培训内容纳入课程体系,并给予适当的学分,使学生加以修读,从而治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顽疾,培养集法学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于一体的高级应用性法学人才,使其真正成为法治的维护者、捍卫者和创造者。 3、科学管理推行完全学分制,构建科学、灵活、有效的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高

10、校虽然都实行了学分制,但绝大多数高校并没有实行“弹性学制”,以至于这种学分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学分制,尚未摆脱学年制的束缚,因而还不够科学、灵活、有效。完全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取得最低必要学分作为毕业标准,以选课制、导师制、弹性学制为基础的教学管理制度。在现阶段,“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方面,完全学分制要求课程标准化、模块化,要求大量开设选修课。这样,就可以使学生根据社会、就业和个人发展需要跨专业、跨学科、跨院校地选课。另一方面,通过“弹性学制”可以弥补我国法学教育的先天不足(即仅用四年时间完成高中起

11、点的法学教育),对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毕业要求的学生延长修业年限。这样,就可以构建一个科学、灵活、有效的教学管理制度和竞争激励的学习机制,营造积极向上的优良学风,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4、质量检验建立“学校级与国家级协调一致”的法学教育考试与评价机制。 考试与教学评价是实现教学目的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具有很强的监督、导向和选拔功能。有人称其为学校的“指挥棒”。因此,“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必须依靠科学严谨、协调一致的考试与评价制度。建立科学严谨的课程考试制度,包括命题、施考、阅卷、试卷分析及考核方式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杜绝重知识再现、轻能力发挥的考试

12、弊病,以确保考试目的与人才培养目标的一致性。建立“多维度、交互式”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以充分调动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多方面管理的智慧与力量,保障教学过程与教学结果的同一性。积极适应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使学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评价制度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及制度基本协调一致。因为,“法学教育是生产流程,司法考试是质检体系”。当然,法学教育绝不能完全囿于司法考试的束缚。正如大法官公丕祥教授所言:“法学教育在目标上应与司法考试进行必要的衔接,把司法考试的内容纳入教学范畴,但同时也要注意到,法学教育并不仅仅是培养会考试的人员,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单凭司法考试

13、所无法检验的。法学教育的定位固然应当考虑司法考试的要求,但也不能急功近利使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思维方式。” 三、“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 “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的培养,最终要落脚于科学有效的课程设计与教学运行机制以及优秀教师队伍的创造性教学实践,使抽象的培养模式具体化、静态的教学体系动态化以及天真的教育对象社会化、理性化、职业化。 1、着力于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计,构建有利于“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成长的课程体系。 课程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性工作,是高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中之重。构建有利于“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成长的课程体系,在设计上要做到

14、以下几点: (1)要贯彻以学习者为中心、多方参与教学计划的科学理念。 “以学习者为中心”,是指课程设计要充分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既要保证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可选择性和课程间的逻辑性,又要注重课程的属性和开设方式,使理论课与实践课结合、讲授课与讨论课结合、必修课与选修课结合、课堂教学与专题讲座结合、传统课堂与网上课堂结合、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及第三课堂结合。“多方参与教学计划”是指课程设计要密切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邀请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学生代表进行深入讨论,共同确定培养方案。 (2)要建立以模块化为基础的跨学科、跨专业、跨院校选修的课程结构体系。应设

15、置哲学、文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社科类和心理学、数学等自然科学类基础性模块课程,以培养具有跨学科基础知识体系、丰富人文素养与科学底蕴的法律人才。应设置法律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类课程、法理学等14门法学学科共同核心课程(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和“环境与资源法学”作为核心课)和若干个法学专业方向模块课程,以培养具有良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精神以及扎实深厚专业知识的有德性的法律人才。应设置计算机、英语、法律外语、司法文书、司法口才、法律逻辑、模拟审判、律师实务、司法观摩、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如法律义务咨询、普法教育等)、案例分析、法律援助、调查研究(包括公众法律意识的田野调查)等

16、实践活动类模块课程,以培养学生基本的职业技能(如沟通协商、谈判妥协、辩论、起草法律文书、获取运用信息、制订规则、起草合同、证据审核和有效运用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应设置艺术类模块课程,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 (3)制定柔性化的课程修读时区和跨学科、跨专业、跨院校的课程选修限度,强化对学生修读课程的指导,以保证学生构筑起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2、着力于法律职业(实务)能力的培养,构筑有利于“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成长的实践教学体系。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丰富的法律经验来源于不懈的法律实践。检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可

17、见,其明显的缺陷是忽视实践教学、脱离职业教育。因此,要培养“复合型、应用性”的法学人才,必须构筑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强化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 (1)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突出实验、实训、实习、实践等教学环节的地位,明确规定实践类课程的学时学分、教学方式和修读要求,注重实践教学投入,加大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为培养具有创新思维与全面职业素养的实用性法学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2)从司法实务部门聘请学历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承担实践教学任务,选拔高学历的青年教师去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培养“双师型”的教师,为“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的 培养提供优秀的师资保证。 (3)借鉴普通法系国家法学

18、教育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做法,学校与实务部门共同组建负责职业能力培养的机构,改革实践教学内容,落实实践教学任务,强化职业教育和实务训练,从而为培养“复合型、应用性”的法学人才提供强有力的机构保证。 (4)充分利用寒暑假和闲暇时间安排学生开展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以弥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修读时间不足的问题,为培养“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提供充足的时间保证。 3、着力于法学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培植有利于“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培养的优秀教师团队。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的培养必须依靠一支优秀的教师团队来实现。优秀的教师团队不仅要有合理的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而且

19、还要有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联合作战的能力。对于其中的每一位教师而言,既要有良好的师德,又要有过人的师能;既要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新型法学人才的培养,要求教师要摒弃“教师中心、教材中心、课堂中心”的旧观念和“重教学、轻科研,或者轻教学、重科研”的不良倾向,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教学观和质量观,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注重对学生学法的指导,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以及创造性潜能。正如哈佛大学校长CharlesEfiot指出:“法律教育需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因此,不断革新法学教学方法,应成为教师团队教研活动的永恒目标。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重

20、视改革定位,把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学生学习主动性的调动、教学效率的提高作为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如辩论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研究式教学法、图示式教学法、判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依照课程特性和学生特点选择运用最恰当的教学方法或方法组合。应力克注入式教学方法,力戒填鸭式教学方法,遏止“一张黑板、一张嘴、一支粉笔讲到底”的教学行为。注重研究并采用小型讨论班式的教学方法,通过生与生、师与生之间的广泛参与和互动讨论,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批判精神。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增强教学内容的直观性和可接受性,增强课堂教学效果,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建

21、立“大师资观”,促进高校教师、司法实务部门人员、法律研究人员间的合理流动,以增强教学团队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4、着力于完全学分制的落实,创建有利于“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环境。 实行学分制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培养学生的复合型知识结构。因此,要培养“复合型、应用性”的法学人才,必须大力落实完全学分制,从而为高素质的人才成长创建一个优良的教学管理制度环境。严格落实选课制。要开足、开好选修课,鼓励和允许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跨院校选修,切实贯彻落实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精神实质,为实行完全学分制奠定坚实的基础。积极实行主辅修制、双专业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和允许法学专业学生辅修管理类、经济类、外语类等其他专业课程或学位课程,对修读合格的学生发放辅修专业证书或者授予双学位,以有效促使复合型法学人才的成长。严格落实导师制,使学分制与导师制并行运作,防止学生自主选择的盲目性和构建知识结构的非科学性,从而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分制教学管理中的学籍管理。严格落实重修、免修、转专业、转学院、试读或退学制度;严格考试和毕业制度,严把出口关,切实执行弹性学制,对提前或按时取得最低必要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准予提前或按时毕业,否则延长毕业年限,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学生自觉自主地成长为“复合型、应用性”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责任编辑 董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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