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和“方式”两词在法医学教材及相关辞书中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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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和“方式”两词在法医学教材及相关辞书中的应用一、“性质”和“方式”两词在不同版本法医学教材、专著及相关辞书中的应用 在不同版本的法医学教材、专著及相关辞书中,“性质”和“方式”两词的应用,总体上看来有两类:一类是把“性质”和“方式”的含义合用;一类是把“性质”和“方式”的含义分别应用。下面一一举例说明: (一)把“性质”和“方式”的含义合用 (1)在郭景元损伤的鉴定中的应用是“损伤的方式有自杀(自伤)、他杀或意外灾害三种”。 (2)在徐英含死亡与尸体现象中的应用是“暴力死可分灾害、他杀和自杀三种方式”。 (3)在徐英含死亡概述中的应用是“死亡方式分为他杀、自杀及意外三种”。 (4)在中

2、国刑事侦查辞典中的应用是“死亡方式是指造成死亡的方式。确定暴力死并没有完全解决法律问题,还必须进一步解决死亡方式,即死亡的发生是死者自己所为,还是他人加害或由意外灾害所致。故暴力死的死亡方式分为自杀、他杀及意外三种”。 (5)在警察业务百科辞书中的应用是“暴力死又可分为三种方式:自杀、他杀及意外。”“死亡方式是指暴力死亡如何得以实现,即由他人施加或由自已施加暴力,或因某种偶然事件造成。故暴力死方式分为他杀、自杀及意外三种”。 (6)在郭景元现代法医学中的应用是“死亡方式(暴力性死亡的性质)”“死亡性质(死亡方式)”“判断致伤方式,就是判断自伤还是他伤或意外灾害伤”。 (7)在王振原死亡中的应用

3、是:“暴力死如何得以实现,称为死亡方式。”“暴力可以是别人施加的,也可以是自己实施的,或因某种意外造成”,通常有以下几种:自杀死、他杀死和意外死。 (8)在廖志刚机械性损伤概论中的应用是“推断致伤方式或死亡方式(自杀、他杀、灾害)”。 (二)把“性质”和“方式”的含义分别应用 (9)在郑钟璇法医学中的应用是“暴力性死,按情节和性质的不同又有他杀死、自杀死和灾害死等区分。”“勒死的方式很多,最常见的是勒绳绕颈后,用双手拉紧,然后打结固定,保持绳套的紧张力。”“扼颈最常见的方式是用单手或双手扼压颈部”。“对于损伤的性质进行推断,确定他杀、自杀或灾害,是损伤检验的重要任务,也是主要目的所在”。 (1

4、0)在刑事法学辞典中的应用是“暴力死亡指由于各种外力或外部因素侵害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常见有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烧死、冻死、电击死、雷击死、各种外源性毒物所引起的中毒死;以及各种生物所引起死亡的,如用蛇毒或细菌进行杀人的。按施加暴力性质的不同,分为他杀死、自杀死和灾害死”。 (11)在刑事法学大辞典中的应用是“暴力死按死亡情节和性质的不同,又有他杀死、自杀死和灾害死等区分”。 (12)在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司法鉴定教程中的应用是“按死亡性质的不同,又可将暴力死分为自杀、他杀和意外死”、“死亡性质有三种,即自杀、他杀和意外死”和“确定案件性质,即是自杀(伤)还

5、是他杀(伤)或灾害事故”。 (13)在法学辞海中的应用是“暴力死因素主要有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常见有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烧死、冻死、电击死、雷击死;各种外源性毒物所引起的中毒死;以及各种生物活性物质所引起的死亡。在司法理论上,按施暴性质的不同,分为他杀死、自杀死和灾害死。在对尸体检验中,应严格注意区别死亡的性质”。 (14)在中国公安辞典中的应用是“死亡方法用以致死人命的手段。是法医进行命案现埸勘查、尸体检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研究并确定死亡方法对分析案件性质有重要意义。法医学上常将死亡方法分为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捂死等;机械性损伤,如:砍死、刺死、刎颈、枪击等;

6、烧死;电击死;中毒死等几大类”。 二、相关概念 (一)性质 (15)在辞海中对“性质”一词的概念是“性质是指事物所具有的特质,如弹性、药性”。 1.案件性质 在中国刑事侦查辞典中对案件性质的概念是“案件性质是指刑事案件本身具有区别于其它案件的本质属性”。 2.死亡性质 死亡性质是通过法医对尸体检验后,结合现场、案情及有关物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判断。死亡性质分为自杀死、他杀死和意外死或灾害死。 3.损伤性质 损伤性质是指通过法医对伤者或尸体检验后,结合现场、案情及有关物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判断。损伤性质分为自伤、他伤和意外伤或灾害伤。 (二)方式 1.损伤方式 损伤方式是指造成人

7、体损伤的方法。如采用物理的方法致伤(用锐器切割或砍或刺致伤、用钝器打击或碰撞致伤、用火器射击或爆炸致伤、用高温或低温致伤、用电击致伤等),用化学的方法致伤(如用强酸强碱致伤)等。 2.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是指结束生命的方法。如采用缢的方法致死、用勒的方法致死、用扼的方法致死、用溺水的方法致死、用中毒的方法致死、用机械性损伤的方法致死、用火烧的方法致死、用触电的方法致死等。自杀者可采取上述诸多方式自杀,他杀者也可采取上述诸多方式进行他杀,灾害也可出现上述方式使人致死。 三、结语 通过上述对“性质”和“方式”两词在不同版本法医学教材、专著及相关辞书中的应用及相关概念的回顾,笔者认为: 1.“性质”和

8、“方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性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属性”,“方式”是“说话做事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因此“性质”不等同于“方式”,“方式”也不能替代“性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2.在有关诉讼和违法案件中,“性质”是一个在特定学科中使用的专用词汇,是指“案件本身具有区别于其它案件的本质属性”,就“损伤性质”和“死亡性质”而言,它是通过法医对伤者或尸体检验后,结合现场、案情及有关检验结果进行分析作出的本质属性的判断;而“方式”通常讲的只是损伤方式和死亡方式,即造成人体损伤或结束生命的方法,两者是不能混用的,尤其是在法医学教材,法医学专著中更不能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合意而用。因为法医学是为法律服务的一门科学,希望今后的作者们,在法医学科中编写教材、专著、辞书时,应该把用语或用词规范到诉讼和违法案件特定学科中使用的专用词汇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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