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佚简》所收须知册申状公文研究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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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人佚简所收须知册申状公文研究初探须知册即旧时地方政府所编制的关于各部门人员编制、职权范围等基本情况的便查手册,亦省称“ 须知”。清黄六鸿福惠全书?莅任?看须知言:“须知,乃一州县之政事大纲节目,无不备载,以其开卷可一览而得其?I也。” 1 关于须知册,南宋史料中虽有记载,但却只言片语,并不翔实,而近人对于须知册问题的探讨也很少涉及。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宋人佚简中有一些关于须知册的申状公文引起笔者的浓厚兴趣。笔者以为,通过对这些文书的分析,或能为须知册研究的开展提供条件,故不揣浅陋,以就教于方家。 一、须知册申状公文对南宋地方官府行政管理制度的反映 宋人佚简第五册收录有须知册公文十五件,为舒

2、州各地上报知府递交须知册事宜的申状,涉及州院、甲仗库、秤斗务、物料库、在城酒税务、作院、衙西店、许公镇酒库、签厅、判厅经总制司、桐城县务、司理院、怀宁太湖两县巡检巡捉、怀宁县、兵马司等官衙官务。除去舒州作院致舒州使府须知册申解状、舒州衙西酒店须知册申闻状、怀宁太湖两县巡检巡捉私茶盐矾董荣谨具须知册申呈状、怀宁县须知册等申呈状、舒州兵马司木朱记须知册申呈状五件文书或为文字被裁,或为模糊难辨等原因无法知晓文书书写具体时间外,其余十件文书结尾所署时间均为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十一月。 时间上的一致,很难用巧合来解释。那么,各地为何同时竞相报送须知册给使府,而须知册在地方政府行政事务管理中又是充当

3、一种什麽角色呢?根据宋人佚简编后记介绍,向?J是这些公文纸的原主,其于绍兴三十二年(1162)以右朝奉大夫权知舒州主管学事,隆兴二年(1164)改提举淮东路常平茶盐公事(见宋会要辑稿)。在宋人佚简署有年月的公牍中,时间上限为绍兴三十二年九月,下限为隆兴元年六月,而向?J到舒州任上的时间应该是在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或十二月之间,这从宋人佚简第二册周亮书简和第五册第二十二件舒州使院孔目官陆彦伸等帮借申覆状(以下简称帮借申覆状)文书中可略知晓,为便于说明,兹将这两件文书按原文格式加注标点、行号?录如下: 周亮书简: 1.士案吏人周 亮等 2.右 亮等今交领得 3.判府 都运 中大印纸壹道,头尾全,前去

4、批书到任。所供是 实, 4.伏候 5.台旨。 6.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 日士案吏人张 枢 、 周 亮。 帮借申覆状: 1.舒州使院孔目官陆 彦伸等 2.谨具申 3.覆事件下项: 4.一,申本州县界并各平安。 5.一,申十一月初一日晚据承局张兴赍到远接 6.判府都运中大军兵等借请状,本州即时依例帮借变转到轻 7.共玖拾伍两肆钱柒分,封角具状缴,连散帐初四日专差承局丁全 8.赍赴 9.行衙投纳。伏乞 10.台旨照会。 11.右谨具申 12.闻,谨状。 13.绍兴 三十二年 周亮书简中提到了周亮等交领得判府都运中大(向?J)印纸壹道前去批书到任前听候向?J意见的情况。印纸,为宋代官府文书名。按宋制,官

5、员已授差遣,须于十日内缴真本告札、付身,赴礼部本选照检,请二日内于所交纸二十张上用印。中书门下省、枢密院所授官和外移差遣者,则直接由官府给付。此纸在铨选制中称“印纸”,有行程历、保官、选人、使臣、京官、捕盗官并捕盗人及御前、尚书吏部印纸之分。官员出行,即填写所经地点、月日于行程历印纸,至目的地交官府检验。如果系担任差遣,即在选人或京官、使臣印纸上填写到任月、日,替罢则填写有无不了事件、在任功过等项。印纸均由本人随身携带。使臣及遥郡、横行印纸,终身不得改换。官员若弃毁批书印纸后空纸,则降半年名次注阙 2 。照文书所言,向?J应该是在到达任职地后向当地官府交印纸以求批书到任。所谓批书,即宋主管官府

6、按照格式,为官员批写或填写有关印纸或付身。庆元条法事类卷六“批书”条云:“诸州县阙官而依法合差罢任待阙官权摄者,并令本州取印纸批书到任月日,替罢亦批有无不了事件讫,方得离任。” 3 对于不按要求办理批书事宜又规定了惩罚措施,云:“诸差罢任,待阙官权摄职任(谓于法许差者)应批书到罢而不批者,杖一百;所差官替罢,未经批书而离任者罪亦如之。”可见,州县官员权摄任职时应批书到任,替罢亦经批书方得离任,批书在官员到任与离任的过程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本件文书拟撰时间是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这是张枢、周亮申报前去为向?J“批书到任”的时间,由于文书撰拟时间只有年月,而无日期,因此,我们只能说此时的向?J已到

7、任职地舒州,但还无法判断其到任的确切时间是在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还是十二月。 所谓到任,即新任官员已抵本任接篆办事,就是说新任官员接替旧任官印,开始处理事务时始为到任,帮借申覆状为向?J到任时间的判定提供了蛛丝马迹。我们知道,帮借文书系舒州使院孔目官陆彦伸等申报为远接判府都运中大到任所需花费,本州依例帮借变转钱财等事。按文书第59行所述,“本州”根据十一月初一日晚承局张兴关于“赍到远接判府都运中大军兵等”借请状,即时按规定筹备银“玖拾伍两肆钱柒分”,于“初四日专差承局丁全赍赴行衙投纳”,这里可看出,判府都运中大一行到舒州的时间应该晚于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因为初四日才差承局丁全筹备钱资赴行衙

8、投纳,张兴最快要在初四日拿到“轻赍”后动身去远方迎接新任,而他们一行人到达目的地也需时日,因此,向?J到任舒州的时间便是在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以后。按宋人佚简原编者编目,帮借申覆状署具时间为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对此,笔者持相同看法。据图版显示,帮借申覆状系一残文书,结尾表明时间的文字被裁,而这些文字恰恰是说明问题的关键所在,能否合理推测出被裁文字就显得格外重要。从文书末尾文字的残存笔画看,可辨认出有“绍兴三十二年”字样,这是文书书写年代。按文书第5行所说“十一月初一日”某某,第7行言“初四日”某某,知文书呈报时间当在十一月无疑。 帮借申覆状的书写时间,对我们分析判断向?J到任的具体年月很有

9、意义。根据内容,申覆状为陆彦伸向向?J上报有关本州帮借事宜的文书,照常理推断,陆彦伸等应在新知州到任后呈报,其应算作知州处理诸多事务中的一项,既然此件文书的撰拟时间是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笔者就有理由相信向?J到舒州任的实际时间为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 向?J到任时间的确定,使很多问题可迎刃而解。我们看到,宋人佚简第五册有相当一部分文书均署时间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除了那些须知册申状,还有在城税务趁办祖额递年分隶诸司窠名解发数目申闻状、舒州在城酒务造酒则例、衙西酒店卖酒收趁则例等,内容包含了各官衙上报须知册,酒务酒店造酒卖酒则例,税务祖额分隶诸司窠名等事项,显然,这些内容都是新知州到任后应掌握的情况

10、。“新官上任三把火”,向?J上任伊始就要对当地情况做大致了解,这样开始办理政务时才能做到胸有成竹,因而,就有可能要求各官府部门把反映内部基本情况的须知册呈报上来。关于宋代须知册具体内容,史料不详。据笔者所见,南宋文献中有一些“须知册”的记载,比如景定建康志卷二十三有关于嘉定年间建康知府余嵘建平止仓的记载,云:“其仓木石坚好,造作精致,下砌以砖,复铺以板,外缭以墙复包,以砖风雨不侵,蒸湿不入,委堪耐久。其籴粜条目具载须知谨具申朝廷,并以须知册申缴。”4 黄氏日抄卷八十“取会须知事宜”条:“盐场抄具须知册皆是誊写古本,事体日变,区处日别,场监风俗在,在不同须是场官知”5 等,这些记载只是浮光掠影,

11、仅能显示出南宋官府已使用须知册作为记录某某事宜的载体,但有关详细规定并不明了。笔者在翻检文献时查到清代延昌撰知府须知四卷,其中卷三“到省事宜”中有“接须知册”一条,书中云“须知册者,各房应办事宜也。新官既发红谕,所有本府署各房必将应办之事各缮一册,于接印之前几日呈递,以备浏览。”6 照此看来,清代须知册为官衙各部门应办之事的汇编手册,其与黄六鸿福惠全书?莅任?看须知中有关须知的记载并无矛盾,“各房应办事宜”可包含于“一州县政事大纲节目”之中。知府须知中也交代了须知册的呈递日期,即在新官到任接印之前几日。 清代新官莅任,最首要的工作即是浏览须知册、赋役全书和了解风土人情,此乃制定施政纲领的基础7

12、 。而宋人佚简中那些须知册及则例公文的出现,表明南宋地方政府官员到任也有接收须知册,了解各种规章制度的惯例,以期达到尽早熟悉当地状况之目的。当然,由于向?J到任及须知册申状公文落款时间只是截止到年月而没有具体日期,我们尚不能断定须知册的呈递日期是否亦如清代知府须知中所说在新官接印之前几日呈递,但不管怎样,须知册在地方政府行政事务管理中承担的重要作用至少在南宋时期就已凸显,而这种作用一直延续到清朝不变。 宋人佚简中须知册申状一方面揭示出向?J到舒州任上的时间,为我们研究人物向?J提供更加详实的资料,一方面反映了南宋地方官员到任前的某些具体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其时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举措。当然,这

13、些文书并没有列出须知册实际内容,但却为我们认识南宋地方政权的行政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须知册申状公文对南宋文书贴黄制度的反映 在十五件须知册申状中,有三件书写形式特别,即舒州签厅须知册申呈状、桐城县务致舒州使府须知册申呈状和怀宁太湖两县巡检巡捉私茶盐矾董荣谨具须知册申呈状。这三件文书均于末尾处出现朱笔字,在众多公牍中独树一帜。为说明清楚,现将三件文书按原文格式并加标点、行号?录如下: 舒州签厅须知册申呈状: 1.签厅 2.谨具须知册壹本,须至申 3.呈者。 4.右谨具申 5.呈,谨状。 6.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 日右文林郎.录事参军权支使盛 存之 7.右文林郎.观察支使朱 8.签厅申呈 9

14、.须知册 桐城县务致舒州使府须知册申呈状: 1.桐城县务 2.谨具本务须知事件合行申 3.呈者。 4.右前件须知壹册随状见到,谨具申 5.使府,伏乞 6.照会,谨状。 7.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日承信郎监舒州桐城县税雷 . 8.桐城县务状申 怀宁太湖两县巡检巡捉私茶盐矾董荣谨具须知册申呈状: 1.武经郎怀宁、太湖两县巡检巡捉私茶、盐、矾董荣 2. 须知册壹本。 3.右荣谨具申 4.呈,谨状。 5. 绍兴. 6.两县巡检状申 7.呈须知册事 在谈及西夏文书制度时,学者往往会提到白纸空头或曰贴白制度。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称:“诸司查律令者,二案头、五司吏等一共当设七人,另当设一律案检。所有判写公事时,问处

15、案人当告案,应有罪情,罪纸其后留白纸空头,经大人处判断口,当载律案检中,当查律令、罪法,以红字写于空头白纸上,律案检、案头、司吏当为实状,相接继,当予局分处,经判断实行。”8 按律令中说,贴白工作一般由“诸司查律令者”负责,有“二案头、五司吏”和“一律案检”共八人,是将判决所依律令条款用红笔摘录于文书正文结尾的空白纸页上,之所以朱笔书写,应是为了与正文相区别,这样做,“不仅对于促进案件审理中量刑客观公正是一项有效的措施;同时,对于提高案件核查工作的效率也大有裨益。”9 学者在研究此项制度时认为其或受唐宋公文贴黄的影响,只是对于它不像贴黄常见形式那样将补充内容另附页书写并粘出而却于文书末尾空白纸处以朱笔字标示的特点没有过多说明,关于此细节部分,笔者以为尚有余意可求。 总之,宋人佚简须知册申状公文向我们传递了丰富的信息,它为人物向?J、南宋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及宋代、西夏文书贴黄制度等诸多问题研究提供了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尤其是对以往研究中学者们未加留意的贴黄形式问题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使得一些研究空白得以弥补。因此,不断对宋人佚简公文进行深入的探讨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非凡。 注释: 根据文书上下文内容,笔者以为此应补一“赍”字。所谓“轻赍”,在此应为便于携带的少量资财。 文书朱笔以楷体字以示区别,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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