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新)的法理问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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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新)的法理问题浅析一、新规定的修订背景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经济高度发展、社会高度开放、竞争日益激烈、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大学生作为时代最为活跃的一分子,是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群体之一,在现有的时代背景下,他们的社会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而与之相伴随的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高校自费就学、自主择业的变化,使得原有的高校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与学生的思想、意识、行为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分歧甚至冲突,最突出的表现是近几年来,高校法律纠纷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高校作为被告被自己的学生推上了被告席。为何高校内部管理事件会频繁的成为社会公共事件进入人们的视野,为何“庄严的

2、象牙塔”会面临学生为寻求公正的审判?这不得不引发学校管理者的思考。随着法治思想在我国的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在“依法治校”思想的指引下,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代已经沿用15年的旧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规定更加注重学生权利的维护,更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取消了高效管理中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护制度。从社会意义而言,新规定是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的践行者;从法理的角度,新规定的制定是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体现出高等教育中正义与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二、新规定的实体正义

3、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Rawls)认为实体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的实质原则是什么。 随着自费求学、自主择业成为高校管理中的基本模式,原有的高校管理模式中高校与学生间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已经逐渐向越来越明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转变,学校不单是根据法律授权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学校与学生还形成了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理上讲,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学校和学生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共同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在这种角色的转变中,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应该重新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学生也应该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正确认识这两种法律关系。为此,

4、新规定根据新的情况对旧的规定内容进行了调整。 新规定确立了法律和教育法规中学生合法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用专章明确了学生管理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基本义务,为学生和学校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新规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和处理标准相比旧规定更加明确清晰,新规定取消了在旧规定中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这些标准的订立有助于避免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新规定还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从尊重人权角度出发,取消了与目前基本法律不一致

5、的特殊规定。例如,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而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这两个法律规范,婚姻法为上位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下位法,根据法律的位阶原则,下位法应符合下位法的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部分无效,所以在涉及结婚的特定问题上,前者应该符合后者,而原规定明显与婚姻法相抵触,在新规

6、定中得到了纠正。 此外,新规定还取消了以往在大学生处分中经常使用的“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道德评价标准,用法律用语来取代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从而使学生违规行为的界定更为准确和公正。 三、新规定的程序正义 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除保证所依据条例的公正外,也应追求程序的正当性,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有效地控制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利的行使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从而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过去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往往采取比较强硬的姿态,学生缺乏有效地申诉途径和必要的制度保障,致使大量的矛盾集中到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与构建和谐校园是不相符的,建

7、立规范的管理程序,不仅能够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不合理处罚所导致的校园不安定因素,还有利于在校园构建健康和谐校园秩序,减少高校的法律诉讼,同时,程序的正义也能推动学生对规定的接受,毕竟只有大家拥有话语权的规定,才可能被广泛接受,也才可能得到广大学生的真心维护、支持和遵守。 对此,新规定规定在高校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时,要求高校在处理过程中以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为原则,建立起相应的一套严格的程序,这套程序包括学生的申诉程序、申诉的救济程序等,其中学校必须明确规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由

8、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此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该委员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仍有异议,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这些新的规定填补了之前我国高校管理法律法规程序方面的空白,保证了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得以保障和维护,也体现了“自然公平”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四、新规定对学生道德缺乏约束力 正如大法官帕特里克•德维林(Lord Justice Patrick Devlin)所说,社会不能忽视道德观,正如它不能忽视(公民的)

9、忠诚一样。社会因为拥有它们而繁荣,因为失去它们而消亡。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新规定中,虽然删去了原有规定中诸如“道德败坏”之类的用语,但并不意味着要做出新的道德评价界定,新规定只是用“法律用语”来取代对怀孕、作弊等的“道德评价”。但这样的规定,也容易对学生产生误解,即学校不再有相关方面的道德评价,即使有也更多的是口头的,而不会对学生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这一误解下,学校对学生的道德约束形同虚设,怀孕、作弊等行为也就成为正常的行为,而不必受到谴责和处理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就会变得让人忧虑。设想如果我国的教育部门都以学生作弊和婚前性行为为正常行为,我们又如何要求他们毕业后在社会上做到诚信、自爱呢?如果我们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把作弊和性解放视为正常,我们中华传统美德将如何传承?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从古至今,凡国家皆以法为外规,德为内矩,缺法国家无序,少德国家无力,法治与德治互为基础,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重礼仪廉耻的国度,要想实现法治,必然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高等院校在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同时,也应当为大学生们确立新的自尊、自爱、自律的道德标准,这是高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中所面临的新的挑战,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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