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四经》“刑德相养”思想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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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帝四经“刑德相养”思想探析文献标识码A “刑德”问题,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刑”说的主要是利用社会强制的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安定;而“德”的方面,主要是通过道德对人的感召力来约束人的日常行为,从而达到法律无法企及之处社会秩序的优化,为人们愉悦生活创造最佳的条件。从中国古代思想而言,提到这方面的思想,一般首先想到的是法家的思想,这自然没有错。但是,在道家的系统里,也不乏这方面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说,“刑德”思想的渊源当在道家,而道家对这一思想有系统运思的是四经。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思想的研究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总结这些思想,不光是全面审视道家思想

2、的必要,而且也是解析道家与法家思想联系的必需。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尝试客观而全面地展示四经“刑德”的思想,以就教于大家。 一 从“德”、“得”同音相通的角度来解释现实道德的内涵的做法,可以说一直是中国道德研究的一个特点。但是,在老子和庄子内篇里,我们无法找到以“得”释“德”的明确论述,而在四经里,我们就不难找到这样的明确表达:“凡人好用雄节,是谓妨生。大人则毁,小人则亡;以守不宁,以作事不成;以求不得,以战不克;厥身不寿,子孙不殖;是谓凶节,是谓散德。凡人好用雌节,是谓承禄。富者则昌,贫者则谷;以守则宁,以作事则成;以求则得,以战则克;厥身则寿,子孙则殖;是谓吉节,是谓绔(湾)德。”(十大

3、经?雌雄节)这里,“不宁”、“不成”、“不得”、“不克”、“不寿”、“不殖”等是“凶节”、“散德”的表现,“散德”就是失德,在本质上就是毁亡;而“宁”、“成”、“得”、“克”、“寿”、“殖”等是“吉节”、“绔德”的表现,“绔德”就是德聚集在一起而有德,在本质上则是昌盛富足。 这里,“不宁”、“不成”、“不克”、“不寿”、“不殖”都是“不得”的表现,因此是“散德”;“宁”、“成”、“克”、“寿”、“殖”等都是“得”的表现,因此是“绔德”;“不得”与“散德”,“得”与“?f德”都直接以“得”释“德”。当然,我们在庄子?天地中也能够找到这样的表述:“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

4、谓之德,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留动而生物,物成生理,谓之形。”从词汇学的意义上,这里也基本上是以“得”释“德”,但与上面四经的例子比,显然还存在些微的差异。“德”是“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如何才能实现“得”?在道德哲学的视野里,“道”是“德”之体,“德”是“道”之用;在“德”是“道”之用的层面,道德的具体演绎则为“德”是“道”之“得”,“道”是“得”之据。因此,在动态的意义上,道德哲学就是如何由“道”而“德”的具体演绎。而人类由“道”而“德”的实践,遍及整个宇宙领域,绝不仅仅在人类社会的范围,而且是所有思想家所重视的共同问题,四经也不例外。显然,对此的辨明将有助于准确把握“刑德”的

5、思想。 “德”在四经里共出现45次,“道”出现86次,但没有“道”、“德”连用的用例,这一情况跟老子、庄子内篇的情况完全相同。另外,与老子、庄子相比,四经没有出现“自然”的概念,但是,不仅“无执”、“无处”、“无为”、“无私”所体现的是自然而然的精神,而且,“道”的精神在万物、万事中的贯彻体现,诸如“物自为舍”、“物自为名”、“物自为正”、“自为刑名声号”等,显示的也是自然而然的特质。众所周知,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道”在经验的层面上,是无形、“无有”的客观存在,绝对不是什么都没有,这一点跟老子的思想是一致的;不仅“道”是这样,而且“德”与“道”具有相同的特征,即“德则无有”(十大经?姓争

6、页513);另一方面,天道具有“八正”的特征,而“正以明德,参之于天地,而兼覆载而无私也”(经法?六分页494),体现的正是“道”与“德”相一致的特点。因此,在整体上,四经在“德”与“道”的具体规定上,体现的实质是一致的,一致的基础在自然,这是应该注意的。 在动态的意义上,如何在“刑”、“道”、“德”的体系里达到实际的获得?这是不得不思考的现实问题。对此,四经又是如何展示的呢? 二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问题,是道德哲学本身的因子之一,但是在儒家道德体系里,我们几乎只能看到道德的一统天下,而无法找到法律的位置;儒家的道德哲学,仿佛一个道德的乌托邦世界,道德成为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成为万能的膏药。另一

7、方面,我们不难记起先秦推崇法律治理的法家,它把对人内心善性的信任转换到对外在于人的法律的诉诸,毫无疑问,其言外之音当然是人的内心善性靠不住,正是法家对法律的推崇,增加了先秦思想争鸣大合唱中的音符,并且其思想体系也自然成为百家争鸣思想坐标系里的一个重要星座。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作为百家流派之一的法家,其思想并非管子、商鞅、韩非等的独创,他们也是在借鉴历史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而这一资源主要来自于道家。在哲学思想史上,首先提出“法”这一概念的是老子,“法”的用例有5次,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页65)、“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

8、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泫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五十七章,页149150)显然,前四种是动词的用法,最后一种是名词用法。“法令”实际上就是法律,可以说,这是中国法律思想的源头表述。显然,在老子那里,虽然肯定法律,但始终重视法律的“度”,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适度之内,不然不会收到预想应有的效果,这个适度就是大道的轨道,也就是老子所说的“道纪”。毫无疑问,四经有关道德与法律的思想,正是借鉴道家老子思想的产物。具体情况则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老子反对“法令滋彰”的做法,而主张必须依靠 自然元为来进行现实的统治,自然无为显然是“道”的精神实质的具体体现。换言之,“

9、法令”不能违背道的精神。但是,老子并没有清晰回答“法令”产生于什么的问题。四经则加以了明辨。 首先,“道生法”。法度产生于哪里?回答是“道生法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经法?道法页488)法度是“道”的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由执道的人制订出来的,一旦制订以后就不敢侵犯它了,并且不敢废弃。人如果能够自觉以法度来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就能够认识宇宙万物的道理而保持清晰不惑的状态。应该注意的是,法度是人为的产物。 其次,“天下成法”。天下存在既成的法度,可以作为治理社会的依据,“黄帝问力黑:唯余一人,兼有天下,滑(猾)民将生,年(佞)辩用知(智),

10、不可法(废)组(沮),吾恐或用之以乱天下。请问天下有成法可以正民者?力黑曰:然。昔天地既成,正若有名,合若有形,(乃以守一名。上拴(淦)之天,下施之四海。吾闻天下成法,故日不多,一言而止(已)。循名复一,民无乱纪。”(十大经?成法页515)“正民”的社会治理依靠的是“有名”、“有形”的以名正形、形名统一的法则。所以,我们不需要复杂地来表述它,只要一句话,就是依据名实相符的规则而循求物的实在样态而归于“道”,这样民众就不会违法乱纪了。 最后,“行法循道,是为牝牡”。法度虽然是有道者的产品,但它是依据“道”的产物。所以,必须在“道”的轨道上来行使,即“始于文而卒于武,天地之道也;四时有度,天地之李

11、(理)也;日月星辰有数,天地之纪也。三时成功,一时刑杀,天地之道也;四时而定,不爽不代(忒),常有法式,天地之理也;一立一废,一生一杀,四时代正,终而复始,人事之理也”(经法?论约页502)、“黄帝令力黑浸(潜)行伏匿,周流四国,以观无恒,善之法则,力黑视象,见黑则黑,见白则白。地之所德则善,天之所刑则恶”(十大经?观页506)、“德虐之行,因以为常。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行法循道,是为牝牡。”(十大经?观页506)这里文武相对,“文”是春、夏、秋的代表,意味着开始和旺盛生长的时期;“武”是冬的代表,意味着结束和萧条的季节;这是天地的自然规律,从春到冬,万物经历着发芽、生长、成熟、凋零肃杀

12、的过程。除此以外,一年四季的正常运行,日月星辰的规律运动,春、夏、秋三个季节的生机盎然和冬天的萧条都是“天地之纪”、“天地之理”,它们的正常运转就是自然的“法式”,这是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在这个自然过程里,包含着“一立一废”和“一生一杀”。春、夏、秋季是“立”和“生”的显示,冬季是“废”和“杀”的象征。在人类社会的运转法则,则是“地之所德”、“天之所刑”等的取法和再现;在人类社会实行道德与刑法的两手,也好似一般的常规。但是,施行法度必须以“道”为依归即“行法循道”,这本身就是阴阳自然的表现,“牝牡”是阴阳的意思。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虽然注意到了天地自然的法则,但是,它并不表示法度本身的内容

13、是自然,法度也不等于自然,而是说天地的“所德”、“所刑”是人类社会确立所效法的依据。“所德”就是春、夏、秋季的成功收获,“所刑”则是冬季的肃杀,两者的配合才能确立四季正常运转的标的。人类社会的运转,离不开道德和刑罚的互相配合。人类社会的用刑与一年的四个季节相仿佛,也说明现实社会的运作实践,在春、夏、秋的季节里,需要劳力来向自然界获取生活的资料,而冬季是人力相对闲置的时期。显然,在这里“所刑”的体系里,存在着鲜明的功利考虑。 三 法度的施行必须行进在道的轨道上。但法度是什么呢?这是我们紧接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法者明曲直者”。“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

14、(经法?君正页492)、“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经法?道法页488)法度是最高的“正”即“正之至”,显然这里的“正”指的是公正。它的产生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不可乱”,即社会稳定的追求;一是“明曲直”,显示成败得失的标准。“不可乱”、“明曲直”都是人类社会秩序良性化的要求。 其次,“弛欲伤法”。法度的产生虽然直接以“道”为准则,是依据社会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仿佛依据完全存在于人的外在。其实,它还有另一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人的欲望需要。“环(营)刑伤威,弛欲伤法,无随伤道。数举三者,有身弗能保,何国能守”(称页523)、“受罪无怨,当也国无盗贼,诈伪不生,民无邪心,衣食足而刑伐(罚)必

15、也。”(经法?君正页492)处理好三种关系,对个人、国家都非常重要,这三个方面就是施行刑法与法度、欲望与法度、因循规律与“道”;要使这三种关系始终处在一个适当的位置上,那把握好实际的“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乱用刑法则势必伤害法度本身的威严,放纵私欲则会伤及法度,不因循客观规律则将伤害大道。 法度本身虽然是公正的代表,但在具体的动态境遇里,由于它与人的欲望存在必然联系,所以也存在一个能否“当”的问题,譬如,受到具体的惩罚但是当事人并没有任何怨恨(“受罪无怨”)的情况,就是实现了施行法度的允当。既然,人的欲望与法度实践中能否实现允当存在着必然的关系,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把握人的欲望呢?这里提出了

16、一个公式,即“衣食足而刑罚必”。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式。刑罚的必要性在于人类存在对“国无盗贼”、“诈伪不生”、“民无邪心”的目的追求,而“国无盗贼”等三者的切实实现则有赖于刑罚的真正实现即“刑罚必”。但是,在现实生活里也根本不存在“刑罚必”的绝对条件。换言之,“刑罚必”的可能与否也仅仅存在可能的条件,而不是绝对必然的条件;这可能的条件不是别的东西,正是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即“衣食足”,没有前者就不可能有后者的产生,这是应该注意的。所以,这里不仅仅注意到了放纵人的欲望会伤害法度的一面,而且同时聚焦人的欲望需要,把满足人的基本欲望作为切实行使法度的前提条件,这是难能可贵的,而这一价值追求的倾向与老

17、子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众所周知,在老子通行本和帛书里,都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十九章,页45)的记载,而这也是我们历来研究的惟一依据。可从竹简出土后,学界的分析就有重新决断的必要,因为这两句话的竹简为“见素保朴,少私须欲”,原来的“寡欲”,现在变成了“须欲”,虽然一字之差,但在意思上可就迥异了。虽然“寡欲”不是无欲,并没有对欲望做出全面的否定,不过,对欲望采取制约的倾向,显然,在对欲望的价值定位问题上,显示的是消极被动的倾向;在完整的意义上,“少私”必须通过控 度;再次是在社会运行的实践里,十分果断地处理具体刑事诉讼;最后是不能果敢地处理刑事诉讼。 显然,这里强调道德与法度两手兼行的目的是

18、为了实现社会的真正治理,但不是最终的目的,最后的目的乃是实现全社会的零诉讼,零刑事。道德与法度都是治理社会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这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 在四经那里,法度产生于大道,主要是指无形的精神方面,也就是说,法度的精髓是大道的体现;在有形的生成方法上,法度是由执道的圣人制订的;法度具有至高的正当性,是正义的代表,是判断是非的准则。法度的现实基础则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的满足,即衣食等生活需要的满足,没有这个前提的保证,即使存在有产生于大道的法度,也不能在现实生活里产生任何实际的效用;在动态的意义上,人对欲望的把握将直接影响到法度在现实生活里的威严,所以,人对欲望的满足必须有适宜的度,如果无度

19、则势必伤及法度。这是应该注意的。而肯定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的取向,跟道家老子的思想倾向是不谋而合的。侧重“刑德相养”,但相养的轨道不是“刑”,而是“德”;完整地说,是以道德来养育刑法,以刑法来支撑道德。这既不同于商君书所显示的特别重视“刑”的方向,也相异于管子所昭示的“刑德”合理共作的倾向。所以,毫无疑问,价值的重心在道德,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不得不想到与儒家德治主义的联系,但是,在这里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里所关注的道德,并非儒家不可为而强为的道德,不是仅仅以人为中心的仁义道德,而是本着天地自然规律而运行的道德,而这一点也是道家区别于儒家的根本所在。所以,关键不在强调道德的程度,而在提

20、倡的道德是什么样的存在。因为,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先秦诸子百家,相互之间不仅存在着差异抵牾,而且还相互攻击批判,尽管如此,但在承认道德功能这一点上几乎没有任何例外,诸如墨家对儒家的反对,道家对现实仁义的否定,这丝毫也不影响墨家、道家本身对道德的推崇。 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这里推崇法度,是因为存在法度产生的现实必要性,就是平息现实的争斗而实现真正的稳定,但是刑法只是手段,因为最理想的情况是全社会“无刑”,这里向人昭示了用“有刑”实现“无刑”的理想追求。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在道德与法度(刑罚)的关系上,存在以“义”和“宗”为标准来依归法度的运思。这无疑是氏族宗法血缘意识的反映,对营建真正意义上的法度显然存在着消极的意义,这也是不能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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