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研究与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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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研究与反思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则和特点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按照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则是实行分类或分项课征模式,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并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行分类征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个不同种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二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即

2、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三是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四是单纯的以个人为计税单位,不考虑取得收入的个人其家庭人口及整体收入状况;五是同时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2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 2.1课税模式差异 美国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全年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必须全部归入税基。这里的收入一部分

3、可以成为个人消费,或可以形成个人财富的累积,所有来源的收入必须全部归入税基。包括劳动收入、土地出租收入、资本红利收入、以及接受遗产等。税基本身在作了法定宽免与扣除后,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税。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不同来源,划分为11项不同分类,配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 2.2税率及结构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35%逐级递增。美国对纳税申报者家庭情况进行了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等四类划分,每一种类型都有其适用税率表,并依据一定指数,每年对税率表进行调整。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2

4、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率为3%45%逐级递增。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逐级递增。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20%40%逐级递增。对个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2.3征收征管模式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是源泉扣缴、自行预缴与年度综合申报三种制度的紧密配合。美国对绝大部分应税收入,如工薪、小费、职务福利、联邦政府支付的农业补偿和博彩收益等项目所得,支付方都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对未实行源泉扣缴或没有足额

5、源泉扣缴的税款,税法规定了严格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并与年度综合申报采取相一致的计税规则,以确保预缴税款的准确性。 我国个人所得征管模式是代扣代缴与自行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对纳税者各项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况的,应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通过上述比较可看出,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系统全面,具有较强的“人性化”色彩,更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其“以人为本”的设计特点,有宽税基与合理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净所得实行综合计征,以年为纳税时间周期,并以“家庭”为单位计征所得税,值得我国去学习与借鉴。

6、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3.1征收模式不合理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实行分类制课税模式的国家,把应税所得分为11个种类的所得,分项按照规定的扣除方式和税率进行课税。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节约征纳成本,符合税制简便原则,也便于实现特定的税收政策目标,但分类课税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相同收入水平会因为收入来源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产生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同适用于不同的扣除额、税率及优惠政策,容易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产生纵向不公平。 3.2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率的设计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

7、在税率结构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级次过多,这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势是不相适应的。其次是对于属于劳动所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采用同等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初衷。 3.3费用扣除标准不公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再加上各地区受到历史原因、经济基础、地理条件和物资条件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我国各地区的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针对地区间个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等情况的差异性,现行费用扣除方法是以固定数额为依据,不与物价指

8、数等挂钩,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思路和方向 4.1制定分类与综合并存的所得税制度 借鉴美国经验,我国需对现有课税模式进行制度创新,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课税模式在继承与发展对应纳税所得额分类征税的基础上,能较好地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充分地考虑纳税者的经常性、主要收入与特殊群体的实际收入,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应税所得方面,属于个人经常性、主要收入,如所得项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的收入,应纳入综合项目征税,并制定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通过综合所得税制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增

9、加税收的收入弹性。 4.2引入“家庭”征税单位 所谓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即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以个(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人为征收主体,导致无法对个体的不同负担状况加以区分。因此,应考虑引入“家庭”征税单位,并逐渐形成“以家庭申报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税方式。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应循序渐进,不宜操之过急。可考虑采用试点的方案,由“夫妻申报”等较为单一的申报方式,逐渐过渡到分类齐全的“家庭申报”。通过试点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进而逐步

10、向全国推广。 4.3优化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通过累进税率进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的优化上应遵循简洁、低税的思路。我国在引人“家庭”征税单位之后,可将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进行适度的整合,并对个人经常性、主要收入的净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设计统一的按年征收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并针对高收入群体制定“累进消失结构”。另外,减少税率级次有利于简化税制,提高征管效率。目前多数国家税率级次为3-5级,因此,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级次由现行的7级简化至5级。 4.4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现行的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制度不能较好地与物价指数挂钩,针对不同纳税者的家庭负担、教育

11、、住房、医疗等重大项目开支并未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应考虑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的扣除方法。在基础扣除方面,我国可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定的权限,针对每年物价的涨落,建立个税调整与物价水平的联动机制,以满足国家与纳税者的共同需要。在特别扣除方面,考虑到纳税者个人和家庭的某些特殊情况,理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用的公平性扣除、医疗费用的限制性扣除、教育费用的定额性扣除及其他杂项扣除等。我国可实行“标准扣除”与“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视纳税者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扣除方式,这样既能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又能兼顾社会的效率与公平。 5结语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调节收入水平的税种,在现代国家税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需要从改革税制模式入手,将分类税制转换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或综合模式,统一性质相同所得的税率,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能力。同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纳税人档案体系和多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增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实际调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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