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中礼法之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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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中礼法之探究“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这是悠远的中国历史,一直代代相传而来的。那么,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之后,法治中国的建设迈上新的征途之际,是否,也需要让我们不再是一直,垂涎着欧美的思想果实,也回过头来,在我们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故纸堆中,找找我们从前的影子呢? 一、礼与法的体现 (一)道德的法律化 “以礼入法”是一种道德的法律化的最典型体现。便是一种将道德之标准,加添于法律之上,使本身的一种道义,成为了刑法所规制的对象。在汉武帝时期,更是有“董仲舒治狱”和“春秋决狱”这等,直接将礼上升为了法。董仲舒引经断狱是着意要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并不排斥另一种判断

2、。即使他同时也是改造成法,重建古代法的理结构。在从汉代兴起的这一道德的法律化过程中,从儒士当中催生出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律学家。这便也是后汉书.陈宠传中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利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众所周知,同一事物往往都具有两面性,既有共同的表现,又有不同的影响。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恰是如此。“司法的从属于行政,法律的服从于道德。”唯有读书人,儒士方才可以本着,以道德治国的理念,去进行听讼断狱。礼义者,法之末;法者,礼义之用,二者相须尤口与舌。这一清晰的礼法的相依相存,也致使在这种强烈的几乎是压倒一切的道德关注,不仅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一般思维形式,而且也对中国

3、古代法性格的形成发生了可以说是决定性的影响。 二、礼法之用的影响 (一)司法制度上的影响 礼法在司法制度上所留存的痕迹颇多。首先,律学之兴,将经义礼道合乎一切规则地引入到了法律当中,导致礼直接发挥了法的功效。其次,民事诉讼视为无物,正因为崇尚这样的一种礼,与家之作用的发挥。使礼法的最基本原则,不但不是权利,反倒是彻底消灭权利的“义”,此其精神与民法相反,又因为普遍的道德化,它又把一切都刑事化了,此其法律效果上与民法相悖。最后,法只具有否定的意义,而丧失了鼓励与引导的功能:因为道德化的缘故,其结果,不但是法律的应用被限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准之上,司法制度也必定是简单粗陋的。 (二)司法实践上的影响

4、在这样一种司法制度之下,也便呈现出了礼法所特有的司法实践。首先,无讼被视为最为合适的解决方式存在,通过提起诉讼的解决方式,为耻。教所以使民息讼,这是审理寻常问讼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法律史上一种渊源久远的传统。其次,讼师被社会所鄙夷,法学家更无从产生。因为,争讼这一行为本身便受到了整个传统社会的不公正对待,而引发争讼一事,更是千夫所指之行为。最后,礼法缺失了法律应有的逻辑推理,因为礼法讲究的是“地法天,天法道”这样的自由与和谐,也便无所谓缜密的法学逻辑推理,而仅需要缘求于自我的内心,通过社会公义而断讼。法律结构,律学方法以及司法制度均缺乏逻辑。 三、重建中华法系的必要性 一方面,追溯我们的历史,

5、我们有着悠远的法律传统:从殷周时候的萌芽时期的易经,噬磕,尚书等等的所记所载的牙慧之拾;到春秋战国的蓬勃发展,法律思想发达昌盛,刑鼎法经不一而足;再到,儒家学说对历代法律的影响,汉制唐律,无一不彰显着德刑,礼法的独特光芒;最后,哪怕溯至清代,中国法律也只是在逐渐转向被迫纳入的法律评判轨道,而依旧还有着自我的性格风骨。 另一方面,重建中华法系的趋向明晰。重建中华法系,注定是一个全民的工程,非一人一力可为。我们不能不顾历史,但也不能完全靠历史。故因看清,首先,由礼治进入法治。礼治已经完成了其自身的历史使命,在新的环境下,礼要确定出自己的新内容,彰显出时代性和社会性。其次,由农业社会国家进入农工业社会国家。中国已不再是过去那般单纯地,依靠着农业的维持;而在新的高速发展的21世纪,工业,尤其是高精尖工业的发展尤为重要,配合着这一转型,法律方面也得做好工作。最后,由家族生活本位进入民族生活本位。由礼法,家国的固有观念,需要有所进步,明确个人自由的问题,将国与家的关系,诉诸法律,调整到:相合而不相犯,相协而不相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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