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合同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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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 土地使用权合同二 范本 第 2 页 共 8 页 出让方: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受让方: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根据_市(县)国让(合)字(200)第_号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第四十五条的约 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 局,与受让人_,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 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 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 第 3 页 共 8 页 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 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

2、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 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 不低于_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 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 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 公顷_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 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_%,建筑系数不低于_%. 第四条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 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 积的_%,即不超过公顷。受让人不得

3、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 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 4 页 共 8 页 第五条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 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 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 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 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总额的%,即人民币元。 第七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 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 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

4、区分情况分别按 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 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 ,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 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 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 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 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 5 页 共 8 页 (二)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 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 人应在扣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补充协 议第六条约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

5、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退还受让人。 第八条因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 地空闲,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 须在项目完成建设前 90 日向出让人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建设用地 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出让方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 还给受让人。 第九条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 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迟一 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 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

6、约定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日期 第 6 页 共 8 页 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 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60 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提 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由 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 条、第四条约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 对该宗地的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行复核。 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 指标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

7、让人 继续履约。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 投资强度未达到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 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 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 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标准的,出让 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 第 7 页 共 8 页 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比例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的,

8、受让人应当向出让 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 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 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款规 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二)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办理改变土地用 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 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出让人(盖章):_受让人(盖章):_ 第 8 页 共 8 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 _ 委托代理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 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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