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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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中国_(以下简称卖方)和_国_(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章一、商品品名:_。二、数量:_吨。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1密度:_克立方厘米。2含硫:重_最高_。3含水:重_最高_。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_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五、交货期:_年第1季度_吨;第2季度_吨;第3季度_吨;第4季度_吨。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六、装船口岸:_。七、目的口岸:_。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1款双方商定的

2、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九、单据:1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1)发票_份;(2)清洁装船提单正本_份;(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2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_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

3、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_份航寄买方。十、附注:1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2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3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4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_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二、交货条件:1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

4、任即告终止。2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3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4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_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_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_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5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

5、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6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三、装船通知:1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2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

6、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3买方在本条1项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4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5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

7、港的时间。6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四、装货定额:1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1)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2)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_月_日至_月_日:_:00,从_月_日至_月_日:_: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

8、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3)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2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3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1)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2)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3)排放压舱污

9、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4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5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1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五、滞期费:1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2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2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3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4如果买方向卖方

10、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六、商品检验:1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2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sybXX-59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七、投保油污责任险:1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

11、p&i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2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

12、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3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

13、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_,由_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_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卖方(盖

14、章):_买方(盖章):_负责人(签字):_负责人(签字):_地址:_地址:_电报挂号:_电报挂号: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合同号:_卖方:_地址:_电话:_传真:_电传:_买方:_地址:_电话:_传真:_电传:_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_。2数量:_。3单价:_。4总值:_。5交货条件:fobcfrcif,_。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ms)XX办理。6原产地国别:_。7包装及标准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

15、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8唛头:_。9装运期:_。10装运港:_。11目的港:_。12保险: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附加险:_。13支付条款(1)信用证(lc)支付买方应在装运期前_日,向中国银行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2)托收(dp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

16、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3)汇付(tt或mt)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14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1)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2)商业发票_份;(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份;(4)品质证明书;(5)装箱单重量单数量一式_份;(6)原产地证明书;(7)发货通

17、知书。15装运条件(1)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2)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到达日期,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

18、物仓储保管费用。如果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3)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4)在运载船只启航之后_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本合同第14条中列举的单证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邮寄给买方。(5)可以不得转船。(6)可以不得分运。(7)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16检验和索赔条款(1)在货物

19、运抵最终目的地的港后,买方有权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2)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90日内,如发现货物之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凭借上款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发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除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外,卖方须就该索赔要求进行赔偿。(3)卖方应在收到于上述期限内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索赔要求之后1日内回复买方。(4)买方有权就第16条和第17条所述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要求索赔。17品质保证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符合本

20、合同的规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过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18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19仲裁因履行本

21、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20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买方(盖章):_卖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_(售方)为一方,与_(购方)为另一方,签定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对象依据_年_月_日双方签定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

22、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_。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_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第三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_,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所确认的样品。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第四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第五条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英、_

23、(国)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第六条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_银行关于_规定的办法及_以_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1帐单4份;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3明细单3份;4品质证明书1份。第七条保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第八条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

24、,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第九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_方为_商会。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它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第十一条其它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_办理。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_(国)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售方:_;购方:_第十三条运输地址发货人:_收货人:_发站:_到站:_ 售方(签字):_购方(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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