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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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乡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 一、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5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作议案的,转为建议批评意见,按建议批评意见来办理。 二、乡人大代表联名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并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专用纸,一事一案书写。 三、10人以上的乡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提出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内容、和要求。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

2、由受质询的负责人在大会期间负责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姓名。 四、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五、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为大会主席团所规定的时间。超过截止时间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六、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交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七、代表对各项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除应由乡人大主席团直接处理的外,由主席团交乡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乡人大主席团和乡人民政府交有关机关和组

3、织办理。从会议闭会之日起一般2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特殊情况不超过4个月。 答复要用语礼貌,符合实际,有说服力。答复件可一式多份,一份交代表,一份交人大主席团。 八、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确实难以办到的,要向代表耐心做好解释。 九、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前作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说明,并请主席团和政府负责人当场答复代表。在闭会期间,办理和督促办理建议批评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作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和督办的报告。 公司手机管理规定    1. &nbs

4、p;    目的: 为保证公司通信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效益、减少失误,制定本规定。 2. 手机分类 2.1 公务手机:凡享有公司话费补贴或全额报销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2.2 私用手机:凡属个人购置、个人使用,文秘资源网 公司不补贴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2.3 私有公用手机:凡属个人购置,公司部分报销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3. 手机使用: 3.1 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必须从早上上班时间开始开机,至22:30前不得关机,休假期间亦然。如有特殊原因须在规定的开机时间

5、内关机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3.2 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行政部经(副)理、保卫科(副)科长、储运部经(副)理、车队(副)队长、小车司机须24小时开机,不得关机。 3.3 因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储运部货车司机从早上7:30开机,至23:00前不得关机。在外执行任务的司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以任何理由关机。 3.4 生产一线工人上班时间不得携带手机(含小灵通)。 3.5 非生产一线工人除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外,有必要在工作时间使用私用手机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常务副总批准方可使用,否则上班时间手机(含小灵通)不得开机。 3.6 

6、;除个别领取小灵通话费补贴的人员可使用小灵通进行公务联络外,所有领取手机话费补贴或全额报销手机话费人员不得使用小灵通进行公务联络。 4. 手机维护 4.1 所有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应保证在规定开机时间内电量充足,保障通信畅通。 4.2 若因欠费被停机,应及时缴交话费于24小时内开通。 4.3 若手机丢失,应于48小时内(如出差外地,应于回公司后48小时内)购买新机、补办sim卡并开通。 4.4 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期间,手机使用者应及时向行政部说明(下班时间通知总机转告),并告知联络方式。 5. 手机配备及话费补

7、贴: 5.1 特殊岗位人员使用之公务手机sim卡须归属公司所有。若为私人自购,公司以回购方式向私人购买,每个号码300元。若私人不愿出让sim卡,则公司另配sim卡,且所有公务联络须使用公司配备的sim卡。 5.2 凡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及业务人员,公司未配手机者须自备手机,公司配给sim卡,以方便业务联系。 5.3 凡使用公司配备手机及sim卡的人员,须妥善保管,离职时需交还公司,如有遗失或损坏,须照价赔偿。 5.4 领取固定话费补贴人员若因公务话费增幅较大,经主管审批、总经理批准,可增补话费补贴。 5.5 公司根据享受固定手机话费补贴的人员

8、的阶段性工作适当调整其补贴标准。 老年人协会章程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 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年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协会章程。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

9、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

10、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

11、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

12、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

13、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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