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习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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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了区区区极机关第四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在党校的5天脱产培训学习中,我再一次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首先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思想在党、行动中为党、此生献于党。短短几天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即将结束,在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学习心得。 首先我谈谈学习期间对党的进一步认识。要进一步认识中国共产党,必须要对其性质有比较深入的理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性质

2、注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一支无私奉献的伟大的党,奠定了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中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其次通过学习,我也意识到入党条件之多,要求之高,发现自己身上尚有许多缺点和不足,距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还有一定差距,我觉得自己以前的入党动机不够端正,光想到了入党后的好处,很少想到入党后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我深感惭愧。以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只有肤浅、简单的了解,未曾

3、在实际中认真学习、体会,并在实践中应用它,指导自己正确认识客观世界。因此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自己,以早日成为一名共产党员。 一是要端正入党动机,认识入党的内涵。因为只有一个端正入党动机,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随时经得起党和人民的考验,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二是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同一切不良现象,错误思想作斗争;同时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实践中锻炼自己,改造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思想道德修养,组织纪律修养,科学文化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自己更加向党员靠

4、拢。四是爱岗敬业,踏实工作,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认真,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多为来办事的群众着想,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做到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我知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含义不在于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而在于日常工作中,一点一滴的奉献,不求回报。四是要从思想上入党。从现在起,以一名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仅要求自己组织上入党而且在思想上完全入党;坚持按照党纲,党章的规定行动,处处服从组织的决定,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在学习期间,我明白了每一名积极争取入党的同志首先即从思想上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不惜牺牲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

5、而奋斗终生,并在实际行动中表现出来。这就是说这次党校培训对我个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它全面改善了我对党的认识,端正了我的入党动机,为我的入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希望党组织加强对我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我要在党的熔炉中锻炼自己,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但我相信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提高自身修养,能给自己创造入党条件的。 古人云:志不立,如无舵之舟,无衔之马,飘荡奔逸,终亦何所底乎?共产主义是伟大而艰巨的事业,我必将牢固树立伟大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站稳党的政治立场,接受各种考验,始终不渝地捍卫党的事业,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努力奋斗。 XX年师德师风心得体会

6、 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教师该如何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哪?正如有人说的那样“要人敬的必先自敬,重师重在自重。”教师要自敬自重,必先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改善教育发展环境,转变教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通过此次寒假期间学

7、校组织师德师风教育学习,我简单得谈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爱岗敬业: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二、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爱心是师德素养的重要表现。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

8、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 四、孜孜不倦,积极进取。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学生“一碗水”。 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9、,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

10、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现将从教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在与家长联系上相互探究如何使学生发展的方法、措施,在交往中不收礼、不

11、吃请、不叫家长办事,不进行有偿家教,赢得了广大学生家长的普遍赞许。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个人以为,师德师风所包含的内容,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其中在业务素质上,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要求老师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技术。师德师风应注入新内涵,新时代的师德师风应注入新的内涵: 第一是视野和思维不能仅仅着眼于孩子的现在,要像邓小

12、平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二,不能用过去的社会意识形态来教育现在的学生;  第三,在教育过程中,要开发孩子多方面的智力,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而把教学具体化。我觉得新时代的师德师风应该是与传统的标准揉在一起的。我的标准是:平易近人、严中带慈、公平待人、勤奋好学。严厉并不是苛刻,老师也是有七情六欲的,但不能把学生当作发泄的对象,这不是教育学生。我觉得传统中的师德师风与新时期的师德师风都应该是一样的,但现在存在的区别在于:师生关系的变化。以前的学生对教师要绝对服从,但现在则要求教师对学生也应尊重,这是个进步。因此,新时代的教师在关爱和严格要求学生上要提出新的标准。

13、通过师德师风的学习,我认为素质教育,事实上,首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的是教师、家长。教师的素质不高,肯定难以教出高素质的学生。家长是子女的第一老师,孩子们在家的时间显然多于在校,如果家长文化素质低下,言行不文明、不规矩,孩子们怎会有高质量的成长?什么才是素质,咱们需要具备些什么素质。强调素质不等于忽视品德。我国古代的教育家早就说过,人者,德为先。未学文而先学文德,未学武而先重武德,学好文武,不光是光宗耀祖,最主要的是报效国民。但是,自从改革开放后,国人片面地以为西方之所以发达,就是因为能以自我为主,于是“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这话一直被歪曲到现在,结果贪污腐化案件层出不穷,而且级别越来越

14、大。这种不良风气已严重影响到了还在校求学的青少年。说起倒台的贪官时,一些学生不仅不以为然,还自以为是地说那是“他们不会做,如果是我,保证不露马脚”。这不能不令人担忧。一个人的品德好坏往往能决定他行事结果的正与负,一个邪恶的天才所造成的灾难,总要好几代人才能扭转过来。如今法治和文明是全球的大趋势,而我们的制度又还不很健全,我们不能再满不在乎于品德素质的培养。自由发展不等于要忽视个性素质。什么是个性素质?就是良好的个性。良好个性体现何在?那就是,合理地进取,合理地忍让,适当时敢于竞争,关键时能顾全大局。其实成功人士们都有很好的个性,他们那很不错的人缘就是最起码的证明。但如今的学生们已越来越不会接受

15、批评,受了点委屈后就要死要活或喊打喊杀,不能不引起大人们的注意。素质教育不等于要一味地苛求全面发展。能够全面发展,固然更好,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全面发展,而不全面的人未必就不是人才。世上本无十全十美的人和事,我们也就不必苛求人人都全面发展。但现实教育中,我们却在违背这一规律,争取全科优秀,以为什么都懂才算是素质高,丝毫不理会孩子们的感受,结果孩子们更是厌学,完全违背了教师和家长们的初衷。而我们的社会不光需要学者,还需要专家;既需要全才,也需要专才。事实上想面面俱到的话,到头来一面都难到。要是当年清华大学也只招收全科合格的考生的话,中国肯定会少了个历史学家吴晗;要是美国的公司录用员工时一律要本科毕

16、业生的话,现在也就不一定有比尔盖茨了。也许有的人会担心,不多学一点,以后在工作中碰到来自其他方面的难题时怎么办?这好办,先使专长得到发挥后,即便将后的工作中会遇上其他方面的难题,补起课来也会效率很高,因为这时候的学习是急迫的,有目的的,出于需要,故而兴趣也大。孔子早就说过,要“因材施教”,他的门生们也确实都各有所长。咱们的代人怎么就糊涂了呢?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意识显著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规定的很少,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

17、法工作以及专利维权法律工作多年,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进行粗浅的探讨。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对时的首要工作。关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有专门的规定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但这条规定过于原则,实际上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并不一定都受法律保护,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到底哪些受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一)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是侵权判定比对时的依据,如果图片或照片中有公知在先设计内容,那

18、么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就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的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已有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进的,虽然专利法条文中并未规定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必须排除专利图片或照片中的公知在先设计部分,但是,公知在先设计不是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其属于社会公众的共同财富,已经处于社会公众欲得知就能得知的公开状态,如果将这些公知在先设计也包括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内,对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所以,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首先区分出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将公知在先设计部分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

19、人可以利用公知在先设计进行抗辩,即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在先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与公知在先设计方案更为接近。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呢?笔者认为可这样具体操作:审理人员应询问权利人其专利中所包含的创新点,如被控侵权人能举证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就要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排除该部分,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的剩余部分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如被控侵权人没有举证或能举证但不能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则应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对权利人未主张为创新点的部分和被控侵权人所举证据足以证明不是创新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公知在先设计而予以排除。

20、(二)如何排除功能性的外观设计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有这么一个理念,即由内容所决定的形式或表达是惟一的,则这种形式或表达不受法律保护。这种理念反映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就是由技术功能本身所决定的形状、结构等外观必须如此、是惟一的,则该形状、结构等外观不受专利法保护。如汽车的轮胎是圆形的,但这种圆形是轮胎的功能所决定的,这种圆形任何时候都不受专利法保护。由于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具有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设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产品外观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因此,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区分哪些是因产品的功能而决定的外观特点,哪些是为产品的美观而设计的部分,从而排除由产

21、品的技术功能特征所决定的而不是为产品外观产生美感而设计的内容。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为了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惟一外观设计,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需注意的是,如果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具有装饰性和功能性的特征,则不应将其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具体实践中,被控侵权人如主张设计内容是技术功能所决定而必须采取的惟一设计可以从技术角度说明或提供专家证明,而权利人如反对则可以从技术角度说明、提供专家证明或提供具体的反证,权利人提供反证即提供同类的产品还存在其他的外观,这时,审理人员须注意的是权利人提供反证的这个产品其功能、效果必须与专利产品相同,防止实践中有人为规避侵权而进行

22、的变劣发明。 (三)排除非外观设计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而不是“内观”,外观是能够被观察者从外部直接感知的产品的外表部分,对产品的内部形状、图案,消费者一般看不见也不会予以注意,其不具有产品外表上的美感,因此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外观设计。同样,其他非外观设计要素,如产品的尺寸大小、所用材料等,因不具有外表上的美感,也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笔者代理的也是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提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有二十三处不同,但被控侵权人提的绝大数是产品“内观”不同、大小不同等,最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仍然认定被控侵权人侵权

23、成立。另外产品外观上附有的商标、厂址等因素也不是侵权判定中考虑的因素 二、关于认定产品是否同类的标准问题 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其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应是相同或相似产品,只有属于相同或相似产品,才能进行侵权判定,否则不能认定侵权成立。因此,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值得商榷的观点:一是单纯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作为依据;二是不考虑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有关产品分类的依据,而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原料、形状以及消费渠道等综合因素来判断。笔者认为,第一个观点的好处是专利侵权审判中的认定标准方便、简单、易行,同时也使侵权判定的标准

24、与授权审查的标准保持了完全的一致;其坏处是不合理的改变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制止仿制和混淆等侵权行为,有时对公众造成不公平,造成这种弊端的根源是有些产品可以同时归为不同的类别、有些实质上的同类产品而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却归为不同的类别。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不应仅仅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二种观点是撇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来认定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在有些时候确能公平的维护各方利益,但其任意性和主观性也太强,割裂了专利授权审查标准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之间的联系,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专利的稳定性,容易不适当的扩大专利的禁止权的效力范围,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在认定是否属于同

25、类产品时,首先应当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尽可能保持专利侵权判断与专利授权标准的一致性。其次,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还应当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是否会引起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是否会形成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析,如果使普通消费者产生了混淆,生产者之间会形成竞争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同类产品。笔者2018年5月代理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生产的户外配电箱侵犯自己的户外配电箱外观设计为由控告,但被告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通讯部门就有相同外观的产品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以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为由进行反驳,被告能否以按照

26、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与本案产品不同类的产品进行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呢?根据以上分析并且根据通讯部门的该产品与户外配电箱性能、用途、产品混淆、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原告以移动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进行反驳是不能成立的。 三、关于相似设计的判定标准问题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构成相似?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一是根据整体来认定。只要被控侵权的设计在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就可认定为相似设计。二是根据设计要部来认定。由于只有设计要部才凝聚了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因此在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只需进行设计要部的比较。笔者认为,由于外观设计是依靠整体上的美感来吸引消费者注意的,这

27、就要求在比较两件外观设计是否相似时要从外观设计的整体上进行全面比较,而不能只进行局部比较;同时,绝大部分外观设计是在已公开的设计的基础上附加新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进行部分改动后完成的,而这部分改动体现了专利权人的独创性劳动,也是使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并区别于其他外观设计的关键点。如果只比较整体,或者只进行设计要部比较,要么忽视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部分,要么忽视了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应,都显得过于片面。因此,在判断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时,应当采用“整体比较、重点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 在采用“整体比较、重点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来认定是否相

28、似 时,首先要从整体上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就可以认定为相似;当在整体比较上有差异时,才进行重点观察。但整体比较与重点观察的结论应当是一致而不是互相矛盾的。“重点”是指设计要部,设计要部就是产品中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笔者认为:(1)由于外观设计是依靠消费者的注意力来吸引消费者的,因此,设计要部必然是外观设计中最能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的部分,判断“最能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可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以及美感等加以确定。(2)对设计要部的确定还必须考虑其有独创性,这样才能将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已有设计。 (3)应当注意的是,专利申请

29、时提交的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可以帮助确定设计要部,但其中的全部内容并不一定就是设计要部。(4)从设计要部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时,应当考虑要部在整个产品外观中占的比例及起的作用,如果要部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只要设计要部相似,就可以认为构成相似。但如果要部在产品外观中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产品的整个外观时,虽然设计要部近似,但产品的整个外观并不足以引起混淆或误认,也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相近似。 四、关于自由公知设计抗辩问题 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指被控侵权人以其被控侵权产品是使用或更接近于自由公知设计而不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一种抗辩。由于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

30、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能否运用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以及自由公知设计抗辩的掌握尺度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实践中适用自由公知设计抗辩对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诉争和提高诉讼效率有很大的作用,但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的新颖性提出的抗辩。被控侵权人在案件中经常提出新颖性抗辩,认为权利人的专利权实际上是自由公知设计,缺乏新颖性,应属无效专利。其实,这种抗辩实际上并不是自由公知设计抗辩,因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认为其使用的系自由公知设计,而非针对专利效力本身提出质疑。笔者认为,审理人员应当在侵权判定中坚持专利权有效原则,不对专利性进行评价。对于被控侵权人提出

31、新颖性抗辩的,审理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关于专利权无效的新颖性抗辩应当通过专利复审无效程序来解决,并告知其如不通过无效程序解决的后果。被控侵权人坚持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其新颖性抗辩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有关证明,审理人员可决定案件中止审理。 (二)当被控侵权人以自由公知设计进行抗辩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处理:第一,应当将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进行比较,而不应对比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比较的结果是两者完全相同,则表明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之前的自由公知设计,即使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

32、完全一致,也应当认定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成立,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第二,当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明显不相同或相似时,人民法院应就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当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自由公知设计的相似性较难判断时,可以将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和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以确定被控侵权设计是更靠近自由公知设计,还是更靠近外观设计专利,并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更靠近,则可以认定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成立;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更靠近,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不成立,构成侵权。 (三)、关于在先专利抗辩问题。在实践中,对

33、于自由公知设计是否包括第三人的在先专利一直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的在先专利可以作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的依据。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为了谋求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而允许采用的一种抗辩手段,如果同意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主张,就等于认可其未经许可而实施第三人的在先专利,不符合公正的要求,因此,可作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依据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众可自由使用的公知设计,应当排除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同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其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的抗辩手段,在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这种在先专利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1)被控侵权人使用

34、的外观设计虽是他人的在先专利,但如果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的抗辩成立,不构成专利侵权;(2)权利人拥有的专利属重复授权的情形。如果在先专利权人与重复授权专利权人发生纠纷时,则重复授权的专利权人虽拥有专利权,但其仍构成对在先专利权人的侵权。如果重复授权的专利权人控告第三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被控侵权人能否以该专利属重复授权为由,以其实施的系在先专利作为抗辩理由呢?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权有效原则,不能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因此,重复授权专利权人在对在先专利权人的诉讼中虽会败诉,但其在对未享有在先专利权而实施专利的被控侵权人的诉讼中则能胜诉。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好各项原则,又要运用好各种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合理。 作者简介:张廷栓.(1976.5).男.汉族.山东济宁市人,中共济宁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已发表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0期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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