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团委书记工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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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公司团委书记工作标准   团委书记工作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团委书记的工作职责、权限、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团委书记工作岗位。  2   任职条件2.1 熟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团务工作的原则、制度、方法。2.2 掌握团务工作业务知识及工作程序、方法,并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经验。2.3 具有专兼职团务工作二年以上。 3   工作内容与职责3.1 在党委书记(副书记)领导下主持全

2、公司共青团工作。3.2 每年初制定公司共青团工作计划,并布置实施。3.3 代表组织参加和出席有关会议,参与共青团工作讨论和决策;3.4 负责公司团委文件、资料审核工作;3.5 负责共青团工作月报、年报的编制工作;3.6 负责向公司党委汇报工作,反映团员的思想动态,提出建议,帮助基层团支部解决实际问题;3.7 负责组织团干部、团员积极份子的培训及管理工作;3.8 负责办理团组织关系接转手续;3.9 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团支部的团员发展和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并认真检查“推优公示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11 负责组织召开公司团代会,研讨公司共青团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制订和 规划团委工作

3、的发展方向,并作出决议。3.12 围绕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文明监督岗”、“青年突击队”等活动,全面提高青年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并负责活动的组织、检查、考核和表彰工作。3.13 每年组织一次公司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基层团组织”的评选、总结、表彰工作,并将其先进经验、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3.14 组织公司团员参加团市委重大活动、完成上级团委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3.15 完成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4 检查与考核4.1 按本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4.2 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检查与考

4、核。4.3本岗位由公司领导负责考核。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

5、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 追究范围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

6、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

7、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

8、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第三章 责任承担第八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第

9、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留用察看;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5、开除;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

10、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五章 追究程序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

11、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1、每月20日前完成公司劳资报表,迟报一天罚款五元;2、每月10日前办理好退休送报手续,漏报一人罚款十元;3、每月5日前审查完成各部门车间考勤表,迟一天罚款五元;4、每月8日前审核完成车间计件工资表并送财务,迟一天罚款五元;5、每月养老金对帐一次,未及时办理增减手续一人次罚款五元;6、每月医保金对帐一次,未及时办理增减手续一人次罚款五元;7、每月住房公积金对帐一次,未及

12、时办理增减手续一人次罚款五元;8、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考勤机数据统计,推迟一天罚款五元;9、每月30日前完成计件车间工资核算,推迟一天罚款五元;10、每月8日前将公司内工资异动单送财务,推迟一天罚款五元;11、按照年度计划进行培训,全年少一次罚款二十元;12、每年3月前完成养老金基数调整,未按时完成罚款一百元;13、每年3月前完成医保金基数调整,未按时完成罚款一百元;14、每年3月前完成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未按时完成罚款一百元;15、每年3月前完成工伤保险金基数调整,未按时完成罚款一百元;16、在公司招聘员工中,按时办理试用和转正手续,未按时办理一人次罚款二十元;17、年终未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

13、罚款一百元;18、年终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社保局和统计局的劳资报表,罚款一百元;19、未按规定完成gmp档案的整理,罚款五十元;20、发扬团队精神,积极做好部门间的协作工作,在协作工作中因我方原因造成失误,每次罚款五十至二百元。以上部份工作需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才能完成,否则其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公司人力资源部XX年十二月十二日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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