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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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

2、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第二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         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

3、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第五条         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

4、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      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第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八条            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

5、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九条               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第十条       &n

6、bsp;       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十一条        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第十二条       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

7、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  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nbs

8、p;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二)          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三)  &

9、nbsp;       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四)          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五)          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六)          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

10、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    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

11、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第十八条   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严格

12、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nbs

13、p; 工程造价(万元)             人数           500以上                     3人    &

14、nbsp;       5001000                    4人            10003000          

15、;         5人            30005000                   7人500010000         

16、;         10人            10000以上                   13人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

17、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18、。 第二十三条  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1、       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2、       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3、       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4、       监理单位与工企

19、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5、       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第二十六条 

20、  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   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第二十八条   省建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冀建监1998188号文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监199573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

21、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审批

22、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

23、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

24、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

25、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八条 监

26、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

27、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

28、、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

29、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转让监理业务;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

30、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31、;              为加强我部工作人员思想作风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廉洁勤奋、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制定如下规章制度。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同以xx同志

32、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中心,顾全大局,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目标、总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一章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组织人事干部要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公正无私,唯贤是举。    第一条、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不准封官许愿,拉拉扯扯,搞小圈子。    第二条、扶正祛邪,自觉抵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升迁

33、或者职务变动的行为,不准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秉公办事,刚直不阿,不准在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者讲人情,看关系。    第四条、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公正地看待同志,不准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评价干部,重才轻德或者重德轻才。    第五条、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章严守法纪,按章办事    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各

34、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严肃性。    第一条、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事,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作主张,随意表态。    第二条、如实反映情况,敢讲真话,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三条、提高政治警觉性,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第四条、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

35、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牢记宗旨,端正作风    组织人事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工作。    第一条、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做党员和干部的贴心人,不准脱离群众,对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漠然置之,甚至做损害群众利

36、益的事。    第二条、深入实际,讲求实效,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三条、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不准对错误言行熟视无睹。    第四条、知过必改,有错必纠,不准文过饰非,或者争功诿过。    第五条、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勤奋敬业,严谨细致,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    第四章拒腐防变,廉洁从政   &nb

37、sp;组织人事干部要自重、自盛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始终经受住名位、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第一条、公私分明,严格要求自己,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    第二条、谨慎交友,减少应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三条、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不准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四条、克已奉公,清正廉明,不准违反

38、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增强党性,保持情操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团结,互助友爱,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    第一条、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条、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准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三条、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准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或者听信小道

39、消息。    第四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准盛气凌人,简单生硬,骄傲自大。    组工干部守则    一、政治守则    1、政治坚定。坚定信仰,明确方向,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中央、盛市、县委保持高度一致。    2、旗帜鲜明。头脑清醒,增强政治敏感性,始终站在党的立场上,自觉维护县委形象。    3、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坚决同违法违纪行

40、为作斗争。    4、党性坚强。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坚决做到四个服从。    5、光明磊落。对同志以诚相待,话讲当面,不搞阳奉阴违。    6、公而忘私。以党的事业为重,正确处理名利位三者关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工作守则    1、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高标准,严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清正廉洁。自

41、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树立组织部门良好形象。    3、任人唯贤。坚持党的干部琣”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唯贤是举,凭党性、凭政绩看待和使用干部。    4、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不优亲厚友,自觉抵制跑官要官闹官等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5、严格程序。严格按组织程序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开展工作,让县委放心,让群众高兴,让干部满意。    6、甘当人梯。默默无闻,埋头苦干,选好干部,配好班

42、子,无私奉献。    三、作风守则    1、作风扎实。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基层调研或开展工作,办实事,求实效。    2、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需,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3、谦虚谨慎。为人谦虚,工作严谨,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跑风漏气。    4、雷厉风行。说到做到,高标准,快节奏,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5、精干高

43、效。思维敏捷,办事果断,务求实效,事争一流。    6、仪表大方。穿着整洁,言谈得体,举止端庄。    四、学习守则    1、勤奋学习。充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日及工余时间,坚持学习。    2、博采众长。广泛涉猎各门科学知识,充实自己,完善自己,提高知识水平。    3、思想进步。深入钻研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马列主义理论水平,用于指导工作。   &n

44、bsp;4、业务精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成为业务上的行家里手。    5、一专多能。不仅具备组织工作能力,还应具备经济管理等多方面工作能力。    6、博学多识。成为有思想、有见解、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部务会议制度    一、部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召开。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    二、出席部务会议的人员为:部长、副部长、部务会成员。根据会议内容有关科室(含联系办、企

45、业工委、荐评中心。以下同)的负责人列席。    三、部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有关党的建设和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政策问题;    2、研究县委管理干部的调整、配备、审查、任免等事项;    3、研究本部机构设置、干部任免、调整和有关人事工作的重要问题;    4、讨论市组部、县委临时交办的重要事项;    5、研究需提交部务会议议定的其他问题。&n

46、bsp;   四、部务会议的组织程序。    1、实行部务会议议题申报制度。各科室拟提交部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向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综合后提请部长审定;    2、由办公室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与会。有关列席人员只参与研究与己有关的议题;    3、被确定提交部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有关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按要求的份数打印好交办公室,于会前交送参加部务会议成员。凡未列入本次会议议题的事项,会上原则上不予研究;   

47、; 4、部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5、会议决定的事项,分管副部长要认真组织落实。承办科室要迅速办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部领导汇报。    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部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部长决定可随时召开。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或部长授权副部长主持。    二、出席部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为:部长、副部长、部务会成员、各科室(含联系办、企业工委、荐评中心。以下同

48、)科长、主任。根据需要,有关同志列席。    三、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指导精神和交办的重大事项;    2、研究有关党的建设和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以及贯彻执行的措施,检查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研究讨论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工作报告和部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    4、讨论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阶段性工作部署;    5、检查、交流各科室的工作情况、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自身建设等问题;    6、应由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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