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仁地区竹鼠养殖的调研情况汇报.doc

上传人:小红帽 文档编号:1795079 上传时间:2019-01-08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铜仁地区竹鼠养殖的调研情况汇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关于铜仁地区竹鼠养殖的调研情况汇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关于铜仁地区竹鼠养殖的调研情况汇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亲,该文档总共2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铜仁地区竹鼠养殖的调研情况汇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铜仁地区竹鼠养殖的调研情况汇报.doc(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铜仁地区竹鼠养殖的调研情况汇报 根据地委督查室铜委督查20188号通知要求,地区畜牧兽医局就全区竹鼠养殖情况开展了调研,采取实地查看、现场询问和交流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重点对铜仁市竹鼠养殖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调查内容及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重点在铜仁市坝黄镇、灯塔办事处、云场坪镇的竹鼠养殖点,调研内容涉及养殖户养殖时间、存栏量、产仔情况、饲养水平、销售情况、投入与产出、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如何发展等问题。 (一)基本情况 学名竹鼠,又称竹馏、芒狸、竹狸、竹根鼠、冬毛老鼠等,在动物分类学上属于脊椎动物亚门、哺乳纲、啮齿目、竹鼠科,是一种体形较大的

2、啮齿动物。是我国南方省区分布较广的珍贵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据资料记载,肉质粗蛋白质含量57.78、粗脂肪20.54、粗灰分17.36、粗纤维0.84、胆固醇0.05,还富含磷、铁、钙、维生素及氨基酸、甾类,是一种营养价值高,属低脂肪、低胆固醇的野味上品。近年由于人工捕捉过多,野生竹鼠资源急剧减少,竹鼠养殖业应运而生。 (二)养殖现状 1、国内养殖现状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人工驯养竹鼠成功之后发展很快,已步入我国南方及西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和城镇消费市场。在广州深圳、珠海、香港、广西、海南、福建、上海等沿海大中城市商品竹鼠销售一直看好,据相关信息显示,四川、云南、贵州、湖南、

3、江西、广西、广东、海南、香港、福建、上海等地每年要消费竹鼠600多万只。 2、区内养殖现状 我区竹鼠养殖始于2018年5月,由养殖户自己引种驯养繁育,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养殖户通过养殖,加强饲养管理,基本掌握了竹鼠的生活习性、繁育情况、圈舍建设和饲养管理技术,积累了一定的竹鼠养殖经验。由于竹鼠引种难(主要表现在种质混杂和价格混乱方面), 养殖周期相对较长,加上养殖起步较晚,大部分农户还未产生直接效益,发展速度较慢。 2018年6月,铜仁市云长坪乡李泽军在江西南昌引种20对,以每组700元,总投入2万多元建立了竹鼠养殖场,由于初次养殖,无经验,管理不善,发展不理想,目前存栏竹鼠120只,其中性成

4、熟大鼠90只。据了解,该场今年无出售,将全部留于发展。 2018年5月,坝黄镇杨小华在广西桂林400元/对,引种30对投入1.2万元,该养殖户勤于钻研,善于管理,现存栏竹鼠160只,其中性成熟120只,今年销售种竹鼠80只,售价200元/只(约半斤重),实现产值1.6万元。 目前我区现有大小养殖户6户,其中铜仁市4户,江口2户,存栏数量达到400余只。 (三)养殖条件: 1、圈舍 建圈舍简易、成本低,空房、地窖均可养殖,可用砖、水泥板或瓷砖砌成60x80x60cm圈舍,用瓷砖隔成两舍,间壁墙脚留口,一间做内室(30x40x60cm),避光,用于休息室,另一间做饲养场地。一间可以养殖成年鼠1公2

5、母或1公1母,幼鼠3-5只。如云长坪养殖户利用闲置房40平方米建74个圈舍,可养殖200余只,建圈成本约XX元。根据其特性建圈要注意场地选择,要求安静、阴凉、干燥、降温避暑、避风保暖的地方。 2、生活习性 竹鼠喜欢在安静、清洁、干燥、光线适宜、空气新鲜的环境中生活。是夜行动物。性情温顺。公母形影不离。生活温度为838。适宜温度为1228。 3、食性 竹鼠是草食性动物。一是食物广,多以竹根和地下茎(竹鞭)、草根及植物种子、果子为食;二是食量少,幼竹鼠日精料20-25克,成年竹鼠日精料小于50克。现已根据饲养标准,已研制出配合饲料。其配方为:玉米面55%、麦麸皮20%,豆饼15%。骨粉3%、鱼粉7

6、%、0.5%的食盐和增长剂,另加喂少量矿物质和多维,将饲料制成窝窝头喂养,采取上午少喂、下午多喂的投食方法,主食以竹子为主。 4、饲养周期 养殖周期相对较长,要经历“引种-成长-成熟-发情配种-产仔哺育后备选育(或出售)”的过程,当年引种当年可以产仔,第三年后才有较好效益。饲养容易,1个劳动力可饲养100-150对,56个月可以达到3.54斤。 5、繁殖习性 幼竹鼠45月龄性成熟即可繁殖。年产仔3胎。每胎16只。平均年产仔10只。怀孕期为2个月左右。母鼠分娩后,1236小时即与公鼠交配。受孕率在50%60%;末孕鼠在哺乳期45天左右又出现发情,自行繁殖,产仔时不能惊吓母鼠,更不能用手拿仔鼠。否

7、则母鼠将不喂自己的幼仔,让其活活饿死,甚至有可能将其咬死。幼鼠出生25天后,眼睁开,能爬行,除吃奶外,可进食植物的嫩根、茎等,人工饲养可喂饲料。 6、饲养管理及防疫 温度:舍温要相对稳定。冬季为8一10,产仔室温为1720,夏季室温应在28以下,超过32,必须采取降温措施。湿度:保持室内相对湿度50%一60%,地面要求干燥,无积水。饲料:宜分批投喂,少喂勤添。吃不完的饲料应及时清扫干净、要经常清除粪便,以保持圈舍清洁。平时添喂竹(草)时,不必加喂水,而且饲料的含水量也不宜过高。配种:母鼠120天左右,公鼠140天已性成熟,即有配种能力。母鼠性周期3050天,平均为41天,发情期可持续23天。人

8、工配种,采用一公一母为笼(池)混养,自行交配。竹鼠疾病防治:竹鼠抗病力强,较少生病。平常管理注重“三看”:看便、看精神、看食量,注意环境消毒、加强预防。 三、调研分析 1、发展优势分析 我区属中亚热带温暖湿润季风气候,自然资源条件良好,特别是竹资源非常丰富,社会环境适宜发展竹鼠养殖,也是野生竹鼠繁衍之地,同时可以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农村多余空房。养殖技术简单易操作,具有适应性广、节粮、繁殖力强,生长快、易养易管、低投入高产出等特点。不但农村可大力发展,也适合城镇居民家庭养殖和工厂化规模养殖。 2、效益分析 以现在我区生产水平计算,以每户60平方养殖面积引种20对养殖二年计算效益。 第一年收入与支

9、出概算: 收入:初购进20对种鼠,当年至少可繁殖仔鼠100只,全部留种,价值约1.5万元。 开支:20对种鼠0.8万元;建饲养池70个,共0.7万元;饲料、防疫药品开支0.2万元;合计1.7万元。 第二年收益计算: 第一年引进的20只母鼠已进入盛产期,平均每只母鼠年产3胎,按繁殖成活10只计算,20只母鼠年产仔200只,每只以本地市场商品竹鼠价格40元/斤,以56月可达3.54斤计算,减去养殖成本每只30元,则平均每只竹鼠赢利120元,年产值2.4万元。上年留种的100只后备母鼠产仔折半算,共有250只仔鼠,产值3万元。全年产值共5.4万元。扣除当年开支1.7万元,盈利3.7万元。 3、效益比

10、较分析 节食,不与人争粮,也不与牛、羊争料。竹鼠与家鼠不同,它以植物根茎和农作物秸杆为主食,吃粮少,精料用量仅为肉鸡的1/4、鸭的1/5、肉狗的1/15、肉猪的1/20,即使完全不用精粮也能饲养,而竹鼠吃植物的老根茎。 建圈舍简易。竹鼠喜黑暗生活,既能在边远农村的山坡、岩洞营造窝穴饲养,也可在城镇室内、地下室建造窝池实行工厂化、立体化繁育,平均每平方米可以养殖5-6只。 饲养容易。饲养1对竹鼠的工作量只是饲养1头猪的1/10,1个劳动力可饲养繁殖种鼠100-150对,少量饲养不用专人看管。 抗病力强、繁殖快、效益高。饲养1对竹鼠年产值达500-600元,超过目前农村饲养2头肉猪的纯收入。 四、

11、建议: 竹鼠属特种养殖,投资少、见效快、比较效益明显,在区内可适当规模推广发展。在发展思路上,竹鼠养殖要以市场为导向,推行“公司+农户”,走专业合作社发展之路;在发展措施上,应推行“因地制宜、示范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发展定位上,首先扩大竹鼠种源生产,对云长坪、坝黄等竹鼠养殖场进行扩建,提高供种生产能力。鉴于我区竹鼠特色养殖刚刚起步,建议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扶持。  诉讼参加人 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nbs

12、p;  善意第三人 审判委员会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

13、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雍弦橥酪椤讣?咛迩榭鋈缦拢?nbsp;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

14、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15、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

16、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

17、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        诉讼参加人 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 审判委员会&n

18、bsp;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

19、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

20、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

21、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

22、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

23、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        诉讼参加人 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 审判委员会      

24、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

25、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

26、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

27、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

28、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

29、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

30、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

31、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nb

32、sp;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

33、。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

34、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 ,2/

35、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

36、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2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37、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

38、,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

39、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

40、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

41、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

42、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

43、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nbs

44、p;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

45、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

46、,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关于象山县图书发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一、图书发行基本情况我县图书发行以国办新华书店为发行主渠道,以民营图书销售市场为辅助。县新华书店创建于1953年10月,通过拓展销售网点,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不断实现国有资产累积增值。至今,象山新华书店拥有正式在编职工44人,经营场地7处,共计建筑面积3800平方,总资产1800万元。其中,县城城区门市部3处,农村下伸网点3处。目前象山港路新华书店新营业大楼正在建设中,大楼主体工程即将竣工,大楼建筑面积2600平方,营业面积1500平方,预计新营业大楼在XX年可开业。县新华书店XX年5月与浙江省

47、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连锁,整个图书流程全部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XX年图书销售超过XX万元,实现利润65万元。从图书销售结构来看,以XX年为例,文教类图书销售占46%左右,少儿读物占24.36%,音像制品销售占7.61%,文艺类图书占2.83%,科技类图书占4.5%,其他图书占14.7%。县新华书店XX至XX年图书销售情况如下:XX年1666万元,XX年1766万元,XX年1941万元,XX年2050万元,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县城中心门市部年销售在315万元左右。但自今年起,由于受到“一费制”的政策影响以及图书发行市场的激烈竞争,图书销售形势不容乐观。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求知”、“求乐”文化需求的增长,给民营图书发行销售市场带来了巨大发展空间。截止目前,全县共有图书零售出租单位104家,其中由邮电、团委等部门申办的国有图书零售出租单位34家,纯属社会、个人资金兴办的图书零售出租单位64,主要分布在丹城、石浦等地,丹城55家、石浦27家。根据XX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县国有图书零售出租单位销售额697万元,销售图书61万多册,民营图书零售出租单位销售额累计174万元,销售图书31万多册。二、目前象山图书发行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图书市场相对混乱、管理力度有待加强。目前图书市场中特价书店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当然特价书店中也有一部分在销售正版图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