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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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 甲方名称:_乙方名称:_ 项目名称:_合同名称:_招标编号:_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_(医疗机构名称)为甲方,_(投标企业名称)为乙方,双方根据_年_月_日_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结果,依据_市_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议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于_年_月_日,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签订此项药品购销合同: 一、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厂家及中标价:见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二、合同金额: 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三、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品种的有关技术资料。四、采购范围、采购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采购范围:甲

2、方必须在自己定标产品中给相应的投标企业提交采购订单。采购方式:甲方必须通过_招采平台采购。交货期:乙方通过_招采平台接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在自己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交付药品。交货地点:_。交货方式:现场验收、网上记录。五、付款方式药品到货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_天内按合同总价付款给乙方。六、质量保证乙方应按合同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规定药品的规格、剂型、包装、生产厂家、中标价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因药品的质量发生问题的,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对于达不到使用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协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

3、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七、药品验收乙方交货前应按出厂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做出检验。其记录附在质量证明书内,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但有关质量、规格、批号、产地、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应随药品交甲方。八、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货物款总值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甲方逾期验收,或逾期支付货物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乙

4、方所交的药品品种、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送货到甲方时,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款应送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间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延续_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并通过监督领导小组的审核后,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仲裁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条款,向招标经办方和监督领导小组

5、提交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乙方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其澄清内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投标文件或澄清的内容与本合同条款不符,以本合同的条款为主。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并在监督领导小组同意下,另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有效期为_年(_个月,合同_未满的药品除外),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招采平台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地址:_地址:_法人代表(签字):_法人代表(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

6、字):_电话:_电话:_电传:_电传: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目录 )总则 )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合营双方的责任 )技术转让与保密 )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劳动管理 )财务和利润分配 )保险 )特别约定 )争议的解

7、决 )合同文字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英文名称:简称(),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 国籍:

8、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英文名称。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

9、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风险及亏损。第六条合营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 第九条

10、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 甲方: 占注册资本的 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折合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乙方: ,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现金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 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美元,双方各缴付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n

11、bsp;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的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现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天)息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

12、一方如何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 ()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性能 ()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翻新、改装 ()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 ()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 ()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nb

13、sp;()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 ()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 ()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 ()代理公司在中国和地区的销售服务 ()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发展: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地区提供服务 第五章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所需的

14、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的责任 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

15、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 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 负责办理合营

16、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 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 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n

17、bsp;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在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 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

18、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业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

19、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合营双方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 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明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

20、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

21、还应参照国政府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 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 第十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

22、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表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表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章程条款的修订 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

23、和延期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利润分配方案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和解聘 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超过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或撤销 每季度借款超过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美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

24、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这一任总经理由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

25、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四十

26、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帐以人民币为统一记帐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获得

27、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的,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

28、,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年减免所得税。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查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们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时,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保险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

29、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变化,致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

30、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二条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合营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

31、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前解散合营公司。 第五十四条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帐面余额进行清算。现金应以现金分配,其他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

32、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十六条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 第五十七条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在清算时分得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

33、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 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语进行。由仲裁院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花费。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章合同文字 第六十一

34、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条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四条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和字词不经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五条甲、乙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 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

35、授权代表以中、英文两种文本在中国签字。 定义及解释1.1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a)(1)“业主”指(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

36、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个人。(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人员。(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37、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38、。(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

39、修应付的总金额。(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f)(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7)

40、“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2)“日”指日历日。(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1.2标题和旁注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也不应加以考虑。1.3注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1.4单数和复数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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