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如何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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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卫生部门如何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  最近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国人民翘首以盼,希望通过保先教育,给人民带来新的福音。特别在人民健康、机关作风、教育收费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善的。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所指出的那样: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是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然而本人感觉,基层在开展“保先”教育活动中,还是搞一刀切,只注重轰轰烈烈,而没有扎扎实实。在评价各行各业开展保先教育的效果中还是以写多少日记和心得、填写多少报表来评价。而不

2、是以是否真正地站在人民的利益来看待我们的工作是真的为减轻人民的负担。同时监察也存在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卫生部门,党委派的督察组,对医疗保健单位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一味强调按照党委的实施方案进行,根本没有触及卫生部门的实质性的问题,不但没有达到党中央的要求,反而干扰医疗保健单位的工作,造成群众的不满。    医疗卫生单位的保先教育应该围绕医疗卫生单位目前存在的问题开展大讨论: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基本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医疗卫生资源总体上严重不足,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

3、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不完善,疾病防治工作不扎实,一些重大传染病仍在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 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卫生事业发展不协调,卫生医疗资源布局不合理。绝大多数卫生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和大医院,有些大医院还出现了盲目扩大规模、增加床位和购置高精尖设备,忽视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倾向。而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和社区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很差,城乡、区域之间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差距拉大,农民和城市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突出。 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定位不准确,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够有力,在制订和实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严格行业监管、维护医疗

4、秩序,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以及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减轻群众医疗负担等方面,都存在薄弱环节。 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不够强,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和卫生行风建设抓得不够紧,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人民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目前社会对卫生部门,可以说是爱恨交织,认为卫生部门是一个神秘的地方,有说原来最圣洁的地方是医院,而现在她是最黑暗,最令人痛恨的地方。当然这并不是社会的主流意识,但也不是说都没有道理。这是因为卫生部门是一块技术较强的部门,医疗市场是买方市场,医疗价格无法实行听证定价,医生的诊

5、疗行为,无法做到统一规范,缺乏部门监督,因此很难避免开药、做检查、收治住院病人都与医生个人和收入直接挂钩,有种种提成回扣可拿。例如:点名会诊费奖励35,光子刀每次150元、支架置入每次300元、磁共振每单20元、住院证每单20元,临床科室的西药、成药开单提成,个人2,科室4;中草药提成,个人5,科室5或者科室按利润提成奖金、科主任按科收入提成岗位津贴;而卫生保健单位勿视母婴保健工作的特殊社会地位及其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放在可有可无、任其自流或者干脆取消的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向钱看,预防为主、以保健为中心的工作方针受到冲击和动摇,保健人员受排挤;盲目自我建设向综合医院发展,浪费资料,重经

6、济效益,深入基层、面向群体、全面管理有所放松;工作任务不饱和,工作人浮于事,缺乏指导和监督,钻国家监督存在的弱点,挂羊头卖狗肉,把责任推给政府。    1、首先卫生部门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毛泽东的纪念白、为人民服务,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等领袖的著作;学习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妇幼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党的卫生方针政策等,主要采取集中学习。    2、抛开个人、单位利益,从单位的性质和党的卫生方针政策,展开大讨论,促进卫生机构的改革。    3、卫生部门应该从上至下组织卫生部门“保先”教育

7、督察组,督察组成员应该技术权威和精通管理的专家组成。督察组采取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管理人员检查学习理论情况,单位的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党的卫生方针政策。专家组检查实际效果:有无开大处方,泛用药、泛检查、泛开手术。    4、卫生部要制定: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规范管理:医院级别医疗准入标准、常见病的诊疗常规和推行实行病种收费,防疫妇幼单位人员编制科室设置和设备规范化管理。 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党的先进性与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高度一致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须牢牢把握其根本要求。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须牢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是共产党

8、人最崇高的不懈追求和强大的精神支柱。过去,我们党历经千难万险,之所以能够战胜重重困难,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伟大胜利,并不负人民的重托,最重要的就是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武装了一批又一批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在新时期,我们必须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自觉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做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须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党的观念,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原则。增强党的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发挥好共产党员

9、的先锋作用,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条件。增强党的观念,就要求共产党员充分地发挥先锋和模范作用,并通过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最根本的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去衡量党员的思想和行动,教育每一个党员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对所有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和本质就体现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践中。广大党员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方针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

10、落脚点,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铺张浪费和以权谋私。真正做到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和水平。只有牢记党的宗旨,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宗旨立得牢,执政才能执得好。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须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是我们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强大精神支柱。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了许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最主要的有: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吃苦

11、在先,享受在后;立党为公,清正廉洁;认真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项根本要求。今天,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样需要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我们党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造新办法,形成新思路,逐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机制,从而使共产党永葆生机与活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已经过广过深,我们应当顺应当今

12、世界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犯罪化是不尊重刑法谦抑原则的表现。我们认为,刑法对谦抑性并不是让刑法在新的危害行为面前无所作为。事实上,谦抑是指力求的最少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其要义就在于将刑罚权的行使限于必要的干预,即要求刑法对禁止行为与致任行为的范围确定具有合理性,将没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范的行为犯罪化固然有违谦抑原则,而将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的行为非犯罪化也同样是与谦抑原则背道而驰的。况且非犯罪化是针对度犯罪化的矫正。过度犯罪化现象的存在是非犯罪化的前提。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刑法犯罪化的范围及其程度究竟如何?有没有实行非犯罪化的客观必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

13、问题。但至少可以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处处都需要非犯罪化。如果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行为具有以上所论述的那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有继续深入发展的势头,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动用刑事法?我们认为回答是肯定的。否则,与刑法中犯罪概念实质定义理论不符合。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的困惑    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发展趋势来看,伴随着官员纷纷落马成为阶下囚的同时,行贿人(包括为谋取正当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多数都逍遥法外,以致造成了他们侥幸的心理,从而也更进一步加速成了受贿犯罪持为的急剧攀升,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

14、nbsp;  储槐植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网不严主要表现在罪状设计过多附加目的条件,诸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以报复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立法者的动机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考证作为至观因素的目的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失策。而且他进一步指出法网不严还表现在罪名设定看重主体的内心起因,典型事例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方法,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这四个罪名的分产有两层标准

15、,一层是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前2项与后2项的区别),另一层是行为动机(前2项之间的以及后2项之间的区别)定贪污罪还是定挪用公款罪,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麻烦出自主心态。刑法将贪污(以及侵占)与挪用(公款、资金)分罪规定,根据是主观心态不同,学界的通说认为贪污(侵占)经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资金)以非法使用权用为目的,即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还而不具有永久占有的。刑法条文虽未明写这样的目的,但理论上说基本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刑法贵在可操作性强。据此要求。凡行为特征能够确定犯罪性质的就无需另附心态要件(例如“XXX目的”因为行为人的想法难以被公诉机关证明,相应地也就容易成为

16、作恶习者脱逃法网的借口。反观我国的行贿行为立法也有目的条件,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刑法规定为行贿罪和谋取正当利益之目的(在这里,我们拟定它是另一种行贿犯罪)。由此使我们进入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却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打击不力,甚至个别地方,一年办了几个受贿案件,却办不成一起行贿案件,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遗憾。在实践中,对行为人进行行贿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难查证,但查证其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特别是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同时也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尽管有些学者指出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判断行为人的目的。但我们认为那只是一个推理和判断

17、,有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准确掌握(明显违法犯罪行为除外)的。在目前的立法体制下,要证明一个人犯了行贿罪,不仅要证明其有行贿的行为和事实,而且要证明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将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麻烦,一方面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其结果是怎么也查不清楚,也许明知他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但证实不了,到头来放纵了行贿人;另一方面即使证明了他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口供”定罪的现象,从而利于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辩解,最终结果也是打击不了行贿人。司法工作人员的普通心理是宁查10起受贿案件,也不愿意查一起行贿案件,往往查不成案,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立法者的思考。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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