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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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 【摘 要】本文在分析、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的基础上,探讨适应卓越计划需要的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在提高对法学理论价值认识的同时,应适度淡化理论的讲授,加大对学生进行具体法律事务培训的力度;另一方面,进一步创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尽快探索出法学教育机构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模式。 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和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在现有法学教育已具规模、但质量亟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推出的。该计划针对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其目标定位是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2、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一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变为切入点 众所周知,法学教育与法律行业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上讲,决定法学教育成败的关键性因素不是教育制度,而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教育的理念及其法律行业的发达程度,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与规范化程度是衡量法律行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

3、、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计划同时也强调:“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我们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以转变教育理念为切入点,才能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总体目标。 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大司法”的教育理念。所谓“大司法”,主要体现在法学教育是在为社会各个领域培养法律人才,而不仅仅局限于为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领域培养人才。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又能进行法律理论研究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目标定位,势必导致法学教育计划中存在严重偏向理论课

4、而忽视实践课教学的现象。其结果必然是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水平参差不齐,主要弱点是实际动手能力比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职业人员执法水平与用法能力的提高。中国法学教育的“大司法”理念,也决定了中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分离。尽管现阶段,我们已经开始重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结合,各类的法学院校在教学中开始关注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但距离实现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我们认为,卓越计划下法学教育理念转型的关键,在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整体性思维。整体性思维作为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是在近现代简单性思维基础上形成的,整体性思维的重点在于强调“联系背景和综观全体来把握认识对象”。把 整体性思维引入到法学教

5、育领域,重点在于强调在战略的高度上系统思考法律问题与法律现象,具体要求在分析问题时必须有开阔的视野,擅长于全方位地思考。抑或可以说,要求法律人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多学科知识全方位地系统考察法律现象。我们所理解的卓越,一定是未来法律领域的精英人物或是领导者。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为了发掘卓越法律人才的潜能及天赋,法学教育必须为学生提供更多创造性思考的社会实践机会,特别应当启发学生结合中、西文化的差异来探索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与此同时,也应理性地分析基本知识技能、法律制度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激发学生勇于担当并积极投入到社会变革与发展中的热情,即整体性思维要学生系统考虑决策和行动带给一

6、个社会整体的影响。当然,整体性思维的训练离不开娴熟的法律知识为基础,只有在扎实的法学知识基础上,才有可能训练学生开放知识,多维度、系统地去思考现实的法律问题。从这样意义上来讲,整体性思维的理念超越了传统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的目标,是法学教育理念的发展和创新。 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者正面临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深刻变革的挑战。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教育资源的丰富,特别是高等院校扩大招生后,法学专业设置的增多,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在中国法律人才尚缺的情况下,这样的局面是令人鼓舞的,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我们知道,当代中国法学人才的培养仍然是

7、:专科、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三类;法律人才起点过低是个不争的事实。法学是一门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社会利益的科学,法学教育层次的多样化,极易造成法律人才素质的低下。我们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借鉴美国的法学教育理念,适当提高入学门槛,现阶段,至少应要求高中毕业才能学习法律。也就是说,尽快取消专科法学教育、逐步增加硕士教育层次的投入,尽快向法律硕士和本科、法学硕士和博士模式转型,以便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应用型、学术型法律人才。中国法学教育应担负起培养不同层次的高素养、宽基础、懂法律、通经济、善管理、有专长、能应变、广泛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的重任。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

8、所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法律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通晓相关学科的知识,因为法学本身的发展必须从其他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的研究中汲取营养,法律的运作离不开相关知识与环境,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当今法学教育客观存在的平庸的知识型、被动接受型、自我封闭型培养目标必须尽快调整。法学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必须在强调法学教育学术性与研究性的同时,大量注入法律职业教育的成分。 二 美国的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培养目

9、标上持有“小司法”的理念。美国的法学院以J.D.为主,J.D.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是从律师中挑选,许多法学院的教师同时也是律师),这里的律师主要指私人开业律师,我们称之为“小司法”的教育理念。“小司法”的教育理念,为美国的法学教育及其法律职业带来两个明显的好处:一是使美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具体明确,有利于进一步组织教学;二是美国法学教育统一以律师为培养目标,为法律行业中人才质量的统一性、同质性奠定了基础,进而更有利于法律职业的进步。 “小司法”的法学教育理念,决定了美国法学教育的突出特征表现在职业培养与职业目标的一致性上。我们知道,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最初是

10、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其目的是为培养出合格的律师。当今美国的法学教育,仍属于研究生教育,也就是说,只有获得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后,才可申请进入法学院学习,相当于中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在美国,担任律师是从事其他法律职业的前提。所谓职业教育,是指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必须获得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抑或可以说,法学教育是第二学位教育,法学教育的任务,主要是为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技能。也正是这种“小司法”的法学教育理念,决定了美国的法学院都把注意力都放在进行律师技能的训练上,使法科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事务的实际操作。笔者曾在美国访学一年,目睹了美国“诊所式”的法学教学方式。这种职业教育

11、方法,最初由哈佛法学院教授斯托里奠定,接受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更何况美国法律职业只接收那些具有相同教育背景的人。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美国法律界至今仍然保留最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这也是美国法制建设比较健全的重要标志之一。 “小司法”的法学教育理念,决定了美国初级法律学历教育的定位。美国初级法律学历教育是位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的,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之后的一种职业教育。我们知道,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也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律博士、法学硕士和法学研究博士。法律博士是美国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是美国律师人才资源的本体,经过严格的考核筛选后可逐级进入更高层次的学习,法学硕士和法学研究博

12、士是在法学基础教育层次上并以法学研究为主的教育,主要目的在于培养法学教育的科研人才。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学教育起点高,即先素质教育后职业教育,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也是适应其法学教育远大目标的最佳选择。 “小司法”的法学教育理念,同时决定了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典型的经验化,即以实践教学为主体,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案例教学模式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种教学模式,是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1906年首创的。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在美国各重要法学院推行之后,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经受了实践考验的案例教学模式广泛为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模式,从最初以讲授法律规则为主,发展到

13、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及语言表达的技能。笔者在美国做高级研究学者时,对他们的案例教学有切身体会。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在教师的引导下,分析和讨论案例,在此基础上,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这种教学方式,在培养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精神的同时,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美国各个法学院的课本往往是自己汇集的判例,偏重于分析讨论的研究方法,教育学生怀疑一般概括,并希望他们独立摸索出能发现的任何模式和结构。所谓案例教学模式,无外乎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从教学法的角度讲,就是以苏格拉底的问题讨论法来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一般来讲,美国法学院课堂上所讨论的案件无

14、外乎两类:一类是“冷(cold)案”,这类案子通常不涉及政治、道德或感情因素,学生只需要了解发生了什么,说了些什么,但学生必须学习大量新术语、法律史、大量规则;另一类是“热(hot)案”,这类案例通常是一个可怜的原告同一个可恶的被告之间的纠纷,牵涉到情与法的冲突。尽管冷案枯燥无味,但却是当律师不能回避的一类重要的案例。尽管“热案”能激发你的情绪,然而,法律不允许你幼稚,你必须在深谙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旁征博引,并用法律推理进行思考,否则你就不够资格。美国法学教育认为,法科学生学习的关键在于了解法院的推理;而案例教学模式,恰好能实现这一点。此外,案例教学模式,还可培养学生的洞察能力,而只有洞察法律

15、问题产生的原因,才能使律师、法庭及立法机关找到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 三 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中国法学教育模式 中国在法学教育模式上,由于受大陆法系影响比较深,一直以来习惯沿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主要由于苏联的影响,建国初期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在这一目标影响下,中国的法学教材,也多是以政策和法律条文为根本,在为政策和法律做正当性的注释。其结果必然是各个法律院系都把关注点放在法典、制度上,各部门法的理论皆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以理论讲授为主;与此相适应,流行于中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模式势必是“填鸭式”的讲授方法。笔者作为具有20多年法学教学实践的教师,对此深有

16、体会,再加之中国司法考试模式的导向作用,更加剧了法学教育注重对法条注释的重视;相对而言,在直接涉及实际运用及其具体问题方面,势必相对减少。学生阅读的范围仅局限于法学教材、教学参考资料,以讲座和集中讲授法典为主,课程设置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 当然,我们不否认,系统讲授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使学生通过概念和原理,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测定法律。系统讲授能清楚地说明一般的法律原理和原则,使学生对抽象的法律概念有完整地了解;这种教学模式培养下的学生,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基础全面、研究能力强。然而,随着法学教学实践的发展,传统的教育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缺点:(1)把法学教育作为

17、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学生明显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2)在传统“填鸭式”的灌输模式中,学生与教师缺少融洽、研讨的学术气氛,难以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书面考试的方法,导致学生死记硬背教师给定的复习范围,以追求高分为目标,结果只能是高分低能、眼高手低。总之,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明显与社会脱节,主要表现就是不能熟练掌握基本的法律事务技巧,与法律的较强实践性不相适应。 中美两国采用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这自然离不开两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与法学教育理念的决定作用。当然,模式的选择不是绝对的,两种教育模式各有优劣。更何况法律发展到今天,伴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

18、法系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法学教育模式的两个基本因素也随之变化,即判例法的绝对地位在动摇,制定法的地位相对得到了确定;大陆法系已从绝对排斥判例,逐渐转向把判例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甚至是依据。美国法学教育的方法及其成功的经验,理应为我借鉴和采纳。我们认为,适应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需要,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在提高对法学理论价值认识的同时,适度淡化对理论的讲授,加大对学生进行具体法律事务培训的力度。法学理论对法学学习、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引导、指导的双重作用,也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法学理论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是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的

19、问题,从宏观上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理论范式框架,提供一个可以描述现实社会的法律图景。换言之,法学理论试图提供一个观察社会的法律视角,即通过法律来审视、评价社会现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就应使学生既充分认识到法学理论的重要作用与价值,又要正确认识其作用与价值的局限;亦即明确其能与不能。既不能把法学理论视为可有可无的装饰品,又不对之寄予过高的期望。因为,过度重视理论讲授,势必导致学生缺乏社会知识,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实务技巧,进而缺乏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法律较强的实践性不相适应。科学的方法应当是根据理论学科与应用学科的具体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学

20、科性质与特点的教育模式。也就是说,教师应将学生放在平等主体的位置上进行换位思考,遵循从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避免从抽象到抽象、为理论而理论,重视通过感性认识达到理性认识,以多元的视角、开放的态度,紧跟法学发展的时代脉搏,深入浅出地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我们必须承认,再完备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法学理论不仅在法律条文中寻找问题,还必须从法律条文与社会实践的结合中发现问题,并进而获取解决问题的法理方案。法学理论从实践中来,更要到实践中去。例如:选用社会上比较典型的案例,结合法律条文来讲;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辩论;甚至可进行师生课堂辩论。基于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法学教育

21、,更应把着眼点放在引导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并注重培养学生的整体性思维。具体而言:(1)在课程体系的安排方面,应重新确立基本法学科与专业法学科在内容分配上的比例,如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所占比例适当减少;(2)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以拓宽学生知识面为目标,例如,加开哲学、逻辑学等课程,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3)在专业法学中,适当减少该学科的基础理论所占的比重,增加具体规范的分析与操作部分的内容,可以在加大案例教学同时,引入“诊所式”的教学模式。 第二,创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尽快探索出适应中国法学教育要求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法学教育模式。所谓创新卓越法律人

22、才培养机制,主要表现在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形成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法学教育模式,简言之,就是要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加强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上,增加基础法律技能课的授课时间、授课内容。具体而言:(1)加强对司法文书的写作、司法口才的技能、实用侦破技术的培训,加大对法科学生法律操作技能的培养力度;(2)增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意识,给学生提供更多司法实践的机会,使学生能通过具体的办案实践,逐渐体会并掌握初步的法律技能;(3)改进考试方式,主要增加非书面形式操作技能的考试,如口试、模拟法庭、写辩护词和起诉书等。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学生技能培养的自我意识,努力克服书面考试带来机械化、形式化的倾向,使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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