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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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制度 (一)本简章遵照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第十条的规定订定。?(二)本会定名为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三)本会设于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四)本会设委员9人,除由本公司财务部经理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职员推选代表5人,工人推选代表3人充任。再由委员互推1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当然委员外,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五)本会设总干事1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六)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七)本会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八)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在委员中委托1人代理。?(九

2、)本会任务如下:?1.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2.关于员工福利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3.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经费的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4.其他有关福利事项。?(十)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立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订。?(十一)依法提拨的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十二)本简章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

3、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第三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

4、职守者。?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第六条 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第八条 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

5、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第十条 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一)褫夺公权终耳者。?(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

6、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15个月薪资数的抚恤金。? 公司通讯费用管理规定一、总 则为加强通讯工具的使用管理,合理控制由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费用支出,制订本管理规定。二、职责(一)综合部1、负责公司通讯工具的配置、管理。2、负责公司各通讯费用的统一缴纳管理。3、负责超支通讯费用的统计、核算。4、负责通讯费用的厂务公开工作。(二)财务部1、负责通讯费用的支付管理工作。2、负责通讯费用超支部分的扣除等成本核算工作。三、管理规定(一)通讯工具产权归公司,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迁移或过户转让。(二)办公电话配置原则:1、生产车间电话配置:(1)公司各生产车间的控制室,配备一部电话

7、,以上电话均限齐鲁石化公司专网。(2)车间机关原则上配备一部电话,特殊情况须增加配置由分管领导审批。2、公司机关电话配置:按办公房间与工作岗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配备。3、程控电话配置:公司领导、公司传真电话可开通国际/国内程控;营销系统可根据需要开通国内程控;其他电话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通国内程控。4、市内电话配置:机关各部室开通市话;车间为单位各开通一部市话。(三)住宅电话配置原则:公司领导配置住宅电话。(四)移动电话配置原则:公司领导配置移动电话(五)通讯费用标准1、公司合同号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标准(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话费标准均包括座机费)(1)公司领导实报实销;(2)车间电话费用标

8、准:各车间(包括中心化验室)开通的一部市话话费标准120元/月;其余开通的专网电话费标准80元/月.部。(3)公司机关(包括财务)电话费用标准:公司中层正职干部120元/月.部;其余电话80元/月.部;(4)营销系统电话费用标准:仓储中心、物流中心参照公司机关执行。供应部、销售部电话费用标准详见齐隆公司电话费用标准明细。(4)所有电话产生的信息费全部自理。2、个人电话标准(包括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1)总经理:500元/月;(2)行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为400元/月;(3)营销副总经理500元/月;(4)销售部长500元/月;(5)其他部长300元/月;(6)液体(固体)销售主管300元/

9、月;(7)中层正职120元/月;(8)中层副职100元/月。(六)办公电话由综合部定期缴纳,按照“单机考核、月度统算、超支扣款”的办法,下达扣款通知单,并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从相关单位或职工工资或奖金中直接扣除。(七)个人电话费用由个人自己缴纳,持发票按规定报销。(八)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况发生的公司内部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其通讯工具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1、办公电话一律不准带走,电话号码一律不准迁移。调入单位如新装电话,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待公司批准后才能配备。2、移动电话的配备必须坚持“岗位配备“的原则,即当事人到新单位、新岗位后,仍符合公司公费配备条件的,当事人可继续使用原移动电话,新单位不得再为其重新配备;因工作职务变化不符合公司待遇配备条件的,原单位必须将移动电话进行收缴,新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给以配备;移动电话的费用标准必须按其变动后的岗位级别进行重新核定。四、管理规定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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