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保险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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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国内船舶保险单 被保险人:_保险单号码:_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船舶种类船质用途制造总吨位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名称结构年份或马力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人民币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总数:人民币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或代理单位签章年月日经理(副经理):_主管负责人:_复核:_制单:_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

2、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元,最高为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

4、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

5、,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公章):_投保人(公章):_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6、签订地点:_附件附件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年每千元元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备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附件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千元元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7、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

8、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9、、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10、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

11、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

12、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

13、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矿山专用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

14、他特种车: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

15、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

16、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

17、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

18、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

19、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

20、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21、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

22、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

23、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lo;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

24、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

25、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 第四十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2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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