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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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41002)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

2、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

3、土地利用方案。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

4、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nb

5、sp;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

6、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n

7、bsp;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

8、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9、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

10、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11、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

12、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

13、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

14、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

15、,双方各执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土地管理局(章)(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16、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

17、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以内。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

18、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19、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

20、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年月日以前建成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

21、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总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城乡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编号:施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 四、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附预算

22、书) 五、分包工程期限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 六、分包工程人工费用元。 七、乙方投入工种及人数人。 第二条工程结算 按分包工程项目,第一个月预支生活费,按合同人数每人元计算,下月结算时扣回,在工程施工进行中按当月完成的验收合格工程量预结(幅度不得超过已完成量的)工程竣工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予以结算。 第三条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职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

23、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 第四条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活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原则上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乙方确有困难,可提出需用计划,甲方协助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第五条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进场后,食宿问题由甲方提供

24、住宿条件及主要炊事用具(大锅、笼屉、吹风机、大面板)由乙方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小型零星用具乙方自备,生活用煤,甲方按定量提供。 二、生活需用之粮食、油类,由乙方自理,甲方应在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方便,乙方工人如有疾病,经其负责人签字同意,可在甲方就医,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按月付清。 第六条分包工程人工费单价 一、单位工程分包,每预算工日为元。实行单方平方人工费包干,每平方米元。 二、单项内檐抹灰分包,达到优质的每预算工日为元。达到合格的每预算工日为元。实行分项人工费包干每平米元。 三、单项分包砼、土方工程的每预算工日为元。 四、

25、清工每工日为元。 五、全日停工、待料,停水、停电,清工工日为元。 六、水、电、暖、卫工程,每预算工日(按幢号分包)为元。 七、冬季施工期间(月日至月底)降低工效的工日。其工日单价为元。 八、分包工程费用明细表(一七项均可列表)。 第七条材料供应管理 乙方设专人向甲方办理水泥、钢材、商品构件、五金、油毡、沥青及水、电、暖、卫等专项用料的限额领料手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比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施工中应按垛(堆)使用材料,做到日战日清,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 第

26、八条施工机具 一、大型工具由甲方负责,保证使用需要。 二、手持操作工具,由乙方负责。 三、对甲方负责供应的机具,乙方应认真保管爱护,如有丢失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四、施工需用的中、小型机械,由甲方按施工方案配备,一台机械一般配备一名司机,保证乙方正常施工,乙方不准擅自操作设备(自带机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现场管理 一、甲、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

27、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如违反现场管理制度和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分包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工作标志,不准合同外人员出入现场和住宿。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视损失情况,乙方应予赔偿。 二、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安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

28、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按期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费的逾期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双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报送备案。 三、要求鉴证(公

29、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或到公证处公证。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及有效期 一、合同附件: 工程预算书;   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总包单位:(盖章)分包单位:(盖章)鉴(公)证机关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编号  

30、;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年月日  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分包工程()算书合同号 总包单位:(盖章)分包形式: 分包单位:(盖章)工程项目名称:第页   工程项目  预算工程  费用(元) 备 注 定额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位用工合计工日工日单价人工费   1 2 3 4 5 6 78 9   &n

31、bsp;       审核计算  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总承包方:,以下简称分包方。 双方根据分工负责、配合协作的精神,共同完成工程之建筑安装任务, 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指分包部分之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 第三条工程范围 。(可用列附表办法) 第四条质量标准 。(可依照工程施工详图、施工说明书及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 范列出) 第

32、五条承包方式 (如按预算实行包工包料,属于总承包人及发包方负责供应之材料, 分包方应将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技术要求等用附表详细注明)。 第六条工程总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元整。 第七条工程包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元整(本工程全部总造价减去发包人及总承包方 供应材料总值)。 第八条付款办法 第九条工程期限 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工程范围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 日止全部完工。 第十条中间交工 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 日开工于年月日完成

33、交工。 第十一条双方联系制度及协作办法 。 第十二条关于工程保密办法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 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在全部工程竣 工,办理交工验收款项结清后失效。 第十六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式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总承包方收执份(其中送拨款银行及发包人各一份);分包方收执 份。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总承包方: 负责人:地址:电话: 分包方: 负责人:地址:电话: 年月日订立 附表: 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预算号工程名称单位工程数量预算价值预定工期备注 (概算)开工、竣工       附表:总承包方(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表  品种规格单位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备注       35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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