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教育法规“不给力”的客观原因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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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当前教育法规“不给力”的客观原因初探 摘 要 我国当前教育法规存在着“不给力”的现状,究其客观原因,主要有守法主体的守法意识有待提升,教育法规普及宣传亟需加强、教育法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方面因素。 一、守法主体的守法意识有待提升 1、传统文化对公民守法意识的消极影响 英国学者哈特把守法的动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规则,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则可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笔者认为,多数中国人的守法动机属于第二种。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由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历史造成的。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法律没有权威可言,有权威的是执

2、掌法律的人。在中国百姓的心中,法律也就不可能成为他们的行为规范,也就不可能形成哈特所说的第一种守法动机。法律对他们而言,只是一种在某些时候需要畏惧的力量。 2、政府守法主体的角色弱化 守法的主体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全体公民,还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是守法的主体。他们的活动应当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但目前,守法似乎更多的是公民的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守法主体的角色似乎被弱化了,特别是政府守法更是被忽视,但政府守法对法治又是至关重要,政府首先是守法的表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

3、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利限制。如果政府都无法严格守法,那么政府又凭什么去管老百姓是否守法呢?一个优秀的政府首先应当是一个守法的政府,应当是一个守法的楷模。政府守法是政府把握权力特点、正确运用权力进行博弈的结果。 二、教育法规普及宣传亟需加强 1、高昂的成本制约了教育法规的普及宣传 全国性的教育法规普及宣传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但是,就我国国情而言,存在两大提升教育法规普及宣传成本的因素。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情况复杂,人口居住分散,特别是很多农村居民和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在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大山深处。因此,普法宣传接受者难以集中,特别是随着市场经

4、济的发展,农村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青壮年大多都外出务工,很难将他们组织起来进行宣传学习。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中西部地区是教育法规普及较薄弱的地区,但相对东部沿海,正是由于经济发展滞后,政府财政投入到教育法规普及宣传的经费相当有限,对普法人才也缺乏足够的物质支持,因此对人才的引进、留用难度很大,普法人力资源的缺乏导致普法工作进展深受限制。 2、复杂的教育法规体系增加了普及宣传的难度 从纵向结构而言,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教育基本法,它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二是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订(有的也可由全国

5、人大直接制订)的教育法律;三是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以及一些依法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教育行政规章。四个层次的教育法规构成了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四个层次法规之间具有较强的严密性和规划性,无论是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还是对法律原则的掌握,以及对法律细则的学习都需要较高的法律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然而,由于经济水平、文化传统、思想观念等综合原因,广大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文化素质不高,导致对教育法规现象在内的社会存在认知能力差,给教育法规宣传普及增加了难度。 三、教育法规监督机制不

6、够健全 1、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人大尚未设立诸如教育监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履行对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职能,而地方各级人大的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均未设立专门监督机构。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常涉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很多领域,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产生纠纷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大、政协和司法部门往往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教育法规监督工作没有系统性和制度性。 2、监督标准不严格 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对于法规实施监督的规定大多原则性、导向性、概括性较强,缺乏较为详细的操作准则和实施细则,执行起来难以把握。例如,义务教育法第15 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然而,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本款却没有予以具体解释。在这种没有严格、规范标准的情况下实施监督, 受人为、环境因素影响较大,效果差且难以持续,一般称为软性监督。应效仿国外发达国家建立严密的监督标准、合理的监督程序, 科学的监督方式,使监督受到法律保障,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注重监督效果,达成硬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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