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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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行政执法初探 摘 要:教育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特殊领域,本文首先对教育行政执法的内涵即特征进行了界定,然后指出了我国现阶段教育行政执法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对改善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现状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教育行政执法概述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内涵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的活动,从广义上说包括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机关的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司法活动,即行政调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活动。从狭义上说,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

2、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之一,它所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对教育相关主体,作出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其委托的有关直属机构,执法的依据是国家、地方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的对象是各类教育相关主体,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和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教育行政执法的特征 1、内容丰富、执法主

3、体多元。随着社会发展,教育领域有了极大的拓展,教育管理系统更加复杂,作为教育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与此同时,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更加多元化,现代教育已发展成为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律规范的执行,也是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相关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2、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益性。行政执法行为应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不能追求其他利益,这种约束和限制,充分体现了行政的公益性。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在公益性问题上表现的尤为突出,不仅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公益性,其追求和服务的教育目标也是具有公益性的。 3、政府在实施教育中所承担义务的职责决定了教育行政执法对象不仅具有外部性

4、,而且具有内部性。其他行政执法一般是针对外部的行政相对人,而教育行政执法的相对人不仅包括外部相对人,还包括内部相对人。 二、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现状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教育立法从几近空白到不断发展、完善,目前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对于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和完善、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均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在当前从“人治”到“法治”这种新旧体制的交替阶段,在行政执法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难的情况下,教育行政执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教育法规自身的不完善。尽管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从内部结构上看分布却不平衡,还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内容

5、全面、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这种状况表现为:首先,教育法规的横向覆盖面尚不完整,法域面不宽广,横向结构内容不丰富,一些在教育实践中急需的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其次,从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上看,纵向结构层次、等级不太分明有序,实施配套体系不够完备,还没有形成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教育规章的体系,还没有完全做到“各层次之间关系依次递减,内容的可操作性上则依次递增”。再次,从立法技术上看,教育法律法规的用语比较空泛,原则性表述多,可操作性不强。 (二)教育行政执法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有三:首先,一些教育法律的执行机关包括

6、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等人员的教育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其次,不少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罚则,各级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在教育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关系不顺畅,责任不明确。再次,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缺少教育法律实践。 (三)执法的随意性大,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教育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要求一切教育主体都要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目前教育执法机构不健全,教育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教育领域里大量的违法侵权行为得不到纠正,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三、改善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现状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一)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应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做到:(1)整个

7、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加强教育法规的覆盖面,从而使教育行政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协调不同层次、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规定的统一性,做到“各层次之间关系依次递减,内容的可操作性上则依次递增”,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规范,为具体进行执法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依据;(3)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明确。主体明确、各个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执法、互相配合,才能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完全的执行;(4)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完善。程序是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时所要经过的过程和步骤,是保证执法行为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担负教育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应的

8、行政执法程序,予以公开,并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 (二)提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关键是提高各级领导和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增强他们依法行政的意识。在抓好国家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同时,要加大教育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并将其纳入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之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 (三)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教育执法监督的实质,是保证体现国家意志的教育法能够得到普遍、正确、切实地实施,是维护法治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教育执法监督可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两大系统,当前尤其应该从教育经费预、决算制度、教育执法检查制度、教育督导制度等这几个方面做好监督工作,形成有制度的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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