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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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宪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运用 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开展,宪法学的教学面临更大的挑战。为此,宪法学教学应重视培养学生的宪政意识和学习法律的兴趣,并以司法考试为指引,多使用案例教学,采取更能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将教与学充分结合起来,使宪法学不仅在立法中起到“根本法”的作用,而且在学生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也起到“根本法”的引领作用。 一、宪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宪法学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本科课程中最重要的、最基础的学科,因此,宪法学教学工作开展得好坏,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学素养、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

2、随着宪法学在法学领域逐渐受到重视,宪法学的价值不断得到社会的认同,宪法学研究的热潮也开始涌起,这些变化为宪法学本身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同时,也给高校宪法学的教学提出了一个挑战探求一种什么样的教学方式,能够比较好地完成教学目标的要求,同时又能适应宪法学研究的发展,将日新月异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带入课堂,通过宪法课使学生谙熟宪法原理并把握其发展趋势,并且锻炼和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必备的理性的、独立的、批判的、敏捷的思维和较强的能力。 亚里士多德说过 “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理性是法律的灵魂,宪法学教学的目的也在于此,即培养学生理性的精神、提高理性思维的能力,这包括独立的分析理解能力、较强的思辨能

3、力以及对知识较高的融会贯通和整合能力等。所以,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宪法学教学不应再过多地强调传统的“讲授法”,而应因时制宜,因“需”制宜,向多元化发展,采取更能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将教与学充分结合起来。 二、宪法学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在进行宪法教学的过程中,多采用以“教材中心,教师中心,课堂中心”(三中心)的“讲授接受”教学模式,这种模式过于强调教师对学生的管教和对学生学习的控制,强调通过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宪政知识教育。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教材中心”的不足。即教材内容基础理论部分过多。讲授内容理论性过多,联系实际不足,缺少生

4、动案例和纵向背景介绍及横向比较优劣。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单纯的内容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停留在教科书的点及面上,容易脱离实际,无法形成完整的宪法体系。 二是“教师中心”的不足。即讲授形式单向和考核形式单一。讲授形式单向体现在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学生只需要被动接受,没有也缺乏相应内容和形式来调动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从而使学生丧失了学习积极性。考核方式单一体现为多采用传统的一场笔试考核模式,试卷模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忽视对学生利用宪政知

5、识分析现实问题之能力的测试。因此单一的考试方式,不利于督促学生提高自身的宪政分析能力。 三是“课堂中心”的不足。学生视课堂为接受知识的中心,造成学生课堂依赖心理严重,认为学习主要在课堂进行,最多是课后复习课堂所学知识。这种学习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学生课前的预习能力未得到发掘,课堂上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未得到发挥,从而使得学习的广度和深度都大打折扣。最终结果是自我学习能力和持续学习能力的严重缺失。 三、宪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 (一)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通过研究宪法案件的判决和宪法事例的评析来引导学生掌握宪法基本原理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旨在突破传统的填鸭教学,以问题讨论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

6、。案例教学法有助于避免学生单纯地理解生僻的宪法理论,通过鲜活的案例将晦涩的宪法理论融入其中,让学生在案例中理解理论,并感受到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的不同在于其最重视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包括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而不仅仅注重学生掌握了多少知识。它更强调法律知识与专业技巧的紧密结合,致力于启发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选择的宪法案例必须具有可教学性, 要紧密围绕宪法学教学工作来选择,因此应严格按照宪法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每一个章节的教学内容, 选择能够说明教学内容的典型案例。 其次

7、,所选的宪法案例必须例证性强,这样才能够使学生触类旁通,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而且,为了改变传统宪法教学内容的枯燥性,选取的宪法案例还必须具有趣味性和现实性,使所选案例具有可听性、可看性,便于学生记忆。 最后,为避免宪法教学陷入“为了案例而讲案例”的误区,所选的案例还必须具有可研究性,否则就会使宪法教学缺乏一定的理论高度,庸俗化。这就要求不仅要选择有趣的案例和实例来说明问题,而且要求案件本身要具有锻炼思维,挑战智慧的功效。 (二)以司法考试引导宪法学教学 国家司法考试是沟通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一座桥梁。法学教育的最重要功能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司法考试制度旨在选拔人才到法律职业之中,从结果上

8、来说,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标是共同的。但是,在实践中如何通过法学教育把学生转变为符合国家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是高校及教师所面临的难题之一。宪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处在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夹缝中,存在“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尴尬。这是因为宪法学一方面不是纯粹的理论法学,与法理学相比,它有宪法典参照,其基本理论体系必须照应规范文本;另一方面我国又没有典型意义上的宪法案例和宪法诉讼,和其他部门法学相比,宪法学的应用性较弱也更“幼稚”。在这种情形下,宪法学如何适应我国法学教育总体趋向应用的大趋势,如何完善自己的学科教学体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以司法考试来引导宪法学教学无疑是科学可行的方法。在传统的

9、教学重点上,高校宪法学教学普遍都将教学重点放在宪法基本理论上。从课时分配来看,这部分教学占了总课时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但在司法考试过程中,宪法学基本理论中涉及的考点和所占的分值最少。因此,在教学中,将重点放在国家机关和基本权利中,尤其是其中的经济制度、选举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国家机构的职能上。基本理论部分只作简单勾勒。另一方面,以司法考试的命题思维启发学生。使学生直观感受,并思考平时的学习与司法考试要求之间的差距,寻找更好的学习方法。 (三)体验式教学法的运用 宪法学课堂教学“体验式教学法”是指以实践性为主要目的的课堂教学模式。其实施步骤主要包括 第一,课前准备。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让学

10、生全参与课堂计划,从调查问卷中了解学生对知识的了解程度、学习的兴趣点、知识的薄弱点以及易错点等,以便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及时调整教学方案和内容,从而确保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教学内容简介。这个环节应当让学生至少了解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是宪法所要解决的实际或即将产生的社会问题;二是相关的宪法规则;三是相关的宪法理论。 第三,学生分组讨论及小组代表发言。在这个环节中,教师首先应将学生分组。然后,教师将讨论的内容、方法及目的简要告诉学生,并提醒学生在讨论中注意总结经验。最后,由小组组长将本组同学发言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将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及理由向全班同学公布。 第四,教师点评。在这个教学环节中,教师

11、点评的主要核心点是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即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权力规范意识及国家意识等等。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当避免主观和武断,不要轻易用“对或错”来判断学生的发言。 第五,提问和答疑。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应当注意发现那些可能持异议的学生,并想法让他们发言,表达出他们心中的疑问,特别是要鼓励那些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发言较少的同学。对这些同学的发言,多用赏识性语言,少用打击性语言,以在最大限度上调动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对学生的提问,教师应当鼓励其他学生进行解答。 第六,课堂总结。教师在课堂教学的结束环节中,应当进行课堂教学总结。在课堂教学总结这个环节中,教师重点不是重复向学生灌输课堂教学过程中已经为学生理解和掌握的宪法理论,而是指出课堂教学涉及到的知识点中需要继续研究和探索之处,并向学生推荐相关研究成果,包括相关宪法学专著、论文等,以便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 总之,宪法学教学方法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课教师下的工夫越多,教学过程则会越优化,教学效果就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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