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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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摘要】 行政法课程教学正面临着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尴尬境地,割据的理论阵地、繁杂的知识体系以及传统的教学方式导致行政法教学难以担当培养研究和应用型人才的重任,只有构建合理的知识体系、积极推进反思式教学、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重视案例教学的应用才是摆脱行政法教学困境之道。 一、行政法课程教学的现状 行政法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该课程被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 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本科法学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随着我国行政立法速度的加快和行政法治建设的日益推进,该课程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然而依笔者多年教学实践观察,行政法课程的讲授正面临老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尴

2、尬境地。仅仅从教学目标考察,学生能够通过行政法的学习达到知识和能力层面要求的为数尚少,而授课教师基于教学目标所做的不懈努力也不因此能够取得显著的教学成效,比如说在行政法学期考试中,学生不及格的比例要高于其他学科,在司法考试中,考生普遍反映行政法复习难,得分更不易;而在研究生考试中,如今宪政专业属于相对冷门的专业,报考宪政专业的学生较少,各大院校录取的名额更是有限,所谓最难学的课程当然非行政法莫属,这个结论某种程度上在美国学者的言论中得到验证,如西德尼?A?夏皮罗在法科学生不喜欢的十大原因及其对策一文中曾提到Edward Richards和Craig Oren两位教授的看法,他们认为行政法是“最

3、为烦闷的课程”、是“对教授和学生们一样都是绝望的泥潭”。1尽管这些言论有些夸张,但无疑折射出行政法课程教学所处的困境。 在行政力量主导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和政府规制呈现出空前的复杂性,作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政法必须对行政法现象做出回应,从观念、理论、制度等方面不断进行自我调适,这样才能实现行政法的价值定位和功能,行政法教学承担着传播行政法理念、教授行政法基础理论及规则知识、培养行政法研究和应用型人才的重任,如何摆脱目前所面临的的困境,探索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途径是行政法教学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导致行政法教学困境的因素 八、割据的理论阵地给教学带来困扰 从行政法的整个学科史来看,这

4、门年轻的学科始终未能在实证和规范领域发展出一套在逻辑和意义上得到完全澄清的概念、命题、方法和学说。2对于一些基本的概念、范畴,理论界尚未有结论性的认识,甚至连一些基本的学术名词也没有统一的界定,比如说,关于行政法的本质就有平衡论、控权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等数十种理论学说,这些学说散见于各类学术刊物、高校教材;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版本的教材不仅内容不同,连同一内容的学术表达也有不同,如依法行政原则就有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法定原则等不同的称谓,而对于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和效力等内容,不同的教材理论更是各自为战,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对于促进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固然有

5、益,但给行政法教学带来无可避免的困扰,几乎每一种行政法理论都有其内在的缺陷性,学生所接触的知识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为理论之间的真伪带来了难度,而习惯于知识灌输的学生在没有接受系统的学术训练的情况下对行政法的学习更容易产生困惑和畏难的情绪。 三、繁杂的知识体系增加教与学的难度 在行政法的教科书中,知识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概念、特征、分类、要件以及原则和学说等,二是法律条文、解释与案例等,3我们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理论性知识和规则性知识,行政法理论学习的复杂性上文已经提及,规则性知识的学习涉猎范围之广恐其他学科难以企及。教师在讲解每项法律制度的时候,都要详细介绍相关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基本

6、原则以及重要的条文规范、司法解释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引导学生熟练运用规则去分析解决问题。如何在有限的学时内完成上述教学任务,对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意志和精力的巨大考验。 四、传统的教学方式阻碍知识的应用 (一)重灌输轻反思 所谓重灌输轻反思指的是知识的输出以单向路径为主,一味地向学生讲授是什么的知识,而对为什么的知识涉及较少,对学生而言,知识的接受以被动方式为主,对知识的掌握限于知识讲授的范围,且全盘接受概不主动思考知识的正当性、科学性,缺少质疑和思辨的主动性和勇气。一般来说,学生能够适应这种被动的学习方式,因为其十几年的应试教育经历概莫如此,然而灌输的教学方式对本科学生百害无一利,尤其在为数众

7、多的理论面前,缺乏批判、辨识、和选择能力的学生会无所适从,对于具体的实务问题,学生会习惯于向老师求助,自己无法通过独立思考获得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重知识轻方法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就行政法的教学而言,传授知识是基础,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才是根本,如前文所言,大多数的知识讲解会以概念为源始,然后分析其特征、分类、意义,最后辅以相关的规范和案例来论证相关理论的正当性,在这样的知识生产中,论证充其量起到简单的自我证明作用,因为答案早已预设在论证当中,而对于如何把握案件的焦点、如何甄别、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如何运用行政法理论厘清案件所涉及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何取证和排除非法证据以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8、等等问题却是传统论证所不能及,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缜密的行政方法的应用,而方法论的应用恰恰是行政法教学所忽略的。 (三)重理论轻实践 机械的理论讲解是行政法教学的又一弊端,学生对行政法的学习局限在课堂内,他们没有机会观察行政执法的程序,也不知道如何制作行政文书,至于行政救济的程序也靠死记硬背才有印象,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行政法教学必须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只有让学生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到行政法的实践中去,他们才会觉得学有所用,才会知难而进,不断探索行政法的未知领域。 五、解决行政法教学困境的一些思路 (一)构建合理的知识体系 从适用的教材来看,笔者主要采用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

9、版),这本教材的编者阵容极其豪华,作者大都是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教材的质量无可挑剔,教材的内容也相当丰富,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达到了较高的的水准,但对于本科的法学教育而言,这本教材从本质上仍属于理论研究型,其应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照本宣科式的讲解并不符合学生的实际,需要灵活处理教材才能建立合理的知识体系。 1.保持总体理论框架不变,适度删减有关知识。本科教育毕竟是基础教育,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达到事实层面即可,而对知识的价值追问以及拓深研究则是研究生教育关注的问题,因此,在讲课中一定要注意重难点突出,详略得当,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理论前沿的知识、纯属研究偏好的理论可以简单介绍,对于国内外的比较学

10、说、有关问题的理论论证可以作为课外阅读材料引导学生课外学习,这样可以保证学生在课堂上有效获取重要的知识信息。 2.以专业考试为导向,对知识进行分类讲解。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是法科毕业生必须面临的三大考试,行政法教学应该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思路将相关考试的知识点分类并结合正常的课堂教学进行讲解,比如属于司法考试常考的知识点,属于研究生考试关注的内容,属于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共同考查的问题。还有属于教材遗漏的却是司法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像2013年行政法司法考试大纲考查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这便属于交叉学科的内容,需要在课堂上补充讲解。 这里需要注意如下问题:一是不能破坏知识结

11、构的稳定性以及知识点之间的逻辑性,行政法教学不应该完全服从于考试的要求,知识的分类取舍不能影响知识体系的自洽性;二是注意区分教材与考试理论观点的异同,如司法考试大纲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就不同于教材;三是重视法律制度的讲解,往往这是教材的薄弱环节,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实施教学。 (二)积极推进反思式教学 要彻底扭转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必须让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并参与到教学中去,以比例原则的内容为例,可以让学生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分析城管执法的案例,也可以让学生结合学过的成语来判断比例原则的内容,还可以让学生思考比例原则在适用上的可行性,这样的问题设计可以激发学生的理论兴趣。同时,在教学的过程中要

12、加强方法论的应用,通过讲解法院的一手案例来训练学生的行政法律思维,让学生学会如何熟练运用行政法原理去认识、分析并解决法律问题。以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赔偿案为例,可提出以下问题: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吗?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如何定性?湖南省高院的判决行为如何定性?唐慧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主张书面赔礼道歉呢?如何评价劳动教养本身的合法性?诸如此类的问题紧紧围绕行政法的相关原理展开,它驱使着学生只能在行政法的知识范围内去思考问题,这就使他们的思维方式得到有效的锻炼。 (三)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 行政法实践教学的理念

13、是让学生走出课堂,在课堂外检验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主要有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模拟法庭等,其中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通过指导排练、模拟审判与点评总结相结合的训练模式,可以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庭辩论能力。此外可以考虑开展行政法实验室教学,由教师指导学生动手制作行政文书,也可以模拟行政执法程序的过程,进一步深化学生对行政法知识的理解。 (四)重视案例教学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但囿于课时的安排,教学中该方法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究其本质,案例教学法以质疑为出发点,侧重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并促使其法律思维的生成。近年来,司法考试案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占据了绝对的比例,研究生考试中案例分析的题型也逐渐增多,这些案例往往以实践中常见的或可能发生的情况为背景,聚焦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过这些案例是以考查知识为目标而设计的,在讲解的时候要注意和司法实践中法院公布的案例进行区分,前者注重讲解分析案例的解题思路,后者注重讲解案件事实的确证,案情的逻辑推理以及法律的准确适用,相比较而言,后者更能培养学生的行政法律思维能力,因此更应该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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