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医学院校学生校内申诉工作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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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医学院校学生校内申诉工作浅析 摘 要:高校教育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校内申诉机制有成本低廉、更符合行为者的文化心理特征、利于学校内部监控与纠错,尊重大学自主权的优势。不过也必须认识到校内申诉机制自身存在若干缺陷,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教育部于2005年9月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它体现了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民主化的现代学生管理总趋势,首次从高校管理的角度明确提出了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取消了原来学生管理条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并增设了学生申诉的有关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

2、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是保护在校学生权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高校纷纷制定了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解决、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适合高校特点的途径。然而,由于我国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申诉制度不够完善,制度实施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作用的发挥。现在由于人们维护权利意识的高涨,学校依法治校观念的加强与提升,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大量的纠纷开始浮出水面,进而走入正常的程序,得到一种有序的解决与处理。涉及学生权益的纠纷也同样的与日俱增。如何面对这种形势与挑战,需要冷静、理性地分析。诉讼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手段,在解

3、决大学生与高等学校法律争议方面,虽然有其优越性的一面,但也有不足。那么建立校内申诉机制,作为大学生维护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达到充分发挥校内申诉制度的作用,有效地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并实现对学生权利的有效救济的目的。 1.高等医学院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申诉处理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色彩过重。一是现行高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申诉委员会”是经学校授权成立,因此,其仍然隶属于学校,是学校的一个特殊的行政机构,且多为兼职,缺乏独立性。二是就目前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来看,学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居重要位置,且大部分人员为涉及学生申诉事项的当事人或知情

4、人。三是“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比例失衡,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比例普遍较少,在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中处于从属地位。申诉处理机构过多的行政色彩最终影响到申诉案件的公正处理。 1.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范围过于狭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j违纪处分的申诉。这个规定把学生审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限定在了涉及学生身份变化的处理和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情况。 1.3学生申诉机构构成不明确。尽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学校负责人、

5、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如何设置,设置在哪个部门,应由多少人员组成,其人选如何产生,人员的构成比例如何,特别是学生和未兼行政职务的教师代表应占多大比例,具体的工作章程是什么,其在校内的身份和地位是什么?这些问题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均无具体说明。多数高校学生申诉机构人员,多为职能部门领导兼职,无固定人员受理学生申诉。 1.4政策宣传不到位。学生申诉制度运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学生申诉制度宣传缺位、不到位也影响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正常运行。高校对于学生申诉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应该是学生培养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的最重要的途径,目前有些学生根本就不知道

6、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制度,更不知道对受到的处分还可以提起申诉予以救济。一些高校制定学生申诉制度只是为了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任务,达到应付上级部门检查的目的。事后,制定好的学生申诉制度则被束之高阁,从不向学生进行宣传。高校对学生申诉制度宣传力度欠缺的主要原因是害怕学生“找麻烦”,有些高校管理人员一直抱着处理学生是学校说了算的思维,担心学生提起申诉、改变原处分决定将会有损学生管理部门的权威。 2.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若干思考 2.1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观念。“以学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这种思想要求把人的主体性与教育管理的本质有机结合起来,在教育管理活动中促进人的主体性发

7、展,实现管理育人。这就要求公立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完善,必须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置于首要地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使公立高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学生代表的私人利益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在制定申诉制度时,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站在学生的角度,想学生之所想,保证学生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思想上没有包袱,精神上没有压力,行动上没有阻力,在接受学校处理结果时心悦诚服。 2.2注重程序的完善及其执行的到位。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必须体现程序的公正和透明,确保学生申诉过程的合法、公开、公正。要使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在实践中真正行之有效,根据司法程序中的公开公正原则,学校

8、应当建立健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程序,以及处分决定的送交程序,并存档待查。 2.3拓宽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确定申诉范围既要以现行法律规定为根据,保证合法性,又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兼顾学校的承受力,注意合理性。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应扩大到学生在校生活各方面权利受损的情况。对于学生在校内权利受损的情况,如果没有一个便捷的解决渠道,就会使学生与学生、教职工、学校之间发生的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既不利于学生权益的保护,也会在一定意义上妨碍学校秩序的正常运转。 2.4明确申诉机构的组成、性质、权限及责任。在申诉机构的人员设置上要保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公开选举,并确保其在校内的独立身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遴选,应由全校师生(或代表)投票选出,委员会产生后应向全校公布,即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以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本身形成一个监督和制约机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校内应该是独立的机构,不受学校的领导,只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2.5加大对相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对学生申诉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应该是学生培养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的最重要的途径,使学生知道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制度的目的、意义,在遇到处理不规范、不严谨或不公平的情况下,勇于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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