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考试]社区工作者考试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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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工作者考试-法律法规文件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24)2.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128)3. 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136)4.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155)5.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的若干意见(160)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165)7.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173)8.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183)9. 厦门市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

2、居委会工作任务划分、社区台账、报表规范的通知(190)10.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区工作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11.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社区办关于社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

3、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

4、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

5、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居民委

6、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

7、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

8、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

9、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

10、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国务院令国务院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11、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坚持社会化。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3、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区分不同类型

12、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既要整体推进,又要解决薄弱环节、重点项目和关键问题;既要坚持广受居民欢迎的传统服务方式,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三)主要任务。通过努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二、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四)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

13、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五)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国务院文件 (六)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14、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七)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大力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

15、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把社区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保障功能,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八)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调动社区资源和力量支持和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

16、科学素质。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市民学校的作用,积极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九)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十)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基层安全

17、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建立完善收集、反馈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和禁止传销等工作。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建立传染病、食

18、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一)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社区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

19、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十二)支持社区居委会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城市基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要积极指导社区居委会定期听取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意见,并积极向政府反映,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十三)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鼓励并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倡导社区居民和驻社区

20、单位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对社区困难群体实行辅助性生活救助;管理、利用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方便社区成员生活。有条件的地方,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服务。 (十四)指导社区居委会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并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法律、安全等进社区活动;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闲置设施、房屋等资源兴办购物、餐饮、就业、医疗、废旧物资回收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务;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

21、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四、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十五)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十六)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

22、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五、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十七)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

23、社区组织联营共建。 (十八)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业务。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六、加强领导和政策指导,强化社区服务监管(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搞好社区服务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与提高

24、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社会救助和再就业工程、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二十)加强社区服务工

25、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并使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适当增长。经常开展对社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理论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社区服务课程,培养专业人才。 (二十一)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级制订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健全服务体系,增强

26、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村社区服务的试点,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统一规划,统筹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社区落实开展公共服务的资金、场所和人员,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社区营利性商业服务要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充分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区服务实体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股或兴办社区服务企业。 (二十二)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

27、推动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将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认真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006年4月9日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闽委发200114号城市社区是党和政府城市工作的基石。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现代化建设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

28、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适应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纲要。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精神,围绕我省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发展为主题,加快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与城市文明程度;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管理社区事务和服务居民中的积极作用,调动居民群众依法管理自身事务的积极性,保证党和政府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通过加强党的领导,改革体制、改进管理、改善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强化社区功能,促

29、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创造文明、舒适、方便、安全的环境。第二条建设目标经过“十五”期间的努力,初步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科学、管理有序”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形成由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逐步建设党政领导有力、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完善、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生活便利舒适、文体活动丰富、道德风尚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市社区。第三条基本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在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中,充分发挥党对各项改革和建设的领导作用。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权统一、管理有

30、序的要求,明确分工,统一步调,落实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推进基层民主。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并逐步扩大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自治职能。提高服务质量。把服务社区居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以社区居民需要为第一信号,解决好影响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的主要问题,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立足各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尊重和支持基层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群众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实行共驻共建。社区内的机关、团体

31、、部队、企事业单位主动关心,协调配合,积极参与,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第四条工作进度2001-2002年抓试点,在各设区市和区(市、县)建立若干个示范点。 2003-2004年抓普及,由点到面,全面启动,整体推进。2005年开始抓深化,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巩固提高。第二章街道第五条管理体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完善设区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发挥设区市、区(市、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个管理层级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有效提高综合管理的效能。按照“责权统一、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强化基层”的原则深化改革,实现街道管理体制和管

32、理方式的创新。对一些管辖地域和人口规模过小的街道,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适当调整。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设区市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向区(市、县)下放城市管理相关权限。区(市、县)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向街道派出机构或人员,与街道对应设置,同时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城市管理权限下移到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并充实派出机构的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区(市、县)探索成立由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向街道派出机构或人员,以减少街道站所设置。第六条工作职责街道党工委(党委)根据区(市、县)委授权,领导本地区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

33、党组织的决议和部署,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推进街道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讨论决定辖区内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驻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共同开展社区建设;领导街道办事处、群团组织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有关人员的考核、监督工作;负责街道党的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是区(市、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市、县)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

34、检查的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开展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指导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自治职权,开展工作。第七条管理权限街道党工委(党委)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人员拥有管理权。区(市、县)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党工委(党委)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为主的部门派出机构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年度考核,须征求街道党工委(党委)意见;属区(市、县)管理的派出机构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年度考核鉴定,应征得街道党工委(党委)同意。公安派出所的所长应作为街道党工委(党委)或办事处的成员,参加街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拥有统筹协调权。城市管理职能部

35、门派出机构的业务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总体工作部署,实行双重领导。区(市、县)政府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要支持、保证街道党政组织充分履行职权,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对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要主动接受街道的统筹协调。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区建设规划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小区开发建设时,要进行公示,并征求小区所在街道的意见,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向所在街道通报。新建居民小区的综合验收,应要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参加。对未按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的单位,街道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社区建设拥有组织实施权。在街道建立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

36、,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委员会由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和区(市、县)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内单位或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有关领导组成,街道党工委(党委)书记兼任协调委员会主任。协调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研究和评议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协助做好社区建设有关工作,要积极主动参与,形成建设合力。辖区内各单位参加区(市、县)以上与社区建设工作相关的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应

37、听取街道党工委(党委)的意见。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对辖区内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拥有检查监督权。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要经常听取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汇报,根据有关规定,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机构的工作,可由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组织进行评议,评议工作可视情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居民代表参加,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第八条机构设置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的职能和任务,科学确定街道机构编制,严格定责、定岗、定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总编制、领导职数

38、配备和机构设置,根据街道辖区规模、人口数量、经济状况等情况,由区(市、县)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其中党、群系统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积极探索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合署办公的做法。有条件的街道应将各种面向群众的窗口服务单位集中起来,公开办事规则和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效能。第九条财力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明确街道一级事权的基础上,其相应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全额列入区(市、县)级财政预算。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财力特别困难的区(市、县)的社区建设,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健全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制度,各区(市、县)视本级财力和各

39、项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街道协管税收的增长情况及对政府可用财力的贡献率,由区(市、县)政府给予奖励。保障基层专项工作经费。设区市、区(市、县)两级用于社区绿化、环卫、计生、治安、科普、统计、外来人口管理、环境保护和普法等工作的专项经费,各相关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要求,相应拨给街道或驻在街道的派出机构,作为定向支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多渠道筹集社区建设资金。社会福利和体育彩票筹集的资金,除上解中央和省统筹部分外,按合理比例用于社区福利和体育设施建设。对社会各界捐赠(助)的资金,可设立社区建设基金,专款专用。发展社区有偿服务。街道兴办的部分社区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项目收入,应

40、专项用于社区有偿服务项目的滚动发展。规范财务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收支审批制度,搞好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平衡。街道财务的收支计划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区(市、县)政府要将街道财务收支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向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十条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的城市管理对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乡),在充分调研论证和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改一个的原则,逐步撤销现有镇(乡),建立街道党政组织,加快城市化管理步伐。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小区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尽快建立街道党工委(党委)和办事处。对居民、

41、农民混居的城乡结合部,加快实行城市管理体制,由农村管理向城市管理转变。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一条辖区规模本着“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便于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因素,对现有的居民委员会辖区进行适当调整、合并。可以居民居住的自然地域设置,也可以封闭性居民小区为单位设置,还可以职工家庭居民小区为主体设置。管辖范围一般以1000-3000户或实有人口3000-5000人为宜。辖区的调整,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合并的居民委员会财产归合并后的居民委员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整后的居民委员

42、会辖区冠名社区,按照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二条组织设置在辖区调整的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任务,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辖区范围、户数规模等因素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定,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科教文卫等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建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居民

43、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对辖区内的自治事务实行决策和监督。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会议或户派代表选举,单位代表由单位选派。其主要职能是:选举、罢免、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履行职责的情况,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涉及本社区的重要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届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第十三条居民自治依法实行自治。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在街道党工委(党委)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的领导下,在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协助区(市、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管理

44、和服务工作,对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监督、进行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辖区内公示后,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在征得辖区内受益单位同意后向其筹集,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监督。城市管理职能部门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它的下属委员会提供协助的行政管理事务,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主动承担协办。协办的有关事务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拨支工作费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乱收费、乱摊派。健全规章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规范

45、辖区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奖惩措施、财务审计等制度,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办事公开和民主评议制度,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成员分工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向居民公开,接受民主评议,实行民主监督。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是经营性服务企业,参与社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共同搞好社区管理。有关部门在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

46、照年检或资质等级核定时,应由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第十四条工作条件和成员待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统筹解决。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用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对已验收但未提供相应配套公用设施的住宅区,要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形式逐步加以解决。对城区改造中拆除的公用设施,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补偿或重建。区(市、县)财政要逐步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产生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保持不变;从现任社区居

47、民委员会成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复退专业军人、下岗失业人员中产生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财政性生活补贴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主任、副主任的财政性生活补贴原则人不低于区(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专职委员不低于区(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其他委员和自聘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区(市、县)或街道办事处制定。设区市和区(市、县)要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任期内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对居民委员会辖区调整后退离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符合退养条件人员的退养补贴、医疗保险和不符合退养条件人员的生活补助,由设区市、区(市、县)根据其

48、在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年限,予以解决。第四章主要任务第十五条社区服务拓宽服务内容。社区服务主要是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面向新生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和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完善服务设施。重点建设城区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和老年人生活服务等设施,加快信息联网,拓宽服务领域,向居民开展法律服务、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扶老托幼、扶残助残、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家政家教等服务。社区的重要服务设施由设区市、区(市、县)两级政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分批推进。建设以社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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