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教学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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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大纲一、大纲概况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 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一门课程,民法学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的一门专业基础理论的必修课。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

2、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及讲授大纲第一编 民法总论该部分构成民法(一)的主要内容,主要讲述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为学好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权法、人身权法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含义、调整对象、性质和任务;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渊源和效力;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历史与民法的现代化(一)第一次勃兴与转折(二)第二次转折近代民法理念的确立(三)第三次转折现代民法的变迁

3、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一)民法通则中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规定 (二)财产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四、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规定的缺陷第三节 民法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是私法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二)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三)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二、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民法与经济法(二)民法与商法(三)民法与亲属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一)含义(二)民法基本原则与相关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二)私权神圣(三)私法自治(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

4、原则(六)公平原则三、民法各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概述二、我国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的民事规范(二)民事法律(三)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决定和决议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七)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八)国际条约(九)法理和判例三、民法的效力(一)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

5、系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具体内容。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私益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它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6、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三)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非财产利益。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一)事件事件是指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二)行为行为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三、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结合。第

7、三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意志自由。(二)民事权利的内容1民事权益2民事权能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绝对权与相对权3主权利与从权利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5原权与救济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二)民事义务的特征1民事义务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目的,在于满足民事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2民事义务主体应当实施的行为种类和范围由民事权

8、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决定。 3民事义务对民事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三)民事义务的种类1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5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6本体义务与变生的义务7明示义务与救济义务8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四)民事义务的形态义务的形态包括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三、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义务主体违反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和联系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1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法律性质不同。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产生的原因

9、不同3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法律的拘束力表现不同4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负担内容性质不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1民事责任是履行义民事义务的法律保障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责任主体或义务主体都要对权利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给付形式是相同的。第三章 自然人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自然人的概念、法律地位;明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及其关系;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课程内容。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则属于一个政治概念。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就充分表明

10、我国公民(自然人)不受任何条件限制,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和标志。(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之比较1性质不同2反映的意志不同3内容不同4与民事主体的关系不同(三)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2广泛性3统一性4真实性(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

11、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以及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完全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某些自然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在我国,

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行为。(三)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宣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禁治产制度;二是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制度概述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保护人的制度,是对其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二)监护的目的 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监护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监护的性质 关于监护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3、:一是权利说,二是职责说。现代监护立法都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的。二、监护的分类 (一)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和约定监护 (二)单独监护和共同监护 (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三、监护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2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3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 2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 四、监护人的职责 (一)对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职责 (二)对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职责 (三)代理职责 (四)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职责 五、监护的开始、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开始 (二)监护的变更 (三)

14、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间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2失踪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处理(四)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宣告一经法院撤销,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其管理财产期间的帐目及管理情况告知的义务。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

15、不明达到法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在被宣告死亡人生前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他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如婚姻关系终止,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四)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死亡宣告判决。死亡宣告的判决被撤销后,主要发生以下后果: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2婚姻关系的处理3收养关系的处理第五节 自然人

16、的姓名、户籍和住所一、自然人的姓名 姓名是用以确认和代表一个自然人的符合或标识。二、户籍 户籍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文件,其中记载着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死亡、住所、亲属、结婚等重要事项。三、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地点。2确定债务履行地。3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4确定文书的送达和特定法律行为的实施地。5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第四章 法人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法人的概念、特征、本质;掌握法人的设立与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

17、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机关,法人的变更与终止。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法律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拟制说 (二)法人否认说 (三)法人实在说 三、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二)英美法国家法人的分类 在英美法中,依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个人,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 (三)我国民

18、法通则对法人分类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的不同,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 五、法人制度的价值(一)社团法人的价值1筹资功能2永续功能3化险功能4智慧功能5监督功能 (二)财团法人的价值 1公益价值2财产确保价值3存续价值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是其他的个人或组织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二)法人设立的原则1特许主义2自由主义3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5强制主义(三)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二、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概念法人成立是社

19、会组织已取得法律上人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二)法人成立的要件 1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都应依法进行登记。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特殊性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的特定性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1自然

20、性质的限制2规则的限制3法人目的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关于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在拟制说与实在说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三)法人民事

21、责任的要件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不对他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二、法人机关的特征1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的规定而设立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5法人的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在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上,传统民法有两大学说:代理说和代表说。四、法人机关的组成 一般来说,法人的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22、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六、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是对执行机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机关。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法人组织体、组织形式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变动。(二)法人的变更的内容1组织体的变更 组织体变更包括法人的分立和法人的合并。 2组织形式的变更 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即法人体制的变更。3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是除法人组织体、组织形式外其他对法人有重要意义的事项的变更。主要包括法人名称、法人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

23、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的增加或减少、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方面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 (一)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终止是指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二)法人终止的原因1法人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二)法人清算法人清算是法人终止时对法人的各项事务和财产进行清理,了结其既存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个人合伙的内外部关系、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区别。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二、非法人组织的特

24、征(1)非法人组织是社会组织;(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不具备法人条件。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二)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第二节 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二、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出资 (二)合伙财产1合伙财产的构成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三、合伙的债务承担在我国,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四、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二

25、)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五、退伙和入伙 (一)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合伙人退伙必然涉及财产结算和损益分配等问题。(二)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六、合伙的终止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一、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26、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三、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是个体工商户。(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形式2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3个体工商户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才能成立(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经营形式 2依照

27、承包经营合同独立从事商品经营 3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经济上具有独立地位,必然要求民法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五、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都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经营的,故二者对其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相同的责任。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基本要求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特征、种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各种具体客体之间的区别。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民事法律关系客

28、体的特征1有益性2客观性3法定性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物(二)智慧财产(三)行为(四)人身利益第二节 物一、物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满足人的需要的财产。二、物的特征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3物能为人们所支配4物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二、物在法律上的分类(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三)动产和不动产(四)特定物与种类物(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六)主物与从物(七)原物与孳息一、货币二、有价证券三、票据五、股票与债券(一)股票(二)债券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基本要求 要求

29、学生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形式;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以及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五)

30、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七)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九)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推定形式(四)沉默方式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一、民事行为成立概述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第三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 3目的解释4习惯解释5.诚信解释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一、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民事

31、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 二、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为民事行为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

32、概念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1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其他法律后果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二)条件种类1.延缓条件2解除条件 (三)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期限

33、的种类1延缓期限2解除期限 (三)法律对期限的限制第八章 代理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掌握代理权的行使的具体要求,区分无权代理的几种情形。二、课程内容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权的性质 三、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复

34、代理(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四、代理证书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一)亲自行使代理权 (二)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一))自己代理 (二)双方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二)无权代理的类型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2表见代理(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一)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二)法定

35、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诉讼时效和期限的概念、种类;掌握诉讼时效和期限的计算和运用,区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概说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二)时效的性质(三)时效的种类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

36、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2中止的法定事由 3.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效果(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2.中断的法定事由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第三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诸学说二、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一)权利人的诉权消灭(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第四节期限一、期

37、限的概念和意义(一)期限的概念 (二)期限的种类 (三)期限的意义 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一)期限的确定 (二)期限的计算第二编 债法总论第十章 债的概述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翟的概念、特征、要素;掌握债的发生的复杂原因。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二、债的法律特征(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二)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1债权的概念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

38、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债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二)债务1债务的概念债务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2债务的特征(1)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积极性 3债务与责任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 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因管理 四、不当得利 五、侵权行为 六、其他原因第四节 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六、财物

39、之债与劳务之债第十一章 债的履行 一、基本要求 要求学生了解债的履行的概念、分类;掌握债的履行原则以及债的适当履行的具体要求。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所负义务的行为。二、债的履行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四)情势变更原则第二节 债的履行的分类一、债的适当履行 债的适当履行,又叫债的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一)债的不适当履行的概念(二)不适当履行的情形 1迟延履行 2加害履行三、债的不履

40、行(一)债的不履行的概念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二)债的不履行的情形1履行不能2拒绝履行第三节 债的适当履行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一)在一般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在特殊情况下,第三人也可成为履行主体二、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四、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五、债的履行方式适当第十二章 债的保全 一、基本要求 要求学生了解债的保全的概念、种类;掌握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正确行使。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一、债的保全的概念二、债的保全的法律意义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一

41、)代位性(二)保全性(三)法定性(四)自利性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二)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四)债务人已陷于迟延(五)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四、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五)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形式(七)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2对债权人的效力3对次

42、债务人的效力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二、撤销权的性质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二)主观要件四、撤销权的主体(一)撤销权的主体的概念(二)撤销权主体的确定五、撤销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第十三章 债的担保 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债的担保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功能;掌握债的担保的各种形式及其运用。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二、债的担保的法律特征 (一)平等性 (二)自愿性 (三)从属性(四)补充性三、债的担保的功能(一)弥补债权性质上的缺陷,增强债权实现的程度(二)确保债务履行(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转四、债的担保的种类(一)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二)民法典上的担保、特别法上的担保与判例法上的担保(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五)本担保和反担保五、债的担保的效力(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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