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劳务分包合同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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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总包人: 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1:分包项目工程量清单一览表)二、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 三、承包方式3.1承包方式: 四、合同工期4.1开工日期: 4.2竣工日期: 4.3工期日历总天数: 4.4阶段性工期要求: 五、质量标准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六、合同价款根据附件1分包项目工程量清单一览表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计算的本合同工程总价为人民币(大

2、写): 元(¥ 元)。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2、安全生产协议书3、环保协议书4、治安消防协议书5、中标通知书(如果有)6、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如果有)7、合同专用条款8、合同通用条款9、分包工程规范10、分包合同图纸11、投标人须知(如果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将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分包人向总包人承诺在各方面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

3、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十、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 竣工结算完成和总包人付款完毕后失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址: 住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通

4、用条款是分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本通用条款,除分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在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前,分包人必须首先接受本通用条款。1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下列措词及用语除文中另有解释和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a)业主:指接受总包人投标书、并与总包人签订主合同的单位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b)总包人:指北京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c)分包人:指其报价已为总包人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d)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实施主合同委托的承担主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e)主合同:即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总

5、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f)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分包工程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总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如果有)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总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g)分包工程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技术规范以及由于工程变更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h)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i)工程量清单:指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j)费用: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或全部工作而发生的全部费用。(k)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分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

6、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但须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予以增减。(l)天:指日历天,“年”、“月”、“日”按公历计算。1.2标题本合同条款中标题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2 合同双方2.1总包人2.1.1总包人代表2.1.1.1总包人代表根据总包人与分包人所签订的合同之要求,行使约定的权利,履行约定的职责。2.1.1.2总包人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合同所赋予的权责。2.1.2总包人管理人员总包人代表根据项目情况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2.2分包人2.2

7、.1分包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a)分包人必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有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b)分包人必须拥有符合工程所必须的工程、技术、质量等管理人员及一定的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资源,满足合同中对全部工程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要求;(c)分包人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颁发的与合同项目相符的营业执照和相对于分包工程规模及技术要求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质许可证;(d)北京的工程项目所选择的工程分包人必须是在北京建委登记注册、持有北京市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e)分包人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从数量、素质和资质上必需满足施工需要和总包人的具

8、体要求。特殊工种必须培训合格并持有地市级以上颁发的操作证书;(f)总包人根据工程情况要求的其他条件。分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如果有)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前,需将证明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资料报总包人备案,必要时,总包人还可对分包人进行考察。若分包人达不到总包人要求的上述条件,总包人将另选分包单位,由此而给总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无论总包人对分包人的基本条件考察与否,也无论分包人进场施工与否,凡因分包人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致使分包工程实施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总包人、业主及当地政府的要求不符,均视为分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2.2.2分包人代表2.2.2.1分包人代表根据总包人

9、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之要求, 行使约定的权利,履行约定的职责。2.2.2.2分包人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总包人,经总包人代表许可后方能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合同所赋予的权责。2.2.3分包人的管理人员2.2.3.1分包人代表必须根据其投标承诺或总包人要求派驻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进入现场管理,全面负责合同工程的管理和操作任务,并对自身的施工、技术、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进行全面负责。如分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2.2.3.2分包人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要求,管理班子名单及成员履历作为合

10、同的附件。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经总包人代表书面批准不能更换;总包人有权让其认为不合格的管理人员退场,直到达到总包人的要求为止。3主合同及与总包工程相关的合同3.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总包人与本工程业主之间签订的工程总包合同的有关本分包工程的内容(工程量表或费率价格表中所列的价格细节除外)、总包工程相关合同的内容(价格细节除外),分包人可到总包人处查阅。分包人须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条款、总包工程相关合同的条款,分包人不得以对总包合同条款规定、总包工程相关合同的条款规定或分包工程范围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3.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在对分包工程进行实施、竣工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

11、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致或促成总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或总包工程相关合同规定的总包人的义务。除上述外,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以及适应于本分包工程的总包合同规定的总包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包括工程实施期间随时出现的,分包人收到的书面通知的更改、修改或变更)。3.3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结果分包人应使总包人免于遭受并挽救因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或损害:(a)由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造成对上述总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一条的任何违背、不遵循或不履行;或,(b)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牵涉到主合同所规定的总包人对业主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c)由于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

12、或违背责任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产生的费用;或,(d)由于分包人的雇员在其雇佣过程中或者由于其雇佣而造成人员伤亡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分包人在此承认,分包人对分包合同的任何违约都会引起总包人对主合同及总包人签订的与总包工程相关的其它合同的违约并且承担损失责任。在此双方一致同意,所有此类损失和费用均被认为是分包人的任何此类违约造成的可能结果。如果发生分包人对分包合同的任何此类违约事件,分包人应保障总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及与总包工程相关的其它合同总包人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总包人可从付给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费用中扣除此赔偿费,但不排除采用其它赔偿方

13、法。4分包人的请示、建议、要求和通知分包人的所有请示、建议、要求和通知等都只能送交总包人,给业主、监理代表的任何文件都是由总包人送达的。分包人的所有请示、建议、要求和通知等都由总包人直接或与业主、监理代表协商后给分包人以答复、指令或解释。分包人不得与业主、监理之间有任何文件往来,否则按本通用条款26条分包人违约处理。分包人发往总包人的任何函件(包括请示、建议、要求和通知等),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代表签署后送交总包人,未经分包人代表签署的任何函件(包括要求、请求和通知等)无任何效力,总包人可拒收此类函件。5业主、监理代表和总包人的指示和决定5.1总包人的指示和决定分包人仅从总包人处接受指示。与

14、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有权在总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一样,总包人有同样权力在分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与总包人遵守总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力一样,分包人应遵守类似的义务并拥有类似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总包人均能行使上述权力,而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总包合同行使了类似权力。总包人代表的指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果总包人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守此类指示。总包人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如分包人对总包人代表的指示有异议,分包人可提出修改意见,但在总包人代表决定修改前仍应继续执行原指示。5.2业主、监理代表的指示和决定业主/监理代表

15、的指示和决定都由总包人接受或拒绝;除非不立即接受这种指示和决定会造成安全、质量等重大事故,分包人不经总包人允许不得接受或拒绝业主/监理代表的任何指示和决定,不论这种指示和决定是书面的或口头的。6分包合同文件6.1分包合同语言本分包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6.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6.3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工程适用业主招标文件对总包工程规定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业主招标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双方同意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约定适用规范和标准。6.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除专用条件有特殊规定外,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分包合同协

16、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时)(4)分包合同条件(5)技术规范(6)图纸(7)分包人的报价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补充文件6.5施工图纸与技术规范的提供与返还总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日期、份数和资料内容向分包人提供相关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除协议约定之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由分包人自行提供)。未经总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总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用于除本协议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同时分包人也不能泄漏或使用由总包人或业主所提供的文件中的任何资料(涉及本协议目的除外)。在分包工程结算前,分包人应将总包人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文件退还总

17、包人。7分包人的一般义务7.1分包人的一般责任分包人应按照本分包合同条件及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和照管,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以达到总包人的满意。分包人应为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照管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及所有相关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7.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分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分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分包人做施工图

18、设计,则尽管有总包人的批准,分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7.3合同文件的差错当分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总包人。总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请示后,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分包人。7.4分包人工程资金的管理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总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总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分包人指定并经总包人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总包人有权不定期对分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分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

19、终止月支付,直至分包人改正为止。7.5履约保证7.5.1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总包人提供一份其金额为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数额,有效期至总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为止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所附格式。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总包人批准。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7.5.2履约保证金分包人可以向总包人交纳一笔履约保证金,以替代履约保函的提供,其金额为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数额(或比例)。7.5.3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在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即不应对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

20、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28天内视分包人履约情况将该保证金全部或部分退还分包人。7.5.4抵押担保当分包人经切实努力,仍无法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时,经总包人同意可以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当分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及不适当履行分包合同时,总包人可以直接以其抵押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补偿总包人的损失。7.6转让与分包7.6.1禁止转包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总包人可在不通知分包人的前提下没收分包人履约保证金(或抵押物)或处以分包人转包工程合同价20%的罚款,并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

21、6条分包人违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7.6.2分包没有总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分包。否则按本通用条款26条分包人违约处理。7.6.3专项分包为确保工程质量,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根据工程需要,总包人在通过资质审查或招、议标后,可选择或批准有关施工、预制、加工、供货、供料等单位作为专项分包人参与工程施工或为工程提供材料、货物、成品构件等服务。对此,分包人应予以接受和配合。专项分包后,并不免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专项分包人不享有任何特殊权益。分包人与专项分包人签订协议,载明各项义务和责任。经双方确认后,总包人可直接或通过分包人向专项分包人支

22、付有关费用,分包人不应拒绝或扣留。7.7参考资料总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不构成合同文件。分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7.8现场考察应认为,分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如果分包工程实行招标)或在分包合同签订之前(如果分包工程为议标),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对下列情况(不限于此)所包含的风险和意外已有足够考虑。(a) 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b) 水文和气候条件;(c) 现场地表状况、各类不适宜材料及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堆积、埋置方式和数量,清除此类废弃物的消纳场所及有关运输;(d) 实施和完成

23、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人工、机械设备;(e) 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f) 进场交通条件(道路情况、桥梁荷载标准等)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g) 现场及其周围现有地上房屋及设施、地下设施、环境及公众利益的保护;(h) 影响分包人费用和施工的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法令、规定和管理办法;(i) 可能对施工产生干扰并影响分包人费用的各种影响因素;(j) 当地的乡规民俗和风俗习惯。7.9准备工作分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非招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应立即组织实施工程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驻地建设、临时水源、临时电源、临时道路、交通便道、交通导

24、流、人员组织及进场计划、机械设备组织及进场计划、用于永久性工程材料准备及进场计划、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用于交桩及基准点复核、原地貌测量(包括地上、地下物探测、土源调查、垃圾及房渣土调查等)、工地实验室建设等,上述工作应作为分包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一部分提交总包人审批。如不申报或工作未达到标准,总包人将不批准开工。分包人在准备工作中如发现与合同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情况,要及时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请有关部门澄清或解决。否则,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相关索赔。7.10履约自保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到缺陷责任期终止的期限内,为保证全面、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分包人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履约自保体系。其对人员的具体要求是:授权一名

25、常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对本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派遣一名项目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与总包人的对口工作;项目总工程师以下要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质控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安检负责人和计量负责人。上述人员应被认为是保证分包人全面履约的必备管理人员,均需具有一定资质并经总包人批准。未经总包人批准,不得随意撤换。否则,总包人有权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给予合约处罚(包括罚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应专职承担本合同职务,不得在其他工程兼职,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如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履行指责的,分包人应在714天内经总包人批准后更换上述人员,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除此以外,分包人应向现场派遣或雇佣为实施、完成、维护

26、及保修本工程所需要的下述人员:(a) 在本行业中具有资质、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b) 有资质、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指导作业的工长;(c) 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技术与非技术工人;(d)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现场的所有安全工作。上述人员及与实施永久性工程有关的任何人员,如总包人认为其不称职或不执行总包人指令,总包人有权向分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更换,分包人应在总包人规定的期限内,安排由总包人批准的人员接替。711劳务7.11.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分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地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总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

27、分包人应完善其雇佣员工的劳务注册手续,办理工程所在地政府所要求的相关证件(如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等),并与他雇佣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因分包人的雇员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总包人的经济损失亦由分包人承担。7.11.2分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7.11.3分包人应负责其雇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7.12材料一切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种和规格,并经有资质的试验场所按政府有关部门及合同要求的试验项

28、目和频率进行试验后,按总包人要求的程序和内容,报送总包人批准。未经总包人批准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分包人应始终保持所使用的材料与报送并获批准的试验样品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时,总包人有权撤销对该材料的批准。分包人应按总包人的要求把这批材料撤离现场或采取补救措施。当总包人对材料进行检查或试验时,分包人应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包括提供样品)。当分包人的试验项目和频率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且不接受总包人要求其增加试验的指令时,总包人有权自行或指示第三方完成这些试验,相应试验费从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7.13机械设备分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其性能指标和数量应满足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不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9、和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机械设备,不允许在本工程现场使用。所有机械设备在进、退场时间和数量上均应满足总包人的要求。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后,分包人应自行负责维修、保护并避免造成对他人的干扰和损害。7.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7.14.1施工组织设计总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包合同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分包人有充分理由时可以对其提出修改建议,但分包人的建议被总包人采纳之前,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排资源投入,分包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总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7.14.2方案交底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7日内作出详细的技术交底书交总包人,总包人在35天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

30、在接到总包人修改意见后3天内按总包人的意见修改完毕并组织技术交底,交付对象包括为完成本分包合同工程的总包人和分包人的有关人员。7.14.3详细施工计划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总包人提交按总包人总进度计划编制的详细进度计划(月度、旬或周计划)给总包人审核,总包人于收到计划后3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在2天内按总包人的意见修改完毕并再次提交总包人,经总包人批准后的施工进度计划正式下达分包人,分包人必须保证全面完成。7.15复测、定位分包人应根据总包人的现场交桩和书面资料,对主要原始基准点(包括导线点、水准点)进行认真复测。在交桩后510天内,将复测结果报总包人认定后,作为永久桩点妥为保护。复测

31、中如果发现有超出容许范围的误差,分包人应再次按上述程序复测上报,直至准确无误,总包人认定为止。分包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报复测资料,或应妥为保护的桩点发生丢失、移动或在引测过程中出现差错而使工程受到损害,分包人均应按总包人同意的方法负责纠正此种误差,由此而引起的其它损失,亦由分包人自行负责。总包人对任何定位和基准点的复测,均不免除分包人的责任。7.16运输分包人对所有为实施本工程的运输(不仅指现场)负有责任。(a) 负责运输使用的道路和桥梁的修建、加固、使用和维护。(b) 清除运输障碍。(c) 运输车辆及运输过程应满足道路交通和环保部门的管理规定。(d) 办理大件物品运输及专用道路通行权的有关

32、手续。(e) 上述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7.17提供交通便利在施工期间,当原有道路系统(不论车行、人行)已无法使用,而新的道路系统未形成之前,分包人应采取临时措施维持原有道路系统(包括车行和人行)的交通,如支搭便桥、修建临时导流道路等(不限于此),并设置必要的防护和照明设施,需要时还应派人看守,以维护社会交通的便利,保障社会交通的安全。分包人不按上述要求采取措施而导致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一切后果由分包人承担。对执行上述措施不力的分包人,总包人有权发出指令,限期整改。本项目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7.18现有设施保护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法令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对本合同段内的各类现有设

33、施,在合同期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以妥善保护,确保其安全不受损害。分包人要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现有设施及公共利益,防止产生不必要或可避免的干扰和损害。分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防止其为实施本工程的任何运输损伤或毁坏所通行的任何公共道路和桥梁。分包人还应负责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用于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凡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均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沿线群众的通行方便。7.19现场保洁与清理7.19.1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不得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各类设备和材料应妥善存放,并随时将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

34、施运出现场。7.19.2在工程交工时,分包人应从现场清除或运出其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证整个现场和工程整洁,达到交工验收的要求。当分包人未能按要求完成交工清理工作,总包人可委托他人将分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分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其费用从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若不足时,总包人可作价处理分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由总包人依照法律从分包人处收回该款项。7.20配合工作根据工程需要,总包人在本合同范围内批准其他分包人进行工作时,分包人应提供机会,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程的建设。7.21文物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35、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分包人一旦发现这类物品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立即将此发现通知总包人,以确保上述发现按国家有关规定得到及时处理。7.22日常统计分包人应按照总包人要求的形式和时间,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包括工程进度、劳力、材料、机械设备、自保体系、试验检测、索赔、变更等)。当上述分包人的统计资料不全时,总包人有权视其情况在当月支付时,缓支一定比例进度款直至不予支付。7.23竣工资料工程竣工时,分包人需按照业主招标文件的规定,总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规定中有关技术资料管理要

36、求,根据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总包人提交其合同范围的全部完整的竣工资料。7.24工程质量终身制分包人对其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所实施的工程负有质量终身责任。即使工程已交付使用,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而事故原因经查明确系施工质量事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分包人的经济乃至刑事责任。7.25分包工程实施及管理的名义及CI分包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以总包人的名称和字样出现,分包人不得以分包人的名义就本分包合同工程对外联络或对外宣传。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人有关企业形象宣传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着装并完成总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总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

37、、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7.26遵守法令、规章7.26.1分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a) 遵守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b) 遵守有关部门(如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总包人不承担由于分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7.26.2本合同工程所在地若在北京,而分包人若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则其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

38、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人违反上述法规、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总包人经济损失亦由分包人承担。7.27遵守总包人现场管理规定分包人自行组织工程施工,服从总包人的现场统一管理,遵守总包人现场的一切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成本、安全保卫、贯标、CIS、环保及文明四区等),并承担相应的措施费用和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罚款。分包人应向总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7.28分包人的其他义务分包人的其他义务,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总包人的一般义务8.1提供图纸分包合同签订后,总包

39、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图纸。8.2技术交底和交桩总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合理时间内负责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交桩。8.3提交工地总包人应根据分包人施工计划和入场计划及时向分包人提交其所需工地,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8.4确定规范和标准本工程使用的技术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由总包人根据业主要求确定。8.5控制管理总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商,对工程实施统一的宏观控制与协调工作,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使用、物资采购、合同履约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8.6批准变更和索赔涉及本工程的所有变更、洽商、增补项目、索赔及其相关费用均需在业主批复范围内,由总包人根据分包人上报情况予以审批。8.7支付费用总包人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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