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小区内电动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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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内电动车、摩托车被盗谁负责?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置了私有车辆。但随之出现的是,很多城市的小区频频出现车辆被盗的现象,因小区内住户停放的车辆被盗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物业公司往往被车主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造成业主与物业公司为此发生争执。小区内业主停放的车辆被盗,在无法查到偷车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往往被业主起诉到法院。到底是否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呢?律师认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而不应一概而论。 一、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业主与物业公司仅成立委托管理关系,物业公司仅在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时承担责任。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

2、其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即是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连接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契约,是物业公司的物业经营权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践来看,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2、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3、安保义务。4、公共事务管理义务。5、其他义务。由合同双方约定的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义务。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是指物业公司根据物

3、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作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的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负有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其有义务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确定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如物业管理费收取数额的多少、小区治安环境的实际情况等。作为物业管理方在维护小区治安方面,其应当主动介入的处置和防范,比如对在小区内活动的可疑人员有权讯问查明其身份,对有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有权主动排除或要求相关人排除。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防范性质的,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有着根本区别的。 二、无特别约定时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形式上的保管并

4、不构成保管合同。按照保管合同的实质构成要件,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且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从小区车辆停放的合同形式来看,业主通过向物业公司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指定位置。表面上看来,物业公司好像已经实际管理车辆,但实际上,车辆的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握,并没有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车主还可以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上述特征与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第二,从物业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小区全体业主为了能够获得一个良好的居住与生活环境,委托物业公司对其小区进行管理,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履行职能是基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委托,履行职能的目的也就是为

5、了维护好全体业主(或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如小区环境卫生、安全等。维护好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也就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物业公司是否负有绝对的安全和保管义务?这无疑是不现实的。事实上,物业公司也不可能做到。正如世界上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安全手段一样,物业公司也不能承担起小区的所有安全任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应尽的基本安全义务,包括安排保安对小区进行连续巡逻、安置必要的小区周边监视装置、实行门卫登记制度等。除此之外,除非物业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物业公司的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物业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第三,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分析,等价有偿是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的机构,自身要追

6、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此时,经济利益的获取,表现为物业公司通过提供优质、良好的物业服务,来赢得大多数业主的认可,从而获取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反过来,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手段和服务质量。从小区停车费缴纳的数额来看,通常是车主每月缴纳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的费用,该费用相对车辆的价值而言,自然微不足道。物业公司在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再就车辆的价值进行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另外,就停车费的性质而言,小区的资源归全体业主所有,车辆地面固定停放位置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除对停车费有特别约定以外,停车费要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也就是说,业主的停车费仍然是归业主所有,停车费并非保管费。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的代理人,小区车位的划定与使用实际上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以保障小区内空间的合理使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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