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启明星司法考试《刑法精义》增补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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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明星司法考试刑法精义增补内容黄晓亮2007年4月中旬,司法部司法考试司正式发布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并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和2006年相比较,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刑法部分变动较大,值得关注。结合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具体变动的内容,作者对刑法精义进行了补正和分析。具体而言,刑法总论方面变动不大,而在刑法分论方面则有较大改动,主要是将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具体犯罪补充到相应的章节中。下面逐一说明。一、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二节“犯罪的分类”新增“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因为该犯罪类别涉及到犯罪主体的分类,而刑法精义在“犯罪主体”部分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做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因

2、此,不再展开。二、第十六章删去“重大责任事故罪”,新增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精义第300页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经做了分析。下面对前两项罪名作一阐释:1.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典第134条所规定的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对该犯罪作了修正。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对此,应该注意如下问题:(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所谓“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同保障生产作业安全有关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以及劳动保

3、护法规等。(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不构成本罪。(3)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根据刑事司法的经验,“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不足这一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需要注意,刑法精义第298页下方的选择题,正确答案是C,但根据该犯罪的论述,现在来看,应该确定为“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犯罪。该犯

4、罪的特征主要有:(1)行为表现为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作业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前者如冒险蛮干、违规操作。后者如擅离职务,遇有险情不采取相应措施。“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明知命令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规章制度,仍要求工人按照其命令作业,并可能伴随利益上的威胁。(2)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根据刑事司法的经验,“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不足这一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

5、重大损害的。三、第十七章也做出了改动,但刑法精义基本上都已作了论述。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对刑法修正案(六)相关条文的理解不同,因此,刑法精义原来对某些条文犯罪罪名的概括和大纲的不同。现在做出改变,和大纲保持一致。1. 第309页刑法第161条的罪名改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注意对第339页、第340页关于该罪名的表述做出改动。2. 第309页刑法第163条的罪名改为“商业受贿罪”。注意对第340、341页关于该罪名的表述做出改动。3. 第310页刑法第164条的罪名改为“商业行贿罪”。注意对第340、341页关于该罪名的表述做出改动。4. 第311页刑法第169条之一的罪名改为

6、“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注意对第343页关于该罪名的表述做出改动。5. 第313页刑法第175条之一的罪名改为“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注意对第350页关于该罪名的表述做出改动。6. 第316页刑法第182条的罪名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注意对第352页关于该罪名的表述做出改动。7. 第316页刑法第184条的罪名改为“商业受贿罪、受贿罪”。8. 第317页刑法第185条之一的罪名改为“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注意对第353页关于该罪名的表述做出改动。9. 第317页刑法第187条的罪名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注意对第353页关于该罪名的表述做出改动。四、第十八章新增一个犯罪

7、罪名,即“组织乞讨罪”,刑法精义第227页做了分析。五、第二十章新增一个犯罪罪名,即“开设赌场罪”,刑法精义第406页做了分析。六、第二十三章新增一个犯罪罪名,即“枉法仲裁罪”,刑法精义第471页做了分析。启明星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义增补内容房保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在刑事诉讼法学方面,可以说除了死刑复核程序之外,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动。2007年大纲的修改,只是对个别用语、个别段落作了部分调整,不影响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的传统复习。在考试涉及的法条上,2007年大纲增加的三项司法解释,都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

8、定(试行)(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大纲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精义教材中的第十二讲“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第二节里的“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与复核程序” (原书第240页),在该部分最后增加以下内容:7死刑复核的程序与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

9、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改判:(1)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10、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2)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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