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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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一)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2、主要有以下两种。1.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 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除上述两种主要方式,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结算方式。(二)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主要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1)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2)分阶段结算。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

3、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3)专业分包结算。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4)合同中止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

4、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按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作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三)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及计算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这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一般要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人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5、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

6、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2. 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在实际工作中,工程预付款的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要高,因而工程预付款数额

7、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购的比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要高。对于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备料款。3.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抵扣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款的方法有两种:(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6.3.1)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工程预付款限额;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8、;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2)承发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同的扣回方法,例如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施工,工程预付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按应付工程预付款调整,多退少补。具体地说,跨年度工程,预计次年承包工程价值大于或相当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可以不扣回当年的工程预付款,如小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应按实

9、际承包工程价值进行调整,在当年扣回部分工程预付款,并将未扣回部分,转入次年,直到竣工年度,再按上述办法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四)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 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1)承发包双方的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

10、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2)保证金的预留。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3)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约定的缺陷

11、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3. 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1)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

12、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

13、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例题: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主要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费占全部费用的60%;2工程预付款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0%;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扣抵工程预付款,竣工时全部扣清。3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4工程保修金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5材料价差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

14、半年材料价差上调10%,在6月份一次调增)。工程各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产值)如下一步表所示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 单位:万元月份二三四五六完成产值55110165220110问题:1 该工程的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2 该工程2月至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拨付的工程款又为多少?3 6月份办理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价款为多少?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为多少?解答:问题1问题2:2月:工程款55万元,累计工程款55万元;3月:工程款110万元,累计工程款165万元;4月:工程款165万元,累计工程款330万元;5月:工程款220(220+330440)60%=154万元;累计工程款484万元;问题3:工程结

15、算总造价=660+66060%10%=699.6万元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699.6-484-(699.63%)-132=62.612万元(五)调值公式: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一般情况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某一种计算。(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此方式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6.3.2)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

16、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 ;Ft2 ;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 ; F02 ; 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即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

17、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在运用这一价格调整公式进行工程价格差额调整中,应注意以下3点:1)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2)权重的调整。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

18、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例题6.3.2】广东某城市某土建工程,合同规定结算款为100万元,合同原始报价日期为2007年3月,工程于2008年2月建成交付使用。根据表6.3.1中所列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构成比例以及有关价格指数,计算需调整的价格差额。表6.3.1 工程人工费、材料构成比例及有关造价指数项目人工费钢材水泥集料一级红砖砂木材不调值费用比例45%11%11%5%6%3%4%15%2007年3月指数100100.8102.093.6100.295.493.42008年2月指数110.198.0112.995.998.991.1117.9解: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万元)总之,通过调整,2008年2月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比原始合同价应多结6.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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