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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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法律基础知识6.1法的一般理论6.1.1法的基本概念6.1.1.1法的概念与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6.1.1.2法律意识和法的作用: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法的这两类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规范作用是手

2、段,社会作用是目的。(一)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6.1.1.3法律渊源与法律

3、体系: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法律是由

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1.1.4法的制定与实施:法的制定或者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

5、一次分配的活动。(一)我国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绳,它规定了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遵循的准则,是一个国家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体现。 1立法法治原则。 。2立法民主原则。 3立法科学原则。 法的实施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根据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每一环节都伴随着对法的理解和解释,并需要进行法律推理。6.1.1.5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指

6、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 (4)地方行政机关的解释。 6.1.1.6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也称法制监督,广义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运行过程合法性所作的监察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环节合法性进行监察、控制和督导。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社会性的监督 (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6.1.1.7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是指服务提供者基于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运用法律知识及其技能,依法帮助当事

7、人解决法律问题的智力型服务活动。包括诉讼类服务与非诉讼类服务两大类。6.1.2社会主义法律运行6.1.2.1法律制定1.概念: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2.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关于法律制定权的具体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3)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

8、规。(5)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6)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3.法律制定的程序: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9、: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6.1.2.2法律遵守: 1概念: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2.理解: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10、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6.1.2.3法律执行:1.概念: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2.行政执法主体:(1)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其中大体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

11、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计、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2)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6.1.2.4法律适用:1.概念: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2理解: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

12、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6.1.3依法治国理论6.1.3.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

13、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6.1.3.2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确立: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

14、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2宪法6.2.1.1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这个概念中,有三个方面的知识点,即法律角度、民主角度、阶级力量对比角度。6.2.1.2我国宪法历史:我国宪法的历史进程新中国先

15、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年宪法、年宪法、年宪法、年宪法。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现行宪法由条正文,个修正案。最后一次宪法修正案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6.2.2我国的基本制度6.2.2.1国家性质,主要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明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它限定在国家中哪些阶级

16、属于统治者的地位;哪些阶级属于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一句话,就是指一个国家,对哪些阶级实行民主和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我国的国家性质在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而实现的一个创造,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6.2.2.2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的政治制度,通常称为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形式组织政权机关来实现国家管理的

17、制度。 6.2.2.3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同时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又是统一的国家,国家结构是单一制的形式。6.2.2.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

18、我国各民族特点和善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精神,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维护了国家的团结与统一。6.2.2.5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6.2.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 (七)文化

19、教育的权利和自由: (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犯、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6.2.4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查

20、机关。下面具体介绍一下以上机关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6.3有关部门法6.3.1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6.3.1.1法治政府的基本要义: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与责任政府的有机统一。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组织、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 其次,法治政府应是服务政府,即政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任务是为人民服务。政 此外,法治政府也应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1、是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义。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行为如有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1.2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6.3.1.3建设法治制度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

22、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6.3.1.4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行政法在传统上包括三大组成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从另一角度看,行政救济法又可分为行政法制监督法和行政责任法)。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6.3.1.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制度:公开原则及其制度:公开

23、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公众亦可因此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制度:(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制度;(2)行政信息公开制度;(3)行政听证制度;(4)行政决策和决定公开制度。公正、公平原则及其制度:程序公正、公平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现代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决定着行政程序法不可能对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均作出详尽的程

24、序规定,对于某些行为、某些程序,行政程序法对之仅有原则性阐述,这就为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留下了空间。行政裁量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权力的天然扩张性以及权力行使主体不可克服的人性弱点,要求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予以必要规制,从而实现公正、公平。公正、公平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制度:(1)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制度;(2)保障行政行为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可行性的调查、审查制度;(3)保障行政行为符合规律,具有科学性的听证、论证制度;(4)保障行政行为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的相关制度;(5)保障行政行为符合一般社会公正价值,具有正当性的相关制度。6.3.1.6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公务员是依

25、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是规定公务员权利、义务及有关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各种管理制度,调整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6.3.1.7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及主要类型: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行政主体具有下述基本特征:(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般社会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行使

26、行政职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享有行政权,也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能行使行政职权,但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因而不能作为行政主体。(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公务员虽然能对外行使职权,但此种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因此他们也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二)我国行政主体的主要类型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种类型。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中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

27、主要由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四大部分构成。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有: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实施行政许可;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制裁;缔结行政合同;提供行政指导等。6.3.1.8行政行为的分

28、类: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应请求的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6.3.1.9行政立法及分类: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人们有时使用“行政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律的活动。这是从宪法立法权意义上界定“行政立法”。人们有时使用“行政立法”,则是指所有有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

29、家行政机关制定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这是从法的内容意义上界定“行政立法”,即所谓“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而行政法学界所研究的“行政立法”通常仅限于“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立法”:从形式和制定机关两层面界定的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属于广义的“法”的范畴,对于个人、组织均具有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外,还应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行政规章。行政立法的分类: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中央行政

30、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6.3.1.10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

31、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3.1.11行政处罚的种类、原则、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 5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种类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有法定依据;第三,拟处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步

32、骤是:(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向被处罚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5)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条件是: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是:(1)立案;(2)调查取证;(3)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4)制作处罚决定书;(5)向被处罚人送3听证程序。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第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是:(1)立案;(2)调查

33、取证;(3)向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和其享有的申请听证权;(4)当事人申请听证;(5)举行听证,在听证中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制作处罚决定书;(7)向被处罚人送达处罚决定书。6.3.1.1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范围: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无论是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还是作为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遵守现行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原则主要包括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三项。2公开原则。 3公正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 7书面复议和听证相

34、结合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

35、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3.2刑法6.3.2.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等各个环节

36、,应当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国刑法有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

37、有四个派生原则:即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解释、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要求以成文法律的形式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对犯罪如何处罚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不得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类推解释是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类推解释给刑法制度带来了不确定性,不利于人权保障,是不公正的,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根据行为后的法律作出对行为人不利的刑事判决。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刑事类推制度,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保障人权,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6.3.2.2犯罪与犯罪构成

38、: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客观要件指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主观要件指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39、。构成任何一种犯罪,都离不开这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各个要件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共同组成一个整体的犯罪构成。比如,构成一种犯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引起了危害社会的结果,造成某种客体的损害。由此可以看出,没有犯罪主体,当然不可能发生犯罪,但是只有行为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行为人也就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并且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总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结果等)也是犯罪主体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对客体的损害则是通过犯罪客观方面造成的。因

40、此,犯罪构成正是上述主客观要件互相依存、密切联系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要件,分别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作了规定。犯罪构成中具有共性的要件,如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等,均在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而对于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均在分则中加以规定。6.3.2.3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规范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我国的刑罚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主刑包括生命刑和自由刑,附加刑包括财产刑、资格刑等,主刑和附加刑相互补充,可以适应不同犯罪以及不

41、同犯罪人的状况,对各种犯罪都给予适当、有效的制裁。 6.3.2.4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以及每一种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原则上以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刑法分则分为10章。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罪状和法定刑,罪状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法定刑规定对该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何种刑罚。 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服务,做好人民的公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与其职责相悖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刑法分则中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作了详细的规定

42、,其中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是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在其他各章中,也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还有的分则条文规定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要从重处罚,如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人住宅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6.3.3民法6.3.3.1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所称的平等主体就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主要规定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与民事主体有关的重要问题。

43、它的意义在于发现人的真正本质,即把人从传统的依附状态解放出来,成为独立的、自由的、不从属他人的自由人,强调在民事生活中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民事主体制度是在商品经济活动中逐步产生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民事主体制度越发达。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6.3.3.2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以下含义:(1)享有权利的人,能够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愿望进行某种行为。(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愿望。(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时

44、,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6.3.3.3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含义:(1)为了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或不影响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实现,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依法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活动。(2)民事义务不是无限度的,义务人只在法定范围内承担义务。(3)负有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6.3.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法律规范就应当对其成立的要件予以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产生效力;在特别情况下,作为合法行为的民事法

45、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产生成立与生效的分离。比如,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条件不成熟时,尚不能产生其固有的效力;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产生移转效力等。凡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是实质性生效要件,而生效要件只是特别的要件要求;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是指其根本不存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得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都不是真正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们都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但只满足了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要件,不具备其全部要件,不能当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这些情况也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所谓成立是指其客观存在,对能补足要件的,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

46、;对不能补足要件的,则成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具体要求是:(1)意思表示行为人须民事行为能力适格;(2)意思表示中的标的须确定、可能、妥当、合法;(3)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错误、内心保留、通谋虚伪、受欺诈、受胁迫等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特别要求的要件,如保管合同不仅要有意思表示这一一般成立要件,还要求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这一特别成立要件,这种行为称为“要物行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须制作书面形式或者须经公证的,书面形式或者公证就是这类法律行

47、为的特别成立要件,这种行为称为“要式行为”。6.3.3.5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6.3.3.6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根据其时间的长短及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大类。6.3.3.7物权的类型、征收与征用:以不同的标准,物权可以作多种分类。例如,根据权利人是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分为自物

48、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根据他物权设立的目的,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担保债务履行而在担保物上设立的他物权。依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将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依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将物权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如所有权、使用权、典权等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是主物权;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从属于债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物权。下面,我们主要分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通过行使征收权,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征收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3征收是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4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 5征收的对象应当是不动产。 由于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征用的采用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因此征用适用于出现紧急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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